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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0 年清字第 25 號懲戒判決

懲戒法院判決110年度清字第25號移 送機 關 財政部代 表 人 蘇建榮被付懲戒人 劉嵐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人事室主任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財政部移送本院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嵐馨降壹級改敘。

事 實

壹、財政部移送要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劉嵐馨(下稱劉員)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劉員於前擔任本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人事室主任期間(自104年2月11日至105年10月27日止),負責綜理該分局人事業務,劉員明知機關實施彈性上、下班措施應依差勤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卻因個人補休時數不足,利用其人事主任之差勤維護修改權限,將原遲到、早退之差勤異常,不實新增上、下班時間之電磁紀錄於職掌之差勤系統資料欄內計7次,使個人特定期日之出勤紀錄符合相關差勤規定,足生損害於竹北分局員工差勤管理之正確性,涉犯刑法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如證據)。全案於110年4月6日確定。

二、被付懲戒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為,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三、證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201號刑事簡易判決影本。

貳、被付懲戒人劉嵐馨答辯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於104年至105年間任職竹北分局人事室主任期間,一時失慮未依規定完善辦理相關差假手續,擅自修正差勤資料之違失,損害竹北分局員工差勤管理之正確性,深感愧疚萬千,悔不當初。本案自調查之初,被付懲戒人自始坦承面對,配合調查坦然接受法律的懲處。除懺悔以往錯誤行為,時時反省警惕謹記教訓,爾後對於該管業務,必當更加兢業謹慎處理,在此衷心表達萬分虧歉之意,懇請貴院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劉嵐馨自民國104年2月11日至105年10月17日擔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下稱國稅局竹北分局)人事室主任,其明知遲到、早退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國稅局竹北分局彈性上下班實施要點等差勤規定,以補休、事病假或休假辦理請假手續,因個人補休時數不足,竟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犯意,利用其人事主任之差勤維護修改權限,於104年10月7日、104年12月17日、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30日、105年3月30日、105年5月4日及105年8月9日等7日,將其因遲到、早退之差勤異常,利用個人帳號權限登入國稅局竹北分局差勤管理系統出勤狀態維護作業,以「新增刷卡時間」功能,不實新增上、下班時間之電磁紀錄,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差勤系統資料欄內,使個人上揭期日之出勤紀錄符合差勤規定,足以生損害於國稅局竹北分局員工差勤管理之正確性。

二、上開事實,為被付懲戒人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

字第201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坦承不諱,其自白並有國稅局竹北分局員工帳號使用角色異動清單、國稅局竹北分局被付懲戒人不實異動差勤管理系統出勤狀態維護作業原始檔明細資料等可證,足見被付懲戒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因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論處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宣告附條件緩刑參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可稽,且其提出於本院之答辯狀亦承認有上開違法行為,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三、查被付懲戒人為國稅局竹北分局人事主任,竟利用其差勤維護修改權限,不實登載其個人員工出勤紀錄於職掌之差勤系統資料欄內,足生損害於國稅局竹北分局對出勤人員及差勤系統管理之正確性,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所為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行為,其行為戕害人民對公務員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審酌被付懲戒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所生之損害及其行為後之態度,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其他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吳三龍法 官 蘇振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