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
110年度清字第34號移 送機 關 臺灣高等法院代 表 人 李彥文被付懲戒人 梁友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警辯 護 人 汪團森律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梁友仁記過貳次。
事 實
壹、臺灣高等法院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梁友仁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法警,因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本案緣係梁員簽報因其放置於南投地院埔里簡易庭宿舍之雅石遭竊,擬加裝監視器,經該院院長指示政風室調查。案經該院政風室至埔里簡易庭發現梁員於宿舍及院區空地處放置大量雅石及藝品,並查證Yahoo奇摩拍賣網「臻藏閣石藝」登載有梁員之行動電話、e-mail、郵局帳號(南投地院薪資帳戶),並載明「請來批陳大師藝術福龜的客戶,定先電話確認後再來,以免批不到福龜(隨意窩的福龜,皆已售出),歡迎參觀我的隨意窩:http://cht.tw/x/kal01(鑑賞陳大師頂級臻藏福龜)」,並有民國98年至102年期間計有32筆交易之購買明細及賣商品評價資料等;露天拍賣網「zin1688的關於我」載有「石茶盤的任何問題皆請洽:0000-000000我將詳答。誠信交易,銘謝惠顧。梁先生。」及其註冊臉書「梁仁閣」、「臻藏閣石藝」、「國寶黑膽石福龜賞析交流」並為社團管理員;嗣於109年9月29日及同年10月14日訪談梁員,梁員稱放置於埔里簡易庭宿舍及院區內之雅石及藝品均為其所有;臉書「梁仁閣」、「臻藏閣石藝」、「國寶黑膽石福龜賞析交流」之帳號均係其註冊登錄使用;並坦承有與同好互換收藏(以1隻福龜與網友崔恩綺、富寶所有之雅石交換,及以2隻福龜與網友林林所有之2根紅檜交換)。
惟梁員表示Yahoo奇摩拍賣網站「臻藏閣石藝」、隨意窩、露天拍賣皆為其父親於98年至102年間經營之網站,原賣場「關於我」資訊均為父親,惟因父親年事已高,爰於嗣後借用梁員手機電話及匯款帳戶,且其父親業於102年退休,故無再使用其等網站。匯入梁員帳戶之款項,於其父親需要時,再提領現金交予父親。另臉書「梁仁閣」、「臻藏閣石藝」、「國寶黑膽石福龜賞析交流」,其設立目的僅為分享收藏,至與崔恩綺、富寶及林林交換物品僅為互易而非買賣,且次數僅為2次,本身並無經營商業之意思(詳如證1政風室109年10月26日調查報告及證3梁員109年11月6日意見書)。
(二)嗣南投地院政風室續查梁員自98年起之郵局薪資帳戶(即Yahoo奇摩拍賣網「臻藏閣石藝」之匯款帳戶)交易明細結果顯示,有大量款項匯入資料,並經比對梁員帳戶於有林大興匯款之紀錄後,數日後即有林大興於林林(大興)個人臉書貼文福龜石雕藝品之相片與貼文對話,如「感謝梁大哥照顧圓小弟夢想」、「以前買小福龜被龜友笑買不起,如今我擁有全台灣最漂亮百萬大福龜,謝謝感恩梁仁閣大哥我才能擁有」、「這隻是我第一隻跟梁仁閣大哥買的」及「我的福龜只跟梁大哥拿」等云云(如證2政風室110年3月3日簽呈附件資料),顯有金錢交易情事。又梁員對其帳戶大量匯款紀錄,均以投資股票賺入、幫朋友代買茶葉、請朋友代購商品未成退款、別人與父親之交易、父親與人買賣不動產之款項,或時間久遠已無記憶等回覆,無法清楚解釋資金來源。且其係購入原石送請著名雕刻師雕刻,並設置多個臉書分享石雕藝品供不特定人瀏覽,嗣帶同好至南投地院埔里簡易庭公有宿舍區參觀(如證5光碟影像)。據此研析,洵堪認定梁員有交易藝品及從事接洽來客之行為。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復查銓敘部94年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942453773號電子郵件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前段之「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準此,公務員於拍賣網站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如藉架設網站買賣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尚難謂非該法第13條第1項所稱「經營商業」之範疇,公務員仍不得為之。
三、茲以Yahoo奇摩拍賣網「臻藏閣石藝」(已關閉)登載之行動電話、E-mail及匯款帳號均為梁員所有;又「梁仁閣」、「臻藏閣石藝」、「國寶黑膽石福龜賞析交流」等臉書均為其所註冊使用並為社團管理員,臉書顯示之行動電話亦為其現行所使用,且有刊登藝品、與買家聯繫、帶看藝品、接受匯款等網拍經營行為,雖其稱部分匯款係父親借用其帳戶進行藝品買賣或投資,其所擁有之藝品僅係收藏分享並非買賣,惟就南投地院109年9月9日會勘及嗣後訪談其擺置於該院埔里簡易庭院區及公有宿舍之藝品種類、數量及價值,據其答復計有黑膽石大小約30餘顆、木雕藝品2件、越南檜木角材5塊、印尼血龍木聚寶盆3個、水晶3顆、石雕1件,當初總買價為新臺幣(下同)30餘萬元(20幾年前)觀之(如證1政風室109年10月26日調查報告及證5光碟影像),尚難認定不具規度謀作及營利之目的,故本案經南投地院考績暨甄審委員會110年3月第2次會議審議,認梁員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決議移付懲戒,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備註 1 南投地院政風室109年10月26日行政調查報告(含訪談紀錄)、同年11月5日及12月18日簽呈影本及附件各1份。 2 南投地院政風室110年3月3日簽呈及附件影本1份。 3 梁員109年11月6日意見書、110年1月5日及同年3月23日簽呈影本各1份。 4 南投地院109年11月第2次及110年3月第2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各1份。 依檔案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不提供被付懲戒人閱覽資料。 5 109年7月11日、9月9日、8月21日影像及電話訪談林大興錄音檔等光碟共4片。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對移送事實不爭執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在88年申請獲准居住埔里簡易庭宿舍後,有在宿舍內及院區空地處放置自己收藏之雅石及藝品。
(二)被付懲戒人曾於104年間申辦臉書帳號「梁仁閣」。又於104年9月5日成立「國寶黑膽石福龜賞析交流」(目的:廣邀好友同好賞析分享;請有臻藏同好,不吝分享交流,本社團僅提供黑膽石及石雕福龜欣賞平台),另於105年8月11日成立「臻藏閣石藝」(目的:歡迎石友先進將您的奇石、雅石、石雕藝術品,不分石種、不吝與石友分享交流賞石樂趣)等社團,電話原用0000-000-000,後來改為0000-000000,並擔任管理員。
(三)從Google搜尋取得已註銷之Yahoo奇摩拍賣網舊網頁截圖有「臻藏閣石藝評價總攬」交易32筆,即
1、2013(即102)年共5筆,合計金額12,580元,細目如下:(1)2013/12/10:5,800元、(2)2013/5/5:2,580元、(3)2013/2/8:100元、(4)2013/2/7:2,100元、(5)2013/1/15:2,000元。
2、2012(即101)年共9筆,合計金額11,230元,細目如下:(6)2012/10/03:5,000元、(7)2012/6/02:50元、(8)2012/4/28:20元、(9)2012/3/5:10元、(10)2012/1/31:50元、(11)2012/1/18:100元、(12)2012/1/15:100元、(13)2012/1/14:5,800元、(14)2012/1/7:100元。
3、2011(即100)年共11筆,合計金額5,900元,細目如下:(15)2011/12/11:100元、(16)2011/12/8:100元、(17)2011/10/25:1,500元、(18)2011/7/8:3,600元、(19)2011/3/29:50元、(20)2011/3/27:100元、(21)2011/3/13:50元、(22)2011/2/27:100元、(23)2011/2/1
6:100元、(24)2011/2/14:100元、(25)2011/1/18:100元。
4、2010(即99)年共6筆,合計金額6,050元,細目如下:(26)2010/12/9:2,200元、(27)2010/10/7:3,450元、(28)2010/9/29:100元、(29)2010/9/12:100元、(30)2010/9/4:100元、(31)2010/3/26:100元。
5、2009(即98)年共1筆,(32)2009/10/26:2,000元。
6、總計5年網路拍賣交易金額共37,760元。
(四)從Google搜尋取得已註銷之網路舊網頁截圖臻藏閣石藝-陳純輝大師黑膽石雕龜、石茶盤、石雕藝術--隨意窩Xuite日誌,原申請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後來改用0000-000-000聯絡,所展示的天然黑膽奇石、黑膽石龜照片共9張,po上去的時間為2013年10月18日至2014年3月17日。
(五)從Google搜尋取得已註銷之網路舊網頁截圖zin1688的關於我/露天拍賣平台,原申請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後來改用0000-000-000聯絡,所展示的福龜,po上去的時間則分別為2013/8/31、8/20、8/19、8/10、7/26、7/09、7/7、6/17、7/26;2011/3/13。但沒有交易紀錄。
(六)林大興君曾於104年12月31日匯款10萬元、106年9月21日無摺存款存8萬元、108年5月6日無摺存款存20萬元至被付懲戒人郵局帳戶。
(七)109年7月11日(星期六,休假日)同好「崔恩綺」及「富寶」到埔里宿舍參觀被付懲戒人蒐藏之黑膽雅石及福龜等,非常喜歡,所以曾以鐵丸雅石與被付懲戒人交換蒐藏之福龜乙件。
(八)107年7月後某日,網友「林林」即林大興曾用二根紅檜(直徑約35公分、長度約110公分)和被付懲戒人換取2隻委由陳純輝大師石雕的福龜。
二、本案爭點
(一)98年間以「臻藏閣石藝」加入Yahoo奇摩拍賣網、以zin1688@kimo.com帳號申辦之「臻藏閣石藝-陳純輝大師黑膽石雕龜、石茶盤、石雕藝術--」隨意窩Xuite日誌、zin1688的關於我/露天拍賣平台,是否被付懲戒人所設立,以及實際親自從事藝品拍賣之行為?倘肯定,上開行為是否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禁止之經營商業?
(二)被付懲戒人與石雕藝術品之同好,互換蒐藏品,是否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經營商業?
(三)本件被付懲戒人應為不受懲戒判決,是否有理由?
三、針對本案爭點提出論證如下:
(一)98年間以「臻藏閣石藝」加入Yahoo奇摩拍賣網,以及申辦電子郵件帳號後設立「臻藏閣石藝-陳純輝大師黑膽石雕龜、石茶盤、石雕藝術--」隨意窩Xuite日誌、zin1688的關於我/露天拍賣平台,均係被付懲戒人之父親梁添麟所為,與被付懲戒人於104年間申辦臉書帳號「梁仁閣」,又於104年9月5日成立「國寶黑膽石福龜賞析交流」,再於105年8月11日成立「臻藏閣石藝」等社團無關。移送書顯有誤解,理由如下:
1、被付懲戒人在服務機關政風室行政調查時,已提出98年10月間,被付懲戒人之父梁添麟設立上開網站之證據(其中編輯會員資料顯示之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帳號:zin1688@kimo.com,乃是父親梁添麟使用之電話及申辦之帳號,與被付懲戒人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根本不同)。
2、上開拍賣網站及隨意窩,均已在103年間註銷,此由交易往來在103年就已截止,沒有後續資料即可窺知。而被付懲戒人係於104年間才向臉書申辦帳號「梁仁閣」,又於104年9月5日成立「國寶黑膽石福龜賞析交流」、再於105年8月11日成立「臻藏閣石藝」僅係沿用其父當年所有好名號之兩個社團。故98年10月間用「臻藏閣石藝」名義加入Yahoo奇摩拍賣網者,並非被付懲戒人。上開事實如認有究明之必要,可向Yahoo公司函查,以及傳訊戴幸宜女士(被付懲戒人大嫂)即可究明。
3、尤其,依移送書證據清單1編碼第85至91頁的評價總攬所記載之32筆交易,98年僅有一次即10月26日交易2,000元,99年共6筆合計金額6,050元,100年11筆合計金額5,900元,101年9筆合計金額11,230元,102年5筆合計金額12,580元。不但年度總交易金額少,每筆交易有10、20、50、100、最多5,800元2次,此後,103年起就沒有任何拍賣交易紀錄。換言之,絕大部分是老先生把自己用過,認為沒有保留必要之石藝品拍賣掉而已,並非被付懲戒人所為。又縱認係被付懲戒人所為,依銓敘部97年11月28日部法一字第0973000078號書函解釋意旨:「本部94年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942453773號電子郵件解釋略以,公務員於拍賣網站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如藉架設網站買賣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尚難謂非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稱『經營商業』之範疇,公務員仍不得為之。因此,公務員如僅係將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因未具規度謀作及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尚非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規範禁止之行為。」則前揭98年至102年間在Yahoo奇摩拍賣之32筆交易,縱認是被付懲戒人所為,亦非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規範禁止之行為。何況,亦逾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之5年時效。
(二)如上所陳,固然在107年7月後某日,網友「林林」即林大興曾用二根紅檜(直徑約35公分、長度約110公分)與被付懲戒人換取2隻委由陳純輝大師石雕之福龜,以及109年7月11日同好「崔恩綺」及「富寶」至埔里宿舍參觀被付懲戒人蒐藏之黑膽石及福龜等,非常喜歡所以曾以鐵丸雅石與被付懲戒人交換蒐藏之福龜乙件,依民法屬互易之雙務契約,準用民法買賣契約之規定。但
1、互易之當事人間,通常認為雙方互換之物品價值相當,不屬於以營利為目的之行為,而是互補對方所缺之蒐藏品而已。依銓敘部97年11月28日部法一字第0973000078號書函解釋意旨,如未具規度謀作及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尚非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規範禁止之行為。何況,銓敘部於109年07月0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02621號令意旨謂:「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上開規定所稱『經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至是否涉及規度謀作,應由權責機關就個案事實而為綜合判斷。二、公務員運用自身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智慧財產所獲致之正常利潤,倘非涉及規度謀作之意,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經營商業之範疇,意即公務員所有之專利、著作、藝術作品、應用程式、通訊軟體貼圖,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報酬(包括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而非主動嵌入廣告所獲取之廣告利潤),惟以自己名義運用者,不得設廠製售、與他人約定以自己名義從事商業宣傳及行銷;授權他人使用者,不得參與後續商業宣傳及行銷。至商標僅得授權他人使用。三、本部95年4月28日部法一字第0952640683號電子郵件、101年9月21日部法一字第1013646744號電子郵件及本部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則此種同好間將藝術品交流,不管係買賣或互易,均僅偶一為之,非經常、固定性,自不符合經濟學上所稱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組織,而為規度謀作之意。何況,被付懲戒人依對原石之了解蒐集,透過雕刻大師之加工形成藝術品,然後偶一獲取正常利潤,自非規度謀作之意,當然不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禁止行為。
2、林大興雖曾在臉書貼文表示,其向被付懲戒人購買了百萬級大福龜,移送機關僅因其曾匯款或無摺存款予被付懲戒人,即臆測認定被付懲戒人確實有售賣林大興百萬級大福龜。其實,被付懲戒人從未出售大福龜予林大興,且依卷內被付懲戒人郵局帳戶資料,林大興曾於104年12月31日匯款10萬元、106年9月21日無摺存款存8萬元、108年5月6日無摺存款存20萬元至被付懲戒人郵局帳戶,均係購買茶葉之用,而林大興向移送機關所提出之書狀中,亦自承匯款係請被付懲戒人代其購買茶葉,與購買福龜無關。至於林大興在臉書為上開表示,雖不知其原因,或許係想藉被付懲戒人在蒐藏界之知名度,自抬身價吧。
(三)本件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理由如下:
1、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明文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旨在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防止職務之懈怠,以維持國民之信賴。又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而本件被付懲戒人被移送之行為,乃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經營商業」,故是否應受懲戒,應依第2條第2款的要件審查。詳言之,即應探究被付懲戒人是否有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2、本件被付懲戒人在南投地院擔任法警工作,自幼深受父親對石、木藝術品學識之薰陶,也喜好蒐集原石、原木,進而花錢懇請石雕或木雕師傅代為加工,形成藝術品後,放在自家觀賞,並用以增加藝術人文氣息,廣結友好。僅因102年底,父親梁添麟年紀大重聽,矚被付懲戒人提供郵局帳戶作為其在網站拍賣後讓買家匯款、幫忙提款之用,且提供電話號碼0000-000000讓買家聯絡,故在102年10月間將原用父親之電話號碼及銀行帳戶,改為被付懲戒人之郵局帳戶及電話號碼。然按:行政院50年8月1日臺在(50)人字第4829號令意旨謂: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係對公務員個人所加之限制。若其親屬經營商業,依司法院院解字第3812號解釋「公務員之父兄經營商業,如係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而為之者,雖公務員與之同居或共財,亦非公務員經營商業」之意旨,自屬法所不禁。又銓敘部70年12月9日(70)臺銓楷參字第55012號函釋意旨謂:公務人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列有明文規定。至於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一節,現行法令尚無明文限制。但政風室行政調查時,誤以為自始就是被付懲戒人所為,其實,98年10月26日起至102年12月間,被付懲戒人沒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之禁止行為,已如前述。至於,107年7月間後某日及109年7月11日星期六等,被付懲戒人均係利用休假日時間,接待同好之網友參觀自己蒐藏之石雕藝術品,然後基於研究心得分享交流下,對方有意取得某一藝術品,表示要購買時,被付懲戒人拒絕,但對其提出原石、原木作為交換時,都會激發要新創藝術品之動機而接受。換言之,並非基於規度謀作及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所為商業行為。此從被付懲戒人於104年及105年間成立上開2個社團目的明載:「廣邀好友同好賞析分享;請有臻藏同好,不吝分享交流,本社團僅提供欣賞平台」可證。換言之,被付懲戒人在假日期間從事上開同好間交流,偶有互易蒐藏藝術品行為,不但不該當於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之禁止行為,也沒有職務懈怠、妨害國民信賴問題,更不會損害政府信譽,乃無懲戒之必要。
四、按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規定,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或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經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請求進行言詞辯論者,不得拒絕。本件倘鈞院肯認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答辯,已足認應為不受懲戒判決,則懇請逕為如請求事項之判決。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各1件):
1、銓敘部97年11月28日部法一字第0973000078號書函意旨。
2、銓敘部109年07月0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02621號令意旨。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梁友仁係南投地院法警,於Yahoo奇摩拍賣網「臻藏閣石藝」、我的隨意窩、露天拍賣網「zin1688的關於我」自98年起至102年間之某日登載其行動電話、e-mail、郵局帳號為聯絡方式之時起,張貼福龜、石茶盤之交易訊息,且有多筆交易。復於104年間在臉書社交平台登錄註冊「梁仁閣」個人帳戶,同年9月5日登錄註冊「國寶黑膽石福龜賞析交流」社團,105年8月11日登錄註冊「臻藏閣石藝」社團,為上開臉書及社團之管理員,並有經營藝品互易、買賣之情事。嗣被付懲戒人因其放置於南投地院埔里簡易庭宿舍之雅石遭竊,簽報擬加裝監視器,經該院院長指示政風室於109年9月間調查而循線查悉。
二、上開事實,有南投地院政風室109年10月26日行政調查報告(含訪談紀錄、搜尋上開網站、臉書相關評價總覽、平台紀錄等資料及截圖)、同年11月5日及12月18日簽呈影本與附件、110年3月3日簽呈、被付懲戒人109年11月6日意見書、110年1月5日及同年3月23日簽呈、南投地院109年11月第2次及110年3月第2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等影本各1件,以及109年7月11日、9月9日、8月21日影像暨電話訪談林大興錄音檔等光碟共4片可稽。被付懲戒人並不爭執Yahoo奇摩拍賣網「臻藏閣石藝」(已關閉)登載之行動電話、E-mail及匯款帳號均為其所有;又「梁仁閣」、「國寶黑膽石福龜賞析交流」及「臻藏閣石藝」臉書均為其所註冊使用並為社團管理員,臉書顯示之行動電話亦為其現行所使用。惟否認有兼營商業之行為,辯稱:(一)上開拍賣網站及隨意窩係其父為出售已使用過藝品而設立,嗣因年事已高乃改用其電話及郵局帳戶供聯絡及買家匯款之用,依司法院院解字第3812號解釋及銓敘部70年12月9日(70)臺銓楷參字第55012號函釋意旨,尚非屬經營商業之行為。況上開行為迄今已逾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2項所定5年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二)網友「林林」即林大興曾以紅檜與其互易福龜,但無買賣情事。林大興雖曾三度匯存款項至其帳戶,均係託其購買茶葉,與買賣福龜無關。(三)其註冊使用「梁仁閣」等臉書及社團,意在廣邀同好賞析,期間雖偶有互易蒐藏之藝術品,但並非基於規度模作及以營利為目的,顯非屬兼營商業之行為,且亦無懈怠職務及妨害國民信賴而損害政府信譽之情事,自無懲戒必要云云。經查:
(一)依移送機關政風室查證Yahoo奇摩拍賣網「臻藏閣石藝」網站,於98年至102年期間計有32筆交易之購買明細(展開明細已刪除)及拍賣商品評價資訊,其上登載有被付懲戒人之行動電話、e-mail及郵局帳號,並載明「請來批陳大師藝術福龜的客戶,定先電話確認後再來,以免批不到福龜(隨意窩的福龜,皆已售出),歡迎參觀我的隨意窩:http://cht.tw/x/kal01(鑑賞陳大師頂級臻藏福龜)」;另就zin1688之e-mail帳號搜尋,亦有隨意窩及露天拍賣網站資訊,前者有石雕(福龜)已售出,網友詢問陳純輝大師石雕(福龜)作品即黑膽奇石售價等,另「zin1688的關於我」復載有「石茶盤的任何問題皆請洽:0000-000000我將詳答。誠信交易,銘謝惠顧。梁先生。」有卷附相關搜尋及截圖資料可佐。而被付懲戒人於答辯書亦自承上開拍賣網站顯示之行動電話、e-mail及郵局帳號為其使用,顯見被付懲戒人自98年起至102年間之某日在上開網站登載其行動電話、e-mail、郵局帳號為聯絡絡方式之時起,確已參與該網站買賣聯絡及收受買家匯存價款等事宜,而有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尚非僅單純之協助行為。此與被付懲戒人引據司法院院解字第3812號解釋所謂:公務員之父兄係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而為經營商業,及銓敘部70年12月9日(70)臺銓楷參字第55012號函釋意旨所指「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之態樣實屬二情,殊難比附援引。又觀諸該網站於2012/10/03 13:34:52張貼回覆買家之訊息為:「謝謝惠顧,將陸續推新款,請推薦親朋好友」,有評價總覽-Yahoo奇摩拍賣網頁資料1件在卷可憑,足徵所販售之藝品不全然屬於已使用過之二手物品,其主張該網站係其父為出售已使用過之藝品而設立,其僅予以協助云云,洵無足採。
(二)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l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此所謂「經營商業」,係指以營利為目的,實際參加規度模作業務之處理而言。又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之立法意旨,原在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辱官常,益以事關社會之風氣,對於公務員經商之限制,向採從嚴解釋。(1)被付懲戒人除有上開(一)之行為,另「梁仁閣」、「國寶黑膽石福龜賞析交流」、「臻藏閣石藝」等臉書均為被付懲戒人所登錄註冊並為社團管理員,臉書登載之行動電話為其現行所使用,亦為被付懲戒人所不爭執。上開社團對外發布有木雕、石雕、黑膽石及檜木角材等藝品照片貼文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發言及貼文。自註冊登錄使用起,網友「林林」即林大興曾於104年12月31日匯款10萬元、106年9月21日無摺存款存入8萬元、108年5月6日無摺存款存20萬元至被付懲戒人郵局帳戶;林大興臉書分別於其匯款數日後之105年1月4日、106年9月26日、108年5月20日張貼福龜(石雕)照片,並po文表達:這是第1隻向梁仁閣大哥購買之福龜;其福龜只向梁大哥拿;感謝梁仁閣大哥,才能圓夢擁有福龜等內容,有被付懲戒人郵局帳戶明細資料、林大興臉書個人資料及臉書貼文內容事項彙整表存卷可參,對照其歷次匯款與po文之日期近接,衡其張貼福龜照片與貼文內容係單純分享並抒發購得福龜心情感受之生活日常紀錄,故為虛偽或錯誤登載之可能性甚低,應具有高度可信性。被付懲戒人否認出售福龜予林大興,林大興嗣致移送機關之信函亦聲稱上開匯款係供託購茶葉之用等語,與上開事證明顯悖離,應屬附和迴護之詞,尚難憑採。佐以被付懲戒人郵局帳戶自98年10月起至109年11月止,計有七十餘筆匯款資料,金額自數千元至數十萬元不等。而依南投地院埔里簡易庭宿舍錄影主機留存影像畫面顯示:被付懲戒人曾有帶網友「崔恩綺」、「富寶」等至宿舍觀看藝品,其於移送機關調查及本件所提答辯狀,復自承曾與同好互易收藏(包括以雅石與「崔恩綺」、「富寶」互易福龜等)情事,益見其有刊登藝品、與買家聯繫、帶看藝品、接受匯款等經營互易(即以物品折抵價金為交易方法之以物易物行為,依民法第398條規定,仍視同買賣)及買賣藝品之行為。雖其於移送機關調查時指稱部分匯款係父親借用其帳戶進行藝品買賣或投資或因時間久遠無法記憶,其所擁有之藝品僅係收藏分享並非買賣等詞,然尚無法清楚解釋多筆資金來源,復參以南投地院109年9月9日會勘及嗣後訪談其擺置於該院埔里簡易庭院區及公有宿舍之藝品種類、數量及價值,據其答復計有黑膽石大小約30餘顆、木雕藝品2件、越南檜木角材5塊、印尼血龍木聚寶盆3個、水晶3顆、石雕1件,當初於20餘年前之總買價為30餘萬元(見卷附移送機關行政調查報告〈含訪談紀錄〉)。綜上各情,參互以觀,難認不具有規度謀作性質及營利目的,自屬經營商業之行為。(2)又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立法說明,公務員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是否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係以其違法行為是否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為判斷標準。被付懲戒人身為法警,社會大眾對其擔任公務員之職位及品德期待,自較一般人為高,上開經營商業行為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行事散漫、自重不足、紀律不振,未能認真專注公務之負面觀感,進而損及機關形象及政府信譽,殊有懲戒之必要,所辯:其行為不具規度模作性質,亦不致損害政府信譽云云,委無可採。至移送意旨,雖併以被付懲戒人於Yahoo奇摩拍賣網「臻藏閣石藝」、我的隨意窩、露天拍賣網「zin1688的關於我」自98年起至102年間之某日登載其行動電話、e-mail、郵局帳號為聯絡方式之前,同有以上開網站等經營買賣藝品行為乙節,為被付懲戒人所否認,移送機關復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爰不予列計,併此敘明。
(三)公務員懲戒制度係以健全公務秩序與端正紀律為主軸,主要目的在於維持政府體制之健全,矯正公務人員違失行為,維繫、穩固及確保公務秩序、提升行政效率,以深化維護公共福祉之整體利益。其所保護之法益,為確保憲法上賦與公務員適正執行公務,以達國家良善治理之功能。是以有違失或違反義務行為之公務員被付懲戒,並非對其違失行為施以報復性懲罰,而係因其違失行為所呈現之人格,顯示該公務員不適合再擔任公職,或雖尚適任公職但需對其施以適當導正措施。故於公務員同時被移送數違失行為之情形,在評價公務員違失行為之責任時,應將全部情狀為通盤考量及綜合判斷,予以整體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又公務員懲戒法依違失行為之輕重程度及懲戒處分之種類,建立有層級化之懲戒權行使期間,於其第20條第1項、第2項所定特定期間經過後,懲戒法院就懲戒處分種類之選擇即受到限制,即: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已逾5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至其餘較嚴重之懲戒處分(如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伍〉金),則未設行使懲戒處分之期間限制。觀諸上開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二種情形,均以「應受懲戒行為」即違失行為「終了之日」為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起算點。而所謂違失行為,概念上既係包括一個違反義務行為或由數個違反義務行為組成一個特定整體行為,已如前述,則於數個違反義務行為相互間,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或內部、外部的關聯性而合而為一個特定整體行為者,自應於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完成時,方為其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被付懲戒人本件經營商業行為具有時間上及事務本質上之關聯性,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其整體行為經移送機關查悉時止,為其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被付懲戒人將其前揭整體違法行為遽予割裂,指其就Yahoo奇摩拍賣網「臻藏閣石藝」、我的隨意窩、露天拍賣網「zin1688的關於我」部分行為,已逾5年懲戒處分行使期間之抗辯,顯屬誤解。又本院向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詢有關奇摩拍賣網「臻藏閣石藝」設立等事宜,雖未能查得相關資訊(見卷附該公司110年6月3日雅虎資訊(一一○)字第00243號函),惟綜合上開事證,本件違法事實業臻明確,已堪認定。
三、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有關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懈怠,以維護公務紀律及國民對執行公務者之信賴。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以讓人民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而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被付懲戒人於所提書面答辯固援引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規定,請本院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答辯,逕為其不受懲戒之判決,然尚無就本件為進行言詞辯論之聲請,有其答辯狀在卷可稽。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部分答辯內容,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審酌被付懲戒人違法經營商業之期間、手段、行為後態度,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付懲戒人聲請傳喚證人戴幸宜,欲證明奇摩拍賣網站原為其父設立乙節,經核尚無必要。又本件係以移送機關所移送被付懲戒人之前開違法經營商業事實為懲戒處分,倘若判決後,被付懲戒人復有違法經營商業行為,移送機關得另移付懲戒,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8款、第1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吳謀焰法 官 張祺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玲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