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110年度清字第5號移 送 機 關 經濟部代 表 人 郭智輝代 理 人 曾文彥
張志豪高啟譯被 付懲戒 人 任致遠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燃料處前
核燃料組長辯 護 人 洪殷琪律師被 付懲戒 人 陳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燃料處前
主管核燃料技術辯 護 人 談虎律師
楊智全律師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經濟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者,應為免議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濟部移送意旨略以:㈠被付懲戒人任致遠擔任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
司)燃料處(下稱燃料處)前核燃料組長(前於民國l09年2月6日遭羈押並於同日起停職,俟因停止羈押釋放,於同年7月l0日復職,同年8月l0日自願退休)、被付懲戒人陳樺擔任前主管核燃料技術(l06年5月1日自願退休)服務於燃料處期間,負責辦理核燃料運務採購案之估驗計價、核銷撥款等事務,均依政府採購法賦予從事採購業務之法定職務權限,係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㈡被付懲戒人任致遠於95年2月間起迄106年1月間止,被付懲戒
人陳樺自104年3月間起迄106年1月間止,均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0月14日以109年度偵字第4580、2702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86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193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29號)判決被付懲戒人二人分別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確定,被付懲戒人二人之違失事實引用刑事有罪判決之記載(詳後述)。
㈢案經台電公司於l09年12月1日召開員工獎懲審查委員會第517
次審查會,檢討被付懲戒人二人之行政責任(其等均未出席會議),考量被付懲戒人二人前揭涉嫌向廠商收賄之情事,並據起訴書所載,其等業已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收賄事證明確,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三、被付懲戒人二人之違失行為:㈠被付懲戒人任致遠自68年1月1日起任職台電公司,於95年1月
2日至100年9月14日期間,為台電公司燃料處核燃料課「核能工程監主管核燃料技術」之股長,於101年10月1日至103年7月10日期間,為台電公司燃料處核燃料組「核能工程監主管核燃料技術」之課長,於103年7月11日至109年2月5日(因本案於109年2月6日起停職,後於同年8月10日退休)期間,則為台電公司燃料處核燃料組「核能工程監核燃料」之組長;被付懲戒人陳樺自69年10月15日起任職台電公司,於103年10月1日至106年4月30日期間,為台電公司燃料處核燃料組「核能工程監主管核燃料技術」之課長,其2人負責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參與辦理台電公司各核能發電廠「核子燃料進口」、「空箱退運出口」海運運務之核燃料運輸採購案,均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任致遠、陳樺明均知有關核燃料運輸採購案招標(含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決標(包含開標、投標、審標)、履約管理(包含海運船期暨裝貨進度之安排)、驗收及核撥款項予得標廠商等事項,均為法定職務權限內應為之行為,不得從中收受得標廠商交付之金錢作為對價。
㈡被付懲戒人任致遠參與辦理如附表一所示8次之核燃料運務採
購案,由蘇毅仁以七星公司之名義得標後,蘇毅仁為求上開及日後其他採購案後續履約、驗收及請款過程得以順利進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各別犯意,於取得各採購案因分期驗收而匯付之部分款項後,利用前往台電公司與任致遠諮詢各採購案相關事宜時,當面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現金予任致遠,而任致遠明知蘇毅仁所交付之現金,與其承辦如附表一所示之核燃料運務採購案有關,仍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各別犯意,收受蘇毅仁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現金作為對價。
㈢被付懲戒人陳樺自104年3月16日起,參與辦理「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核三廠MS1R23批次核子燃料與組件進口暨空箱出口海運運務」之採購案,由行家公司於同年4月15日以新臺幣(下同)1787萬2300元得標後開始履約,台電公司於同年7月22日辦理驗收進口核子燃料數量清點正確無誤後,即於同日匯款核子燃料進口海運費1565萬7277元至行家公司所申設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銀行)新店分行帳戶(下稱行家公司上海銀行帳戶)。林允超為求上開及日後其他採購案後續履約、驗收及請款過程得以順利進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指示不知情之黃燕美於104年7月29日,自不知情之林暐(即林允超之子)所申設,由林允超使用之上海銀行帳戶提領146萬3000元現金,林允超於取得該筆現金後,再與陳樺相約在台電公司附近見面,當場交付68萬元現金予陳樺,而陳樺明知林允超所交付之現金,與其承辦上開核燃料運務採購案有關,仍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林允超所交付之68萬元現金作為對價。
㈣被付懲戒人陳樺自104年10月22日起,參與辦理「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核三廠MS2R23批次核子燃料進口暨空箱(含核一廠96只空內箱)出口海運運務」之採購案,由行家公司於同年11月24日以1794萬138元得標後開始履約,台電公司於105年5月13日辦理驗收進口核子燃料數量清點正確無誤後,即於同年月27日匯款核子燃料進口海運費1551萬1100元至行家公司上海銀行帳戶。林允超為求上開及日後其他採購案後續履約、驗收及請款過程得以順利進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同年6月7日自其所申設之上海銀行新店分行帳戶(下稱林允超上海銀行帳戶)提領292萬5000元現金,並指示不知情之黃燕美於同日自林允超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戶提領212萬元現金,林允超取得上開2筆現金後,再與陳樺相約在台電公司附近見面,當場交付252萬元現金予陳樺,而陳樺明知林允超所交付之現金,與其承辦上開核燃料運務採購案有關,仍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林允超所交付之252萬元現金作為對價。
㈤被付懲戒人任致遠、陳樺自105年7月14日起,參與辦理「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三廠MS1R24批次核子燃料進口暨空箱出口海運運務」之採購案,由行家公司於同年8月17日以1722萬8750元得標後開始履約,台電公司於同年12月23日辦理驗收進口核子燃料數量清點正確無誤後,即於106年1月11日匯款核子燃料進口海運費1576萬1444元至行家公司上海銀行帳戶。林允超為求上開及日後其他採購案後續履約、驗收及請款過程得以順利進行,與黃燕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指示黃燕美於同年1月17日自林允超上海銀行帳戶提領200萬元現金、自行家公司上海銀行帳戶提領210萬2000元現金、67萬元現金,並與陳樺聯絡相約在行家公司樓下見面,陳樺依約駕車抵達後,林允超即下樓交付200萬元現金予陳樺,說明由陳樺分得其中之100萬元,並委託陳樺轉交其餘100萬元予任致遠,而陳樺明知林允超所交付之現金,與其承辦上開核燃料運務採購案有關,仍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林允超所交付之100萬元作為對價,惟婉拒轉交其餘100萬元現金予任致遠,並建議林允超直接交予任致遠本人,林允超即聯絡黃燕美下樓,並指示黃燕美代為交付其餘100萬元現金予任致遠,黃燕美即由陳樺駕車搭載前往台電公司附近之某咖啡廳,並致電任致遠相約在該咖啡廳內見面,任致遠依約到場後,黃燕美即交付100萬元現金予任致遠,而任致遠亦明知黃燕美代林允超所交付之現金,與其承辦上開核燃料運務採購案有關,仍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林允超所交付之100萬元現金作為對價。
㈥被付懲戒人陳樺自105年10月21日起,參與辦理「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核二廠KS2R25批次核子燃料與組件進口暨空箱出口海運運務」之採購案,由行家公司於同年11月9日以782萬3160元得標後開始履約,台電公司於106年3月9日辦理驗收進口核子燃料數量清點正確無誤後,即於同年月28日匯款核子燃料進口海運費658萬7025元至行家公司上海銀行帳戶。
林允超為求上開及日後其他採購案後續履約、驗收及請款過程得以順利進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指示不知情之黃燕美分次自前揭由林允超所使用之各帳戶提領現金共計164萬元,林允超取得該筆現金後,再與陳樺相約在台電公司附近見面,當場交付164萬元現金予陳樺,而陳樺明知林允超所交付之現金,與其承辦上開核燃料運務採購案有關,仍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林允超所交付之164萬元現金作為對價。
四、經查,被付懲戒人任致遠及陳樺上揭違失行為,業經其二人於刑事案件中坦承,其二人經檢察官起訴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86號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任致遠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共9罪,各處有期徒刑、褫奪公權(沒收從略),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褫奪公權3年;被付懲戒人陳樺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褫奪公權(沒收從略),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被付懲戒人任致遠及陳樺不服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193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329號刑事判決,均駁回任致遠及陳樺之上訴而確定在案,此有上揭刑事判決附卷可稽,且經本院調取刑事案件第一審電子卷證核閱屬實,前述違失行為自堪認定,此等行為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
五、本案情形為懲戒處分判決並無實益:㈠按公務員懲戒法中法律效果最重之懲戒處分為該法第9條第1
項第1款之「免除職務」,同法第11條又規定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另對退休人員,同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剝奪、減少退休金」,依同法第13條規定,剝奪者,剝奪全部,而減少者,減少退離給與百分之十至二十。
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第4項前段規定,曾服
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則應予免職;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先行退休後始經判刑確定者,其經判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相關給與;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相關給與百分之五十。
㈢查本件被付懲戒人任致遠、陳樺既因服公務期間犯貪污治罪
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並褫奪公權3年;有期徒刑5年6月,並褫奪公權3年,均經確定在案,已如前述。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第4項前段規定,被付懲戒人二人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則均應予免職,且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應分別剝奪任致遠全部及陳樺百分之五十之退離相關給與。從而,被付懲戒人因貪污行為受法院判決,其法律效果相當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最重之「免除職務」法律效果,而上述剝奪、減少被付懲戒人二人之退離給與亦遠甚公務員懲戒法之剝奪減少退休金之規定,是應認對被付懲戒人任致遠及陳樺懲戒處分已無實益,而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參照首揭規定,應為免議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六、末依被付懲戒人數違法行為,時間上、事務本質上均具有關聯性,基於違法失職行為一體性原則,應予以合併觀察、綜合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再被付懲戒人之數個違反義務行為既應合而為一違失行為予以整體評價,即不得割裂個別違反義務行為,分別計算其懲戒權行使期間,而應以其最後實施違反義務行為之日,為整體違失行為終了之日,作為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計算基準,並定其適用之準據法。查上開確定之刑事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二人所為犯行,被付懲戒人任致遠最後行為時在106年1月間,陳樺最後行為時為106年3月間,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2項,任致遠及陳樺均應適用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查被付懲戒人二人之違失行為情節嚴重,本應為撤職處分,依公務員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應以其二人前述最後違失行為之時起算,計算至移送機關110年1月25日移送本院懲戒,均未逾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後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所規定撤職處分之懲戒權行使期間,被付懲戒人二人之辯護人稱部分移送事實逾懲戒權行使期間云云,並不可採,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6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祺祥
法 官 黃麟倫法 官 周占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孜附表一編號 標案名稱 招標公告日期 預算金額 賄款 金額 標案案號 得標日期 得標金額 1 核二廠3R19批次填換核燃料及組件進口海運運務(含燃料空箱退運出口) 95年2月24日(第一次)、95年3月16日(第二次) 750萬元 45萬元 TPC3R19SHIPMENT 95年3月24日 717萬8600元 2 核一廠1R22批次填換核燃料及組件進口海運運務(含燃料空箱退運出口) 95年3月31日(第一次)、95年4月19日(第二次) 700萬元 42萬元 TPC1R22SHIPMENT 95年4月27日 542萬4558元 3 核一廠2R22批次填換核燃料及組件進口海運運務(含燃料空箱退運出口) 95年10月4日(第一次)、95年10月23日(第二次) 800萬元 48萬元 TPC2R22SHIPMENT 95年10月31日 627萬3612元 4 核二廠4R19批次填換核燃料及組件進口海運運務(含燃料空箱退運出口) 96年5月14日(第一次)、96年5月25日(第二次) 900萬元 54萬元 TPC4R19SHIPMENT-R1 96年5月31日 845萬1098元 5 台電公司核一、二、三廠1R23、3R20、5R18批次核燃料及組件進出口海運運務 96年10月2日(第一次)、96年10月26日(第二次) 4000萬元 91萬元 TPCNF-96-SHIPMENT-1 96年10月31日 1518萬8940元 (複數決標,七星公司得標核一廠1R23、核二廠3R20批次) 6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一廠2R23、核三廠6R18批次核燃料及組件進出口海運運務 97年3月31日(第一次)、97年4月21日(第二次) 1950萬元 31萬元 TPCNF-97-SHIPMENT-2 97年4月28日 531萬7000元 (複數決標,七星公司得標核一廠2R23批次) 7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二廠4R20批次核燃料及組件進出口海運運務 97年9月9日(第一次)、97年9月23日(第二次) 950萬元 57萬元 TPCNF-97-SHIPMENT-3 97年9月30日 902萬1600元 8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一廠1R24批次核燃料及組件進口暨空箱出口海運運務 98年6月18日(第一次)、98年7月1日(第二次) 550萬元 33萬元 TPCNF-98-SHIPMENT-2 98年7月7日 517萬33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