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110年度清字第85號移 送機 關 財政部代 表 人 蘇建榮被付懲戒人 李宜臻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助理辦事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宜臻申誡。
事 實
壹、財政部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李宜臻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自民國l08年7月22日至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任職迄今,經土地銀行至「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進行兼職查核比對結果,被付懲戒人於任職土地銀行期間,兼任「生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源科技公司」董事職務,涉有兼職情事(甲證l,本件判決相關證據之編號詳附表)。
(二)查被付懲戒人於l05年7月5日起兼任家族企業生源科技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甲證2)董事職務,據被付懲戒人出具之說明書(甲證3)及提供l05年度至l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甲證4),尚查無其支領該公司報酬之實證。
(三)被付懲戒人經土地銀行告知所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即積極處理解除董事職務事宜,由生源科技公司向臺中市政府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經該府於l09年2月l1日以府授經商字第Z0000000000號函復准予登記(甲證5),土地銀行嗣至「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被付懲戒人業已解除該公司董事職務(甲證6)。
二、本案被付懲戒人擔任生源科技公司董事職務,不論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案經土地銀行l09年8月28日第6次人事考核委員會決議通過,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因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三、證據清單(均影本在卷):詳附表甲證1至6。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李宜臻於未任公職前,民國l05年7月5日起登記為家族企業生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源科技公司)之董事。嗣被付懲戒人從l08年7月22日起至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任職,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仍續任生源科技公司董事,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惟未實際參與該公司經營運作,亦未支領報酬。經土地銀行至「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比對,發現上情。被付懲戒人經土地銀行通知後,即向生源科技公司申請辭任,嗣由生源科技公司向臺中市政府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經該府於l09年2月l1日核准變更登記。
二、以上事實,有移送機關提出之甲證1、2、4至6等證據在卷可證,被付懲戒人經本院通知,並未提出答辯,惟其於移送機關提出甲證3之聲明書亦承認上情,故前述事實,已足以認定。
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該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懈怠,以維護公務紀律及國民對執行公務者之信賴。又司法院34年12月20日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而公司為法人型態之營利組織,董事、監察人為其內部之機關,賴自然人之充任以完成其組織,而得以法人之型態為營利行為;公司法第8條規定董事為公司之負責人,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務員經選任、登記為私法人形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有無受取報酬,及與其公務員之職務有無關連性,即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而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審酌被付懲戒人擔任生源科技公司董事之期間,未實際參與經營,亦未支領報酬,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埤
法 官 邵燕玲法 官 葉麗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玲憶附表:證據編號對照表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甲證1 李宜臻擔任生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資料(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 本院卷 第11頁 甲證2 生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5日董監事資料(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卷 第13-14頁 甲證3 李宜臻(未列日期)說明書 本院卷 第15頁 甲證4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重分處核發李宜臻l05年度至l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本院卷 第17-23頁 甲證5 臺中市政府l09年2月l1日府授經商字第Z0000000000號函(核准生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1日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 本院卷 第25-30頁 甲證6 生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1日變更董監事資料(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卷 第31-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