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110年度清字第98號移 送機 關 花蓮縣政府代 表 人 徐榛蔚代 理 人 陳○芬被付懲戒人 陳家祥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花蓮縣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家祥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
壹、花蓮縣政府移送要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
(一)被付懲戒人陳家祥(以下簡稱陳員)自107年4月13日起,擔任○○○○○○○○○○○○(以下簡稱○○)管理員,負責學生宿舍管理、住宿學生生活輔導及管理、學生伙食督導管理等業務。110年3月12日夜間,學生在男生宿舍一樓浴室洗澡時,發現洗衣籃內有一支手機正處於錄影狀態,告知教官,經教官了解手機為陳員所有。影片中有學生入鏡,學校隨即報警處理。
(二)陳員對學生所為行為概述如下:以交換條件(如讓學生到頂樓抽菸)要求學生多次讓其親嘴及摸下體;對多位學生有身體接觸行為,包括親臉、捏臉、捏屁股、抓下體等,甚至多次邀某生一起洗澡,要求學生為其搓背,並趁機抓學生下體等等,性平會提出調查案申請計6件,被害學生22名,其中除發現手機的A生沒有與陳員身體接觸,另4名學生與陳員互動不密切、明確拒絕陳員的身體接觸外,其餘17名學生均有不同部位身體接觸。
(三)陳員前述行為,經調查小組訪談後歸納出陳員與學生的互動有一個模式,即學生剛到○○時,跟學長住同寢室,看學長和陳員的身體接觸漸漸習以為常。而陳員也以「開玩笑」、「玩鬧」等模糊對學生身體接觸之界線,讓學生認為是因為彼此更熟了、感情更好了才會有親臉、捏臉、捏屁股、摸下體,甚至是陳員用下體頂學生屁股等行為。學生對於陳員的上述行為有些迷惘,雖看似開玩笑、玩鬧,但仍伴隨著不舒服、噁心及被騷擾的感覺,但因為浴室偷拍事件,引發學生對陳員反感並懷疑他的意圖。又學校明定宿舍管理員不可與學生共同使用浴室,但有7位學生曾經和他在浴室,其中4 位學生受陳員之邀一起洗澡,並在要求幫他搓背時手會突然往後抓下體。4位學生之某生因較常假日留宿,從高二起幫陳員搓背及被抓下體達上百次,即使拒絕陳員,仍會被再摸。有時某生自己去沖澡,陳員也會闖進去,某生因畏懼陳員宿舍管理員的身分,雖對其行為不滿但仍隱忍,等待18歲成年時對其提告。陳員利用宿舍管理員的權勢,以「加碼」作為交換條件,給予或收回學生福利。有14位學生提到陳員以身體接觸交換例如:看手機、抽菸、不用掃地、免除受罰、假日提早開宿舍門及修理櫃子等等。而這14位學生分布二、三年級,不同寢室,但描述「加碼」時機與樣態有其共通性,學生也很明確知道陳員「加碼」的目的,而形式各有不同,即上述之親臉、捏臉、摸屁股、摸下體等。若學生拒絕,陳員則會以情感勒索、運用學長或同儕力量或收回福利等要求學生就範,讓學生普遍感到被威脅的壓力。
二、○○調查小組一致認定6件申請案調查屬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依據調查報告認定陳員性猥褻、性騷擾行為成立,陳員復就性平會之決議提出申復,經申復審議小組審議結果為申復無理由,性平會爰將對陳員之懲處建議案移○○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審議,決議將陳員移付懲戒。
三、證據清單:(均影本)
(一)○○性平會「第0000000號」案件懲處建議書。
(二)○○性別平等教育事件申復審議決定書。
貳、花蓮縣政府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補充陳述要旨:
一、本件移送陳員係指證據(一)所載之6件申請調查案中經○○ 性平會認成立性騷擾、性侵害之部分。調查案第(一)案編號第0000000號,即浴室偷錄,對被拍到學生為性騷擾成立;第(二)案編號第0000000-0號案,對K生性騷擾成立;第( 三)案編號第0000000-0號案,對B生性騷擾成立;第(四)案編號第0000000號,對M生、N生、O生、P生,性騷擾成立;對G生性侵害成立;第(五)案編號第0000000號案,對R生性騷擾成立;第(六)案編號第0000000號案,對S生、U生,性騷擾成立。
二、陳員對上開第(二)至第(六)案10位學生性騷擾之時間,為107年9月間至110年3月間,詳細時間如提出之「發生時間」表所載。
三、對證人即○○性平會委員戊○○之證述無意見。
四、對上開第(一)案,即浴室偷錄案,被拍到的學生以檢察官起訴認定之10位學生為準。
參、被付懲戒人答辯要旨:
一、被付懲戒人確實有於110年2月16日後(農曆過年後,詳細時間無法切確)迄110年3月12日止之期間內,因個人不當且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章之相關規定,逕於住宿學生盥洗處,以不定時放置個人手機之方式進行錄攝之行為。雖上開行為本意出於強勢取締住宿學生在宿舍內隱匿抽菸等情,然被付懲戒人手段既有違失,自無脫免責任之理。是以,就此部分,被付懲戒人對於懲戒法院之決定,無任何爭執,願坦然面對。
二、然因上開事件後,被付懲戒人另遭受指摘構成「性猥褻」、「性騷擾」學生之情事云云,被付懲戒人礙難接受。移送機關固係基於○○之相關調查程序結果而為本件之移送,然○○率爾認定被付懲戒人另有構成「性猥褻」、「性騷擾」學生之情事無非係片面以110年3月12日之後受訪談學生之陳述為據。觀諸相關受訪談學生指訴渠等受害之過程並未能指出切確之時間及地點外,諸多陳述更係以渠等之個人主觀感受,回溯評價過往被付懲戒人之行為。就此部分予以不受懲戒之處分。
三、被付懲戒人就在浴室放置手機攝錄學生之行為,坦承確有違失,但請審酌被付懲戒人就該行為於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已盡力與被害學生、家長達成調解,並已有部分學生、家長撤回告訴,足見被付懲戒人行為後態度尚非冥頑不靈,復考量行為之動機、目的,係為取締室內抽菸者,請從輕處分,予自新機會。至性騷擾部分,被付懲戒人礙難接受,被付懲戒人固有未妥適拿捏與學生相處方式而滋生誤會,自當警惕,但由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及學生側錄被付懲戒人窘態影片,可以證明被付懲戒人並無性騷擾之情事。
肆、被付懲戒人於言詞辯論陳述要旨:
一、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第一審審理中已與9位提告學生達成調解,每人賠償新臺幣2萬元。
二、被付懲戒人並未對學生為性騷擾,係因妨害秘密案件發生後,學生對被付懲戒人非常反感,導致他們講那些。倘被付懲戒人長時間有對學生為性騷擾,何以學生均未反應,學生還會送衣服等給被付懲戒人?
三、捏臉係學生作錯事時,被付懲戒人給的處罰,以免影響學生的成績。被付懲戒人會在晚上10點半下班後才去洗澡,並使用最後一間浴室,是學生衝進來洗,竟說約他們洗澡。「加碼」是學生創造的,指的學生會自己加碼打掃範圍,被付懲戒人並無用「加碼」來對學生性騷擾。管理學生很難,被付懲戒人以後不會在校園工作。
四、光碟內容是學生拿老鼠嚇並追被付懲戒人。如被付懲戒人有學生說的那樣行為,學生看到被付懲戒人就會跑開,不會有那樣作弄之行為,學生也不會與被付懲戒人在網上聊天。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書亦認定被付懲戒人並無此部分行為。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光碟片、聊天紀錄等可證。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家祥自107年4月13日起至110年5月23日止,擔任○○○○○○○○○○○○(下稱○○)管理員,負責學生宿舍管理、住宿學生生活輔導及管理、學生伙食督導管理等業務。有下列違法失職等行為:
(一)被付懲戒人於107年9月間至110年3月間,利用其負責住宿學生生活輔導及管理,違反學生意願,用交換條件(看手機、抽菸、不用掃地、免除受罰,假日提早開宿舍門及修理櫃子等,被付懲戒人與學生間稱「加碼」),以親臉、捏臉、捏屁股、抓下體、邀一起洗澡,要求學生為其搓背,並趁機抓學生下體等不同行為,對10位學生(K生、B生、M生、N生、O生、P生、G生、R生、S生、U生)為性騷擾(對每位學生性騷擾行為樣態,詳如附表所載) 。
(二)被付懲戒人於110年3月12日18時許,在學校男生宿舍1樓浴室,將具有攝像功能之行動電話放置在該處脫水機上籃子內,並開啟錄影功能。嗣學生甲○○、乙○○、丙○○、丁○○及少年B1、B2、B3、B4、B5、B6等入內淋浴時,為被付懲戒人所架設行動電話,竊錄非公開沐浴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對上開學生為性騷擾。經學生發現由○○報警處理。嗣○○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成立調查小組,訪談學生,查知被付懲戒人另有上揭對K生等10位學生為性騷擾。
二、關於性騷擾K生等人部分,有移送機關函送之○○「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校安字第0000000號字案事件調查報告」詳載調查過程、K生等10位學生之訪談摘要等,及被付懲戒人對學生行為樣態統計表在卷,並有證人即性平會初審委員戊○○在本院準備程序中關於訪談學生過程及性平會如何認定成立性騷擾等之證述可參;另有性平會「第0000000號」案件懲處建議書(載案件發生經過、調查結果事實認定等旨)、○○性別平等教育事件申復審議決定書(載被付懲戒人申覆無理由等旨)可稽。被付懲戒人否認有此部分性騷擾行為,並為如事實欄所載之諸多辯解。然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條第7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本件為屬該規定之校園性騷擾事件。又依同法第35條規定「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上開性騷擾部分,係因被付懲戒人被發現在浴室偷錄,性平會乃訪談22位學生,其中有14位學生申請調查,經性平會依14位學生訪談內容,學生對「加碼」之時機、被付懲戒人行為樣態等之陳述,具有共通性,乃依14位學生訪談所述予以判斷,而認被付懲戒人對K生等10位學生成立性騷擾。本院審酌本件事件之起因、性平會訪談22位學生,並就申請調查之14位學生,依其等訪談內容,予以判斷而為前開認定等情,上開性平會調查報告,應屬客觀、可信。被付懲戒人空言否認,泛言係學生因發生浴室偷錄事件,對其厭惡,所為不實之陳述云云,要難採信。被付懲戒人此部分之行為,堪以認定。至被付懲戒人提出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983號不起訴處分書,係以提出告訴之學生(1位)雖於警詢為指訴,但於檢察官偵查中已表示證據不太夠要撤回告訴,而認被付懲戒人此部分罪嫌不足;即該不起訴處分書僅依1位學生之陳述而為,顯不足以推翻性平會經廣泛調查後所為之認定甚明。另被付懲戒人提出之學生對其作弄之光碟片,及學生平常與其之聊天對話紀錄等,縱屬實在,亦只能證明其與學生間某些相處之情況,均不足為其有利認定。
三、關於浴室偷錄部分,被付懲戒人於提出之答辯狀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均坦承有此部分行為,其此部分行為亦經花蓮地檢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930號認其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提起公訴,有該起訴書可稽,其此部分行為已堪認定。至被付懲戒人辯稱係為查學生抽菸,其無性騷擾之意圖云云。但性平法第2條第4款第1目所稱性騷擾,係指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而言。同法第20條第1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被付懲戒人偷錄學生沐浴及身體隱私部位,自合於上開性平法性騷擾之定義,並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8條之規定,其所辯尚不足採信。
四、被付懲戒人對K生等10位學生為性騷擾,又浴室偷錄係對被拍攝學生為性騷擾,核其所為除部分有觸犯刑罰法律(浴室偷錄部分)外,均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2款之違法失職等行為。被付懲戒人為學校職員,理應知悉校園性別平等教育為國家重大教育政策,身為校園內部之一員,自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共同維護性別平等之友善校園環境,而與學生互動,尤應端正言行、謹慎自持,嚴守互動分際與相處界線。乃竟於與學生互動時,未能尊重其人格尊嚴及身體自主意識,而為前開放蕩行為,並影響校園安全,所為足以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及學校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性平法第2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等相關規定,立法意旨係為保障學生及校園安全,故明定以各種法律關係進入學校服務之各類人員,若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示,即有性侵害或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定者,依同法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3項前段之規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若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均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等旨。綜合上述性平法之立法旨趣,立法政策取向及目的,以及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功能,並審酌被付懲戒人所為校園性騷擾行為,時間長達2年6月、受害學生20位,情節已屬重大,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被付懲戒人身為校園中公務人員,應受撤職以上變更身分之處分,以保障學生及校園安全,並符比例原則等一切情狀,予以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2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振堂
法 官 吳三龍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附表:被付懲戒人對K生等10位性騷擾行為樣態對象 加碼 捏臉 親臉 親嘴 捏屁股 抓下體 抓背 洗澡 B生 ● G生 ● ● ● ● ●(約洗澡) K生 ● ● ● ● ● ● M生 ● ● ● ● N生 ● ● 沒抓到 ● O生 ● P生 ● ● ● ● ● ●(約洗澡) R生 ● ● S生 ● U生 ● 沒答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