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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0 年聲字第 2 號懲戒裁定

懲戒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號聲 請 人即被付懲戒人 任亦偉 空軍氣象聯隊第八基地天氣中心前主任

周士凱 空軍戰術管制聯隊戰術管制中心管制長共同辯護人 李漢中律師

陳漢笙律師何姿穎律師上列聲請人等因109年度澄字第3576號懲戒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等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將本院109年度澄字第3576號懲戒案件,於民國110年1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等。

聲請人等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人任亦偉、周士凱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如主文第1項所示準備程序期日筆錄所記載之內容,以及同期日訊問證人黏惠嵐等人之程序,暨供聲請法官迴避之用,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本件聲請人等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業已說明係為主張及維護其法律利益之理由,又本件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內容,尚未直接觸及國家及軍事機密之實質客體,經核與其所引之前述相關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後段規定: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本件聲請人等聲請交付之上述法庭錄音光碟,因涉及相關證人之個人資料及陳述等內容,為保護該等證人之個人資料及陳述等內容,爰併諭知禁止聲請人等再行轉拷利用。

三、按懲戒法院組織法第26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亦規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是聲請人等就本件所取得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26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吳謀焰法 官 張祺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裁判日期: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