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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1 年澄字第 14 號懲戒判決

懲戒法院判決111年度澄字第14號移 送 機 關 監察院代 表 人 陳 菊代 理 人 李健二

陳瑞芳被 付懲戒 人 朱瑞皓 文化部前參事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按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朱瑞皓已於民國112年6月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稽,揆之前述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7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蔡新毅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