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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1 年澄字第 1 號懲戒判決

懲戒法院判決111年度澄字第1號移 送機 關 監察院代 表 人 陳菊代 理 人 林文棚

林美妏被付懲戒人 楊文昇 外交部駐甲○○○代表處前館長(現

任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公使回部辦事)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文昇休職,期間壹年。

事 實

壹、監察院移送意旨:

一、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楊文昇 外交部駐甲○○○代表處前館長,簡任第13職等;現任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公使回部辦事。

二、案由:外交部公使楊文昇於擔任駐甲○○○代表處館長期間與所屬雇員於職務宿舍發生性交易行為,紊亂長官部屬秩序,言行失檢,敗壞官箴,嚴重影響公務員形象與政府聲譽,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三、違法或違失之事實及證據:外交部公使楊文昇,自民國l07年7月9日起至l09年9月16日止擔任我國駐甲○○○代表處館長,有公務人員履歷表可稽。

經查,楊文昇於上開任職期間,與駐處雇員當地清潔工J女(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內「真實姓名對照表」)於館長職務宿舍內發生性交易行為,紊亂長官部屬秩序,言行失檢,敗壞官箴,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茲就其違失之事實及證據,詳述如下:

(一)楊文昇擔任駐甲○○○代表處館長時,於l07年8月15日僱用當地人員J女,並自同年9月3日起,指派J女擔任館長職務宿舍清潔工,負責宴會端菜與職務宿舍之清潔工作,J女於同年12月13日離職。上開事實有楊文昇於監察院詢問時之筆錄可佐。是以,楊文昇於J女離職前,二人有長官部屬之指揮監督關係。

(二)J女離職後,於109年7月間透過甲○○○代表處人員指控楊文昇於J女服務期間對J女性騷擾。外交部於同年8月6日與J女進行電話訪談,並於同年8月17日接獲J女之性騷擾申訴書,指稱:107年8月31日,楊文昇在職務宿舍對J女撫摸身體部位,涉嫌性騷擾;楊文昇並曾利用妻子回臺,且職務宿舍的廚工請假6天期間的某一天,強脫J女衣物性侵,並在J女懷孕後,威脅不可讓他人知道,楊文昇承諾J女墮胎後,會給她錢、買房給她,她才同意墮胎等情。J女並提供內含其與楊文昇在職務宿舍內同床共枕及兩人在健身房內等畫面之手機影像檔及影像截圖照片為證。

(三)案經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申評會)組成專案小組調查結果,雖因J女未到場及現有證據不足而決議 「性騷擾案不成立」,惟楊文昇於申評會l09年12月7日訪談時,坦承J女提供之手機影像檔及照片畫面中的人,確實為其本人與J女,係l07年9月26日在職務宿舍房間床上拍攝,並陳稱如附表編號1至6「楊文昇答」欄所示等語,上開事實有申評會109年12月7日訪談楊文昇紀錄、訪談錄音檔可佐。申評會認定楊文昇與J女於職務宿舍發生性交易,敗壞官箴,移請外交部權責單位論處,外交部予楊文昇申復意見並經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給予楊文昇記1大過處分。

(四)楊文昇於監察院ll0年8月18日詢問時,否認有對J女性騷擾、性侵的事實,坦承於l07年9月26日與J女有「合意交易」、「金錢援助」、「脫光一起洗澡」等行為,惟辯稱並非「性交易行為」。楊文昇於監察院詢問時答稱:「(問:你在l09年12月7日下午接受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訪談時,坦承曾經在l07年9月26日在職務宿舍內和申訴人(即J女)性交易。當時是白天還是晚上?是你提議、還是申訴人主動?交易金額多少?)我在外交部申評會訪談時沒有承認性交易,只是交易,是她曾經多次開口跟我要錢,她說她願意

do anything,我給了她5,000○幣。這是雙方合意的自主行為」、「(問:發生的時間?)白天(楊文昇於核對筆錄時補充註明是當日黃昏下班後),運動完後,我去沖澡,我問她要不要一起洗,她主動把衣服脫光」、「(問:l07年9月26日當天你太太在何處?職務宿舍內是否還有其他雇員?)太太在臺灣。l07年9月26日職務宿舍還有廚師在,自白書說我是利用廚師休假期間對她性侵,根本不是事實,單純一起洗澡而已,沒有性交易」、「(問:你說這是雙方合意的,不是性交易?)我們沒有發生性關係」、「(問:提示房內照片,為什麼會有兩人躺在床上的照片?)只有躺在一起而已,只是合意的金錢收受資助行為,沒有發生性交易。她曾經提到要跟我借錢,我只是善意的給她錢」、「(問:你們有一起洗澡,但沒有性行為?沒有肢體碰觸?)有一起洗澡,有碰觸到肢體,但沒有性行為」、「(問:請說明你所謂的合意的自主行為?)金錢援助,就是她跟我借錢」、「(問:為何你邀請她一起洗澡?你是主管,你問她要不要一起洗澡,這是否妥適?)她開口向我要錢,她說她願意do anything」、「(問:你所謂沒有性行為,不包括裸體?一起洗澡沒有碰觸?這不算性行為?)洗澡是裸體,有肢體接觸,但性行為是性器交合」、「(問:有無發生關係?對方說有?)沒有。要有證據。我是善意的提供金錢援助的合意行為」、「(問:對於外交部記你一大過,你不服氣?)我不服氣,不符比例原則」、「(問:到目前為止,你是上司,她是下屬,你們在職務宿舍、一起裸體洗澡、躺同一張床上,你身為大使有這些行為,你認為外交部記你一大過,你認為外交部不對?)對。……74年我辦理跟甘比亞復交事件,並赴甘國開設大使館,建交成功,我只有被記2支嘉獎。推動歐盟免簽證,也只有記1支嘉獎」、「(問:〈提示楊文昇的申復書〉你不服被外交部懲處提出的申復書,上面寫到 『雙方合意在私密空間性自主之無犯罪行為』,這不是承認性交易嗎?)就是洗澡而已」、「(問:上述資料你自己還提到通姦除罪化的例子?如果沒有性行為,為何如此引用?)我認為這是合法行為,這邊是我引用不當」、「(問:你的說法應該是沒有通姦,為何會引用通姦除罪化的例子?)這是合意的交易行為,不是性交易」等語。

(五)監察院查:

1、楊文昇接獲外交部「擬懲處通知書」後,曾於ll0年2月1日、4日向外交部先後提出2份「懲處申復書」,分別自承 「婚外性行為已除罪化,本案發生在住宅臥室私密空間,屬 個人隱私,未影響社會公序。……人事處擬懲處事由明列『有損國家尊嚴』,似對楊員被動經雙方合意性自主合法行為過於嚴厲指控」、「……本案非楊員主動尋歡或以權勢脅迫雇傭就範,而係2年多前J女以母病為由,主動向楊員提 出要錢需求,並稱can do anything回報,楊員起初不理睬 ,J女因需錢孔急數度懇求,鑒於黑人長處貧窮,以各種名 目伸手要錢係常事,男女關係不嚴謹較頃(應為「傾」之誤)開放,楊員一日健身運動畢,開玩笑試探問J女擬否共浴,J女欣然主動解衣共浴,浴畢自然發生雙方合意性自主行為。……僅是楊員應和J女請求協助伊排除一時財務困擾 ,J女無功不受祿,獻身回報,雙方合意性自主合法行為」。是以,楊文昇確曾自承,利用J女用錢需求之心理,邀J女共浴後發生性行為。楊文昇嗣於監察院詢問時,改口辯稱僅與J女共浴,說詞前後不一,且有違常情 ,顯係避重就輕,卸責之詞。按楊文昇向外交部所提「懲處申復書」之自白內容,既經其深思熟慮後自行作成書面,應認屬實 。

2、J女申訴內容指稱楊文昇對其性騷擾、性侵、威逼利誘墮胎等情,雖因J女於申評會調查時未能配合出席調查或進一步提供事證,致未能查證屬實。惟經監察院勘驗J女提供之手機影像檔及照片,對照楊文昇於申評會訪談、監察院詢問及楊文昇向外交部提出之「懲處申復書」,自承與J女共浴後發生性自主行為之供述內容,相關事證依一般社會經驗及論理法則判斷,楊文昇於l07年9月26日趁其妻子返臺之際,於職務宿舍內與J女性交易之事實,足堪認定。

3、楊文昇雖於監察院詢問時辯稱:僅與J女共浴,未為性器交合,其係善意金錢援助,並無性交易等語。惟參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立法理由及修法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法規名稱現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對於性交易之定義,所謂「性交易」,係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並不以性器官接合為限。楊文昇自承給予J女○幣5,000元、J女同意獻身回報,顯有對價關係,二人解衣共浴及其後行為,姑不論有無性器官接合之性交,至少係楊文昇為滿足性慾之猥褻行為,核屬有對價之性交易行為無誤。楊文昇飾詞狡辯,圖謀卸責,並不足採 。

4、退萬步言,縱認楊文昇所辯,其與J女僅止於共浴之說詞屬實,惟查,楊文昇與J女有上下屬關係,其稱J女行為動機係因母病需錢孔急,非但未給予協助,反趁人之危,為滿足個人性慾,在職務宿舍內誘使J女脫衣共浴,同床共枕,楊文昇之言行舉止,亦屬嚴重失當。

(六)綜上,楊文昇擔任我國駐甲○○○代表處館長,對外代表國家,在任職期間,於l07年9月26日與駐處雇員當地清潔工J女,於館長職務宿舍內發生性交易行為,紊亂長官部屬秩序,言行失檢,敗壞官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

四、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明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規定,公務員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二)楊文昇擔任我國駐甲○○○代表處館長期間,於l07年9月26日與駐處雇員當地清潔工J女,於職務宿舍內發生性交易行為,有申評會訪談楊文昇紀錄、楊文昇向外交部提出之2份「懲處申復書」、監察院詢問楊文昇筆錄等楊文昇之供述資料可稽,並有J女提供與上開行為有關之手機影像檔與照片可佐,違失事證明確。因尚無事證足認係楊文昇假藉職權要求J女配合,應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經核楊文昇之行為,紊亂長官部屬秩序,言行失檢,敗壞官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情節重大,有損民眾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影響公務員形象與政府聲譽。又楊文昇言行逾越分際,雖經外交部予以記1大過處分,惟楊文昇於監察院調查時,仍未能虛心檢討,反而以「僅洗澡而已,未有性器官接合,並非性交易」、「善意金錢援助」、「雙方合意的交易行為」、「懲處申復書誤引通姦除罪化案例」等,一再飾詞狡辯,行為後毫無悔意,顯見機關首長對其行使職務監督權,並不足以維持公務紀律,有懲戒之必要。

五、綜上,楊文昇擔任我國駐甲○○○代表處館長對外代表國家,在任職期間,於l07年9月26日與駐處雇員當地清潔工J女,於館長職務宿舍內發生性交易行為,紊亂長官部屬秩序,言行失檢,敗壞官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楊文昇所為,有損民眾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影響公務員形象與政府聲譽,且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 ,並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審理,依法懲戒。

六、證據清單(均影本在卷):甲證1:楊文昇公務人員履歷表。

甲證2-1:監察院ll0年8月18日詢問楊文昇筆錄。甲證2-2:甲證2-1筆錄後附之楊文昇110年8月18日所提書面說明資料。

甲證2-3:甲證2-2資料後附之楊文昇與J女對話Whats APP通聯紀錄截圖。

甲證3:外交部l09年8月6日電話訪談J女紀錄。

甲證4:J女向外交部提出之性騷擾申訴書及該部提供中文譯本摘要。

甲證5:J女向外交部提供其與楊文昇同躺職務宿舍床上照片。

甲證6-1:申評會l09年12月31日調查報告書。

甲證6-2:申評會ll0年1月13日決定書。

甲證7:申評會l09年12月7日訪談楊文昇紀錄。

甲證8:外交部ll0年3月9日外人考字第ll0400l0910號楊文昇懲處令。

甲證9-1:楊文昇ll0年2月1日懲處申復書。

甲證9-2:甲證9-1申復書後附之張淵森法官文章。

甲證9-3:楊文昇ll0年2月4日懲處申復書。

甲證9-4:甲證9-3申復書後附之張淵森法官文章。

甲證9-5:「楊員工作績效得力,不辱使命」書狀。

甲證10:J女提供與申訴內容有關之手機錄影影像檔光碟。

甲證11:申評會l09年12月7日訪談楊文昇錄音光碟。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本案純屬職場內鬥,黑函栽贓,查無實據,無性交易。申評會決定書依證人1至5之證詞及被付懲戒人與J女Whats App通聯紀錄,認為尚難認J女遭被付懲戒人持續性騷擾,故J女申訴被付懲戒人性騷擾不成立。

二、依申評會專案調查小組l09年12月7日所做的訪談重點紀錄,其中附表編號1、2、5所示被付懲戒人之回答,較口語化,修辭是金錢資助,被付懲戒人因認為有給J女錢而自承是交易,但非「性交易」。

三、懲處宜考慮行為動機及其後續發展,本件非被付懲戒人主動尋歡或以權勢脅迫雇員就範,而係被付懲戒人之妻於返臺治療眼疾期間,J女於107年9月22日以返家無車資為由,主動向被付懲戒人要錢,被付懲戒人善心回應協助。同年月26日J女又以其母親生病為由,向被付懲戒人提請資助,並稱can

do anything,被付懲戒人初不理睬,J女數度懇求,鑒於黑人長處貧窮,以各種名目開口要錢係常事,被付懲戒人運動畢擬沖澡,開玩笑問J女,是否共浴?J女主動解衣共浴,此係雙方合意自主行為,無關性交易,且僅發生1次,在住宅私密空間,屬個人隱私,未影響他人及社會公序,嗣後J女於107年12月13日離職。

四、J女深知性騷擾自白書非其本意,純屬虛構捏造之假訊息,,若J女應約覆詢恐涉偽證,故不願也不敢到場說明。另J女自白書要求尋求正義,當外交部提供伸張正義機會時,何以J女卻畏縮不出面指控,因事實僅是被付懲戒人應J女要求,善心提供小額援助而已。

五、被付懲戒人於74年7月間辦理甘比亞復交案,順利圓滿完成簽署兩國復交公報,並派任臨時代辦,同年7月21日帶國旗及館牌飛抵甘比亞開設大使館,績效卓著,奠立臺甘28年邦交基石,獲外交部2支嘉獎獎勵。被付懲戒人又於99年任駐歐盟兼比利時代表處政務組長,積極與歐盟27成員國聯繫力洽,獲歐盟理事會於同年ll月25日通過給予我國人免申根簽證待遇案,獲外交部1支嘉獎獎勵。建交開館、獲歐洲免申根簽證案均是重大外交績效,僅獲嘉獎。而善心提供醫療費,偶一意外與J女共浴,竟遭1大過處分,似未符比例原則。

六、甲○○○政府在中國施壓下,我國駐甲○○○代表處於l05年12月被甲○○○強制摘除館牌、中國外長王毅l06年1月訪甲○○○政府晉見其總統,要求甲○○○迫壓我駐甲○○○代表處更名、遷址、削權、減人,並於l06年4月驅逐我國駐甲○○○代表離開,臺灣與甲○○○關係步入谷底,被付懲戒人臨危授命於l07年7月l0日履任駐甲○○○代表,不畏中共打壓,戮力從公,同年l1月20日逆轉勝成功與甲○○○乙○○州簽署醫療合作備忘錄(MOU),謹查甲○○○代表處自1990-2017年共簽署洗錢防制等5個 MOU,平均5年半簽署一個 MOU,被付懲戒人抵任4個月即促成簽署臺灣與甲○○○醫療合作備忘錄,嗣後並安排州長訪臺,增進臺灣與甲○○○兩國關係,及持續積極洽繫甲○○○政要,致A○、B及C○○ 等州也均有意援乙○○州先例,擬與我簽署衛生醫療、農技合作等備忘錄,被付懲戒人在外交戰場為國效命謀行政革新,竟遭工作不力被汰換館員慫恿J女以假訊息抹黑栽贓,被冠以莫須有罪名,遇害之嘆。

七、綜上,請予被付懲戒人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八、證據清單(影本在卷):乙證1:107年9月21日J女向被付懲戒人要求返家車資及母親醫療費之Whats APP通聯紀錄。

參、監察院對被付懲戒人答辯狀所提核閱意見:

一、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明確,所辯內容係屬卸責之詞,並不足採:

(一)監察院彈劾理由係為「被付懲戒人與所屬雇員於職務宿舍發生性交易行為,紊亂長官部屬秩序,言行失檢」,並未指摘被付懲戒人有J女申訴書所稱性侵害或性騷擾之事實。被付懲戒人辯稱:本案純屬職場內鬥,黑函栽贓,查無實據云云,並無從否定被付懲戒人違失之事實。

(二)被付懲戒人於申評會l09年12月7日訪談時,坦承J女提供之手機影像檔及照片畫面中同床共枕的2人,係其本人與J女於107年9月26日在被付懲戒人職務宿舍房間床上所拍攝,並坦承有交易行為。監察院l10年8月18日詢問時,被付懲戒人坦承與J女於職務宿舍內有「合意交易」、「金錢援助」、「脫光一起洗澡」等行為。被付懲戒人l11年3月25日答辯狀亦自承有利用J女用錢需求之心理,邀J女共浴之行為。被付懲戒人向外交部所提「懲處申復書」之自白內容,既經其深思熟慮後自行作成書面,應認屬實。

(三)參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立法理由及修法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法規名稱現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對於性交易之定義,所謂「性交易」,係指有 「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並不以性器官接合為限。被付懲戒人自承給予J女○幣5,000元、J女同意獻身回報,顯有對價關係,二人解衣共浴及其後行為,姑不論有無性器官接合之性交,至少係被付懲戒人為滿足性慾之猥褻行為,核屬有對價之性交易行為無誤。縱認被付懲戒人所辯,其與J女僅止於共浴之說詞屬實,惟查,被付懲戒人與J女有上下屬關係,其稱J女行為動機係因母親生病需錢孔急,非但未給予協助,反趁人之危,為滿足個人性慾,在職務宿舍內誘使J女脫衣共浴,同床共枕,其言行舉止,亦屬嚴重失當。

二、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情節重大,且有懲戒之必要:被付懲戒人之行為,紊亂長官部屬秩序,言行失檢,敗壞官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情節重大,有損民眾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影響公務員形象與政府聲譽。被付懲戒人雖經外交部予以記1大過處分,仍未能虛心檢討,於監察院調查時,即以「善意金錢援助」、「雙方合意的交易行為」、「懲處申復書誤引通姦除罪化案例」等,一再飾詞狡辯,其ll1年3月25日所提答辯狀更以岳飛自居,認被外交部冠以莫須有罪名遇害,顯見機關首長對其行使職務監督權,並不足以維持公務紀律,有懲戒之必要。

肆、本院依職權函調被付懲戒人任公職期間歷年之獎懲紀錄。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楊文昇自民國l07年7月9日起至l09年9月16日止擔任我國駐甲○○○代表處館長,現任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公使回部辦事。被付懲戒人任職上開館長期間,於l07年8月15日僱用當地人員J女(成年人,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內「真實姓名對照表」),並自107年9月3日起,指派J女擔任館長職務宿舍清潔工,負責宴會端菜與職務宿舍之清潔工作,J女於107年12月13日離職。J女離職前,於107年9月26日白天向被付懲戒人請求協助母病醫療費○幣5,000元,並稱願意do anything。被付懲戒人竟利用J女需錢孔急,於當日傍晚運動畢擬在館長職務宿舍沖澡時,開口問J女,是否願共浴?J女即主動脫光衣服與被付懲戒人肢體接觸的共浴,浴後並同床共枕發生性交行為,而為有對價之性交易。翌(27)日被付懲戒人如數交付○幣5,000元資助J女母親醫療費。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下列事實為被付懲戒人及移送機關監察院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是認(見本院卷一第65至68頁),並有相關證據可佐,均堪以認定:

1、被付懲戒人自l07年7月9日起至l09年9月16日止擔任我國駐甲○○○代表處館長,現任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公使回部辦事,有甲證1公務人員履歷表可證。

2、被付懲戒人擔任甲○○○代表處館長期間,於l07年8月15日僱用當地人員J女,並自107年9月3日起,指派J女擔任館長職務宿舍清潔工,負責宴會端菜與職務宿舍之清潔工作,J女於107年12月13日離職。

3、J女於離職前,因母病需醫療費○幣5,000元,向被付懲戒人請求協助,有甲證2-3被付懲戒人與J女對話之Whats APP通聯紀錄截圖及乙證1J女向被付懲戒人要求母親醫療費之WhatsAPP通聯紀錄可證。

4、於107年9月26日傍晚,被付懲戒人運動畢擬在駐甲○○○代表處館長職務宿舍沖澡時,J女主動脫光衣服,被付懲戒人即與J女肢體接觸的共浴,浴後並同床共枕等情,有甲證10及甲證5J女提供其與被付懲戒人同躺職務宿舍床上之手機錄影檔影像及截圖照片在卷可證。

5、被付懲戒人於107年9月27日交付○幣5,000元資助J女母親醫療費。

(二)按所謂性交易係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言;至於所稱對價關係,係指除客觀上須有對價之交付外,當事人間主觀上有以之為性交或猥褻對價之認識,且雙方均具有為此合意之能力,即足當之。經查:

1、被付懲戒人於110年2月1日、4日先後提出於外交部考績委員會之2份「懲處申復書」,分別自承:婚外性行為已除罪化,本案發生在住宅臥室私密空間,屬個人隱私,未影響社會公序;J女以母病為由,主動向被付懲戒人提出要錢需求,並稱can do anything回報,因J女需錢孔急數度懇求,被付懲戒人一日健身運動畢,開玩笑試探問J女擬否共浴,J女欣然主動「解衣共浴,浴畢自然發生雙方合意性自主行為」,這僅是被付懲戒人被動的應J女請求協助,J女因需錢,無功不受祿,獻身回報,雙方是「合意性自主合法行為」等語,並提出通姦除罪化之文章佐證,此有甲證9-1、9-3之懲處申復書及後附之甲證9-2、9-4文章在卷可稽。縱觀前述2份申復書全文意旨與被付懲戒人所提出佐證之通姦除罪化文章,以及被付懲戒人與J女肢體接觸的共浴,浴後並同床共枕(見前述理由二〈一〉之4)之事實,衡之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判斷,被付懲戒人苟只對J女為猥褻行為,則與裸體之J女肢體接觸之共浴應已可滿足其性慾,何以共浴後還「同床共枕」且發生「合意性自主行為」?由被付懲戒人前揭「懲處申復書」援引通姦除罪化論述,並自承「浴畢自然發生雙方『合意性自主行為』」等語,參互以觀,被付懲戒人所稱浴畢自然發生雙方之「合意性自主行為」應係指浴畢後發生「性交」行為而言,堪予認定。

2、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申評會)於109年12月7日訪談被付懲戒人,提示甲證10J女提供其與被付懲戒人同躺職務宿舍床上之手機錄影影像予被付懲戒人表示意見時,被付懲戒人坦稱:J女開口要借錢,並稱願意do anything,我給J女錢,應該算是一種交易買賣,我們都是成年人了等語,有甲證7申評會該日訪談紀錄及甲證11該訪談錄音檔可佐(重要訪談紀錄詳如附表編號1至6「楊文昇答」欄所示)。被付懲戒人於110年2月4日提出於外交部考績委員會之甲證9-3「懲處申復書」亦明確表示:「本案係駐○處清潔工B女(按指J女)以母病為由,主動向楊員(按指被付懲戒人)提出要錢需求,並『允獻身回報』,經雙方合意,楊員一次性協助伊解決財務困難」等語。據此可證,客觀上被付懲戒人有資助J女母親醫療費○幣5,000元之交付外,被付懲戒人與J女間主觀上亦均有以之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對價之認識,且雙方均具有為此合意之能力至明。

3、申評會就J女申訴內容指稱被付懲戒人對其性騷擾、性侵、威逼利誘墮胎等情,因J女於申評會調查時未能配合出席調查或進一步提供事證,致未能查證屬實,而為「性騷擾案不成立」之決定,雖有甲證6-2申評會決定書可查。然該決定書仍認定被付懲戒人與J女於職務宿舍有發生性交易,敗壞官箴,移請外交部權責單位論處。故上開申評會之決定,尚難據為被付懲戒人否認性交易之有利認定。

4、綜上,被付懲戒人於本院翻異前詞,否認其與J女有發生性交易行為云云,為避重就輕之詞,尚難採信。本件判決基礎既已明瞭,則被付懲戒人所為與此基礎事實無涉之抗辯或陳述,於判決之結果即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加以論駁。被付懲戒人違法行為,堪以認定。

三、公務員懲戒法於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後,再次於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依現行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付懲戒人之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行為時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本件被付懲戒人之違法行為發生於107年9月26日,係在公務員懲戒法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前,原應適用被付懲戒人行為時即公務員懲戒法於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之規定予以懲戒。然經比對上述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前後之規定,其中第2條關於懲戒事由、懲戒條件,以及同法第9條關於懲戒處分之種類,暨同法第11條至17條、第19條(即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及申誡)關於懲戒處分實質內容之規定,於109年7月17日之修法程序中均未經修正。至同法第18條有關記過之規定,雖將「記過」,修正為「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修正為「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然前者依其立法說明謂依公務員懲戒案件實務,對公務員為記過懲戒處分之判決時,判決主文可諭知記過1次或記過2次,乃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將該實務運作情況予以明文化;而後者僅為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文字修正。另同法第20條關於懲戒權行使期間,以及同法第56條關於應為免議判決之規定,依上述條文立法理由之說明,均係因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經更名為懲戒法院,而僅酌作文字之修正。上情均非屬法律有變更之情形,自毋庸就上述109年7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後之規定,再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之裁判時法。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紊亂長官部屬秩序,言行失檢,敗壞官箴,有損民眾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影響公務員形象及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及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駐外代表,竟與所屬雇員在職務宿舍發生性交易行為,言行失檢、逾越分際,有害我國政府之國際形象,與其對於我國外交之努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稱其與J女「共同洗澡、同床有逾越常規」、「不夠謹慎,略損名譽」等語,稍見悔悟,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4款、第14條第1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邵燕玲

法 官 呂丹玉法 官 葉麗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嚴君珮附表: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l09年12月7日訪談楊文昇紀

錄(節錄)編號 委員問 楊文昇答 1 那前面的影片呢?在你房間躺在你旁邊的也是J女啊。 OK,這個是9月26號她提出來的,她要借錢,她願意do anything,我們都是成年人 2 所以是要借錢。然後你給她錢了? 應該算是交易。 3 你給她多少錢? 5,000○幣。 4 你這樣在職務宿舍裡面,G女(○處廚工)也在,她知道嗎?你不怕她告訴你太太嗎? 她不知道。我太太那時候不在,已經回臺灣了,她黃斑部病變回臺灣治療 5 所以你的說法是,你那時候是付錢就對了? 對,等於付錢的啦。所以她都沒有來找我啊。如果像她statement講的那些強暴行為,有證據她會來找我,她才沒有找過我。等於是交易行為。 6 你自有分寸?她跟你借錢就沒分寸了? 她開口要啊。我會等她開口啊 。我自己不會說妳跟我來,是她要錢,我們才有一種交易買賣嘛。因為都是成年人了。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