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111年度澄字第5號移 送 機 關 監察院代 表 人 陳菊代 理 人 廖青惠
邱志華被 付懲戒 人 朱毋我 臺北市立○○國民中學前校長代 理 人 魏憶龍律師辯 護 人 何謹言律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朱毋我休職,期間貳年。
事 實
壹、監察院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朱毋我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自民國l04年8月至112年8月期間,擔任臺北市立○○國民中學(下稱○○國中)校長,為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核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參照)。被付懲戒人擔任○○國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按107年修正施行前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行為時性平法)第6條、第21條第3規定,學校組成性平會,負有調查及處理與行為時性平法有關案件之任務,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下稱性平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次按「臺北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流程參考流程圖暨分工圖」(下稱性平事件調查處理流程分工圖),學校獲知疑似性平事件後,應由性平會執行秘書單位於3日內移送學校性平會,經性平會受理後由性平會組調查小組進行訪談並撰寫調查報告,倘未組調查小組而由性平會自行處理之案件,仍須向學校提出依行為時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製作之調查報告,賡續經「性平會議決是否通過調查報告」、「備齊資料陳報所屬主管機關」、「將性平會處理結果通知被害人及行為人」等程序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之調查處理,應屬學校性平會權責,又為釐清事實真相俾為後續處理之基礎,而有「調查」與「處理」分流之設計。再行為時性平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即被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即加害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行為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又教育部l03年5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Z000000000號函略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願提出申請調查時,學校並無權限強制要求當事人應簽復不申請調查同意書或任何切結形式之文件,倘該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業於學校告知權益或說明法定流程時,即已口頭表示不願提出申請調查,則請學校之處理人員協助做成紀錄,並參照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校園性平防治準則)第17條第1項之規定,由其確認後簽名或蓋章,並提經性平會討論後,於教育部之回報系統陳報性平會之會議紀錄。上揭會議紀錄並請學校送達該事件之雙方當事人,倘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收悉會議紀錄後變更其意願時,學校自得請渠提出申請調查,或經任何人提出檢舉後,由性平會啟動調查處理程序。性平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依據行為時性平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得向學校申請調查該等事件之權利,並不因渠是否填具「放棄」或「切結」不申請調查而影響其申請調查權利之行使,爰提醒學校於性平事件處理過程,盡可能依行為時性平法第23條及第24條之規定維護當事人權益。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無意願申請調查時,亦請避免再要求該當事人簽復「放棄」或「切結」不申請調查之相關文件,是以,申請調查係性平事件「被行為人」之權利,其縱有不願意申請調查之情形,學校亦無權限要求其應簽復不申請調查同意書或任何切結形式之文件。○○國中某名學生(下稱甲生)係l06學年度入學新生,l06年9月1日開學,於l06年12月7日放學返家後,自住家頂樓跳樓,經送醫仍不治,就讀○○國中僅3個月餘。甲生在學期間,涉有2次疑似性平事件(下稱系爭性平事件):㈠甲生l06年l0月17日在校時,因勃起而以A姓同學(下稱A生)身體遮掩,致與A生身體接觸,A生對此行為提出抗議,又當日班上B姓學生亦反映,甲生作出類似自慰的動作,令該生感覺不舒服(下稱第1次性平事件)。㈡l06年l0月21日,甲生在校外對社團女同學發生言語與肢體方面之騷擾行為(詢問對方罩杯尺寸、表示自己可以幻想他人裸體以及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以雨傘觸碰對方大腿及下體,下稱第2次性平事件)。被付懲戒人處理甲生所涉第1次性平事件,於l06年l0月18日召開及主持性平會會議(下稱106年第2次性平會議),該次會議議決:「1.2位家長均簽署『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亦稱暫時不申請調查同意書,下稱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2.甲生言行不檢本應記小過1次,惟其頗具悔意,故小過1次予以存記,請輔導室確實予以心理輔導課程。3.不組調查,學校性平會自行列管。」於l06年l0月24日召開及主持性平會議(下稱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與第2次性平會議合稱系爭性平會議)處理第2次性平事件,議決:「1.3位家長均簽署『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2.被行為人之法定代理人保留法律追訴權。3.甲生本應記小過2次,小過2次暫予存記。4.不組調查,學校性平會自行列管。」竟以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提供被行為人(學生)家長簽署,違反行為時性平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有嚴重誤解行為時性平法規定之違失;此外,被付懲戒人表示該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是○○國中生活教育組(下稱生教組)組長乙○○(下稱乙前組長,業經該校於106學年度解聘在案)依據l06年防治教育研習手冊(下稱106年防治手冊)中附件㈡修改後提供的等語,足見該校提供家長簽寫之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為自行創設,非性平事件之規定程序,誤解行為時性平法規定與相關處理程序甚明,被付懲戒人實難辭監督不周之咎。又被付懲戒人據此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宣稱對甲生所涉事件不予調查,卻於性平會議上命甲生進場公開說明且認定甲生行為構成性騷擾,已屬實質調查,但未依行為時性平法第31條規定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被行為人,該校之調查及處理程序亦未遵守「臺北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程序流程圖(學生對學生)」規定進行調查結果之通知與處理,且要求甲生進入性平會場說明,直接面對雙方家長;不符性平調查程序,對甲生產生壓力,亦屬違法。
二、教育之實施應本因材施教原則,並應考慮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者之特殊性(教育基本法第3條、第4條參照);教師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有導引其適性發展之義務(教師法第32條即行為時第17條參照);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之一,在於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其方式亦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辨法注意事項(l05年5月20日修正)(下稱行為時學校訂定輔導辦法注意事項)第10點、第14點參照〕。另兒童教育之的目標之一為「使兒童之人格、才能以及精神、身體之潛能獲得最大程度之發展」(兒童權利公約第29條參照);身心障礙兒童有受特別照顧之權利(兒童權利公約第23條第2項參照)。此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
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7條:「(第1項)締約國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身心障礙兒童在與其他兒童平等基礎上,充分享有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第2項)於所有關於身心障礙兒童之行動中,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第14條第2項:「締約國應確保,於任何過程中被剝奪自由之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有權獲得國際人權法規定之保障,並應享有符合本公約宗旨及原則之待遇,包括提供合理調整。」第24條第2項(c)款略以,提供合理調整以滿足個人需求。是以,教育之實施應本因材施教原則,並應考量學生之特殊性,予以適當保護、特別扶助及合理調整,已屬相關國際公約與我國教育法令之明文要求,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第2項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學校執行紀律之方式,係符合兒童之人格尊嚴及本公約規定;另國內法律亦明文規定學生之受教育權及人格發展權應受國家保障、教師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義務(教育基本法第8條、教師法第32條參照)。行為時性平法第6條規定指出,性平會任務之一,雖包括調查及處理與行為時性平法有關之案件;惟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下稱臺北市國中學生獎懲準則)第8條則指出,學校應設立獎懲會,其任務之一為性平事件經性平會調查確認其事實存在者。是以,性平會之任務,未包括性平事件之懲處。次按臺北市立○○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下稱○○國中學生獎懲要點)第15點規定略以,「嘉獎、警告」由學務處核定並會知導師通知家長;「小功、小過、大功」由學務處列舉事實,會知導師、輔導室及相關單位簽註意見後由校長核定並通知家長;記大過、特別獎勵及特別處置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並通知家長。甲生家長表示:被付懲戒人指揮○○國中片面於106年第2次性平會議後作成「第一次的暗過要真的記下來、禁止參加晚自習、不進籃球社(事後才說,非會議決議,未經我們同意)且轉社、要求我們上學放學要接送」等語;於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作成「l06年l0月24日(二)第三次性平會議與甲生家長協調生活輔導事項(下稱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甲生輔導事項)」載以:「1.當週抽離班級,抽離節數回到班上後若再有持續干擾上課秩序之行為,則必須於其餘時間至學務處接受個別課業輔導。2.放學由家長接送。3.假日甲生禁足,須爸媽陪同才能出門。4.被行為人家長要求,因甲生與受害人同社團,所以調動社團。5.晚自習雖非正式課程,但因l0/18被登記將身體貼在同學身上騷擾同學,在會議中討論甲生不用參加晚自習。6.請甲生能夠穩定用藥,並由學校派專輔老師陪同就醫,解決性衝動及注意力不集中等問題。7.甲生及甲生家長當面向被行為人及其家長當場道歉,並向被行為人及家長寫道歉信致歉。」等7項處置,已逸脫行為時性平法第6條賦予性平會之組織任務,且實施程序未符臺北市國中學生獎懲準則、○○國中學生獎懲要點等規定;被付懲戒人雖知甲生確診妥瑞氏症,且疑有合併注意力欠缺過動情形,接受醫療協助中,卻令甲生抽離於班級外至學務處,且期間甚久,該作法有違行為時學校訂定輔導辦法注意事項第22點,以及「臺北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99年7月13日)」(下稱行為時○○國中輔導學生辦法)第16點之「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規定,難認符合因材施教與考量兒童最佳利益之基本教育原則,且該處置內容未盡符合教育目的,並與兒童權利公約、教育基本法、教師法所定維護兒童人格尊嚴與受教權益之規定意旨相牴觸。復以被付懲戒人於性平會議中,在家長面前評論甲生「小孩騙大人」,顯已推定甲生行為錯誤,其身為性平會議主席之立場已見偏頗,實有不當;又被付懲戒人於甲生面前,公然討論甲生就醫服藥等個人隱私事項,所述與性平會任務無涉,又未慮及甲生感受,亦屬違失。
三、甲生於國小階段即已確診為妥瑞氏症,另甲生入學○○國中後,該校評估甲生疑有合併注意力欠缺過動症(Atten -t
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下稱過動症)問題,○○國中亦建議家長針對甲生問題尋求醫療資源處理,且有○○國中教師曾陪同甲生家長共同攜甲生就醫情事;移送機關約詢被付懲戒人亦表示:「第1次性平事件的被行為人是男生,我們也發現甲生有妥瑞的情形,輔導室也有去瞭解,我們也開了幾次非正式會議,討論如何處理。甲生因為沒有特殊生的身分,需要經甲生母親同意,才能納入資源班的支持系統。甲生的家長有同意。」等語,顯示被付懲戒人對於甲生身心之特殊性並非不知。
四、依據行為時學校訂定輔導辦法注意事項第22點,以及行為時○○國中輔導學生辦法第16點之「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規定略以,教師得採取一般管教措施包括「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等,則甲生遭抽離於班級外至學務處,且期間甚久(抽離班級情形概如下附表一),均屬有違上開規定,難認符合因材施教與考量兒童最佳利益之基本教育原則。又行為時學校訂定輔導辦法注意事項第24點〔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第25點(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第26點(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等規定,對於學生施以特殊輔導管教方式時,訂有班親會、學生獎懲委員會等會議程序確認,甲生自l06年l0月25日起至同年12月1日期間,如附表一所示抽離班級至學務處措施,均未經過前揭程序確認,亦未經任何正式會議紀錄載明決議以為執行依據,且對甲生執行此措施時未召開個案會議審酌處置措施對甲生身心狀況之影響,並對此輔導與管教方式之合理性進行評估,顯有檢討之必要等。
五、被付懲戒人身為○○國中校長,負綜理校務職責,且擔任該校性平會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負監督、指揮所屬有關性平工作之任務,依據○○國中l06學年度性平會組織章程(下稱106學年度性平會章程),性平會應置委員21人,會議出席之法定人數應為ll人,惟該校l06年l0月24日召開l06年第3次性平會議出席僅l0人,未達法定人數;嗣經○○國中於l07年l1月27日函復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說明依「○○國中l06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該校性平會委員應為13人等語。惟經l08年2月13日函復教育局略以,無論l06學年度性平會章程或l06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下稱106學年度性平教育計畫)均未經校務會議議決,未符「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下稱臺北市校務會議要點)」及教育部相關函釋等語。是l06學年度性平會章程未經校務會議程序確認,違反臺北市校務會議要點及教育部相關函釋,其校內行政作業紊亂無章。
六、依據教育部l01年7月24日臺訓(三)字第l0l0l16308號函訂頒「學校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227條事件應注意事項」(下稱處理刑法第227條事件應注意事項)暨所附「提供予家長簽復學校之通知書範例」(下稱家長通知書範例)係適用於未滿18歲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227條行為者;又「合意」應指雙方意見一致、互為同意。性平事件之調查申請乃被害人權益事項,教育部函釋指出學校處理未滿18歲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227條行為時,應尊重未成年學生法定代理人之程序選擇權等情。○○國中於性平會議前令學生簽寫之自述表,以及該校性平會會議紀錄載述案關學生對甲生肢體碰觸行為感覺不舒服、表示拒絕、逃離甲生等情觀之,均非符合處理刑法第227條事件應注意事項之適用要件及處理程序。又被付懲戒人表示該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是乙前組長依據l06年防治手冊中附件㈡修改後提供的等語,該校提供家長簽寫之通知書為自行創設,並非性平事件之規定程序,誤解行為時性平法規定與相關處理程序,與行為時性平法相關規定未合,被付懲戒人對實施錯誤的性平會調查前程序,其竟毫無所知,實難辭監督不周之咎。
七、被付懲戒人主持系爭性平會議,指揮所屬有關性平工作之任務,未依行政程序法第64條規定,調查程序進行中之訪談應作成訪談紀錄,為紀錄之正確性,須以錄音輔助之;且行為時性平法暨其施行細則,均未見禁止性平會錄音之規定,其竟因擔心有個資問題,指示學務主任,每次性平會不錄音,非基於法律規定,錯誤指示該校性平會會議禁止錄音。
八、被付懲戒人對於該校性平業務單位認事用法有誤毫無所知,教育部99年8月12日台訓(三)字第0990120627號函釋雖略以,對於案情明確之性平案,可不組調查小組,惟就該案於案由、調查訪談過程紀錄、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相關物證之查驗、事實認定及理由、處理建議等行為時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之內容,仍應於性平會之會議紀錄載明,按此以觀,系爭性平會議均決議甲生所涉事件「不組調查小組,由學校自行列管」,會議紀錄卻未完全載明上揭行為時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之內容,與前開教育部函釋未合。又任令該校106年10月間召開之系爭性平會議紀錄遲至106年12月甲生輕生後才陳核、會議紀錄內容未完全載明行為時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之內容等情,分別違反臺北市校務會議要點、教育部相關函釋、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下稱文書處理要點)與行為時性平法等規定,被付懲戒人應負督導不周之責。
九、被付懲戒人應依教師法第32條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且依112年6月21日修正前國民教育法(下稱行為時國民教育法)第10條所揭示校長遴用生教組長權限;及依105年6月29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下稱行為時代課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l0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生教組長原則上應以正式教師擔任之。被付懲戒人明知乙前組長自l02年8月1日起擔任該職,素有管教學生作法不當之爭議,甲生入○○國中就讀前,該校行政會報即有以「生教組或生教組長的管教方式應調整、應注意」作為會議決議,後續亦見多次討論生教組管教方式,l06年6月6日l05學年度第ll次行政會報、l06年9月12日l06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報、l06年l1月7日l06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報、l07年l0月2日l07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報等會議決議提醒。此外,有關甲生於學務處期間,學務處之輔導管教措施部分,依據教育局於l06年12月15日訪談乙前組長,其坦承曾處罰其他學生站在門板後面,並拍打門板發出巨大聲響,但其未承認有對甲生如此處罰,當時甲生係坐在門口位置上等語。惟教育局於l07年l0月8日訪談午姓學生指出,渠有看過甲生遭乙前組長於手機櫃及門板間處罰。另詢問該生是否聽過學務主任要求甲生轉學,該生表示:「有聽過,他常常這樣說,也對我說過,乙○○及校長也會說。」經教育局分別於l07年5月31日、l1月5日及l08年2月13日函請○○國中檢討,經該校表示,針對l06學年度乙前組長業經該校不予續聘在案,並於l08年l0月15日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以乙前組長對學生之輔導管教方式經勸導仍不足,尚有改善空間,予以申誡1次。對此,被付懲戒人於移送機關約詢時表示:「生教組組長一般教師不太願意擔任,乙○○組長除了公開場合外,我還私下找他至少3次,請他改進管教方式,但是改進情形不好,我也有責任。」等語,坦承其明知乙前組長管教學生作法不當,屢經提醒仍無法改善,卻仍聘任其擔任生教組組長職務。在乙前組長持續無法改善情形,被付懲戒人卻仍持續遴用其擔任該職務,顯未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核有違失。
十、被付懲戒人依學生輔導法第7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負指揮建立校園內部單位橫向聯繫機制以落實學生輔導工作,責無旁貸。又依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下稱轉銜輔導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學校將高關懷學生列冊管理後,在學生畢業前一個月,召開評估會議;學校內的輔導人員要去確認學生編在哪一班。學校內細部作為,可參考前開條文規定。校園內實際運作,輔導教師應該與導師談。同時教育局人員指出「高關懷學生畢業一個月前,召開評估會議確認後,原校要上網通報,接收學校要上網查詢。依規定,輔導室要接收此項通報資料。」以及稱:「輔導室知道後應該通知導師……學校內部應可透過工作平台,在校內轉銜學生資訊,達到學生適性輔導的目的。」等語,○○國中內部應由輔導人員即時聯繫相關單位、人員,以落實適性輔導工作甲生特殊身心狀況之資訊。甲生之導師係經甲生本人告知,乙前組長遲至執行甲生懲處時方知其具妥瑞氏症且視之為一般生,均證○○國中內部處理學生教學輔導工作之橫向聯繫不足,被付懲戒人難辭監督不周之責。
、移送機關於l07年l0月9日立案調查「據悉,臺北市立○○國民中學某名學生(即甲生)l06年12月因不堪學校師長羞辱恐嚇而跳樓輕生。校方知道甲生有妥瑞氏症,但仍強行將學生課後留置在學務處,予以言語恐嚇羞辱、要求禁閉罰站,持續3週。甲生曾被指對同學性騷擾,但性平會疑似沒有深入調查事情真相,直接指責甲生過錯。校方種種不當的處理和對待,造成甲生極大壓力,最終走上自殺一途。究竟甲生在學務處是否遭受不當管教?性平會是否有妥善調查處理疑似性騷擾事件?教育局有沒有善盡調查監督的責任?有深入調查之必要案」乙節,調查竣事後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l08年5月16日第5屆第58次會議通過在案。嗣後,教育局以被付懲戒人處理學生涉有性平事件未慮及其未成年且身心行為具特殊性,違反性別平等原則等情事,依當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頂第4款第3目,於l08年6月21日核定記過1次之處分;仍由監察院持續追蹤列管中。詎被付懲戒人「覺得很委屈」、對於自身行為認知「只有一些瑕疵」,且於法定之申訴程序外透過各種管道向教育局業務單位傳達不服之意見,顯其對於處理甲生乙事仍未具悔意,復以教育局於被付懲戒人之申訴評議尚未決定前,該局業務單位中等教育科即於l08年12月5日簽請重新審議,且經l09年1月6日召開校長成績考核會l08學年度第1次會議議決變更重新核定被付懲戒人懲處為申誠2次。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2頂及第3項規定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懲戒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綜上,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及第7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應誠實清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等規定,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l款所定違法執行職務情事,並有懲戒之必要。
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證據(均影本在卷):㈠朱毋我簡歷表。
㈡甲生於106年12月因不堪學校師長羞辱恐嚇而跳樓輕生一案(前案)調查報告。
㈢甲生於l06年12月因不堪學校師長羞辱恐嚇而跳樓輕生一
案(前案)糾正案文。㈣教育局108年6月21日懲令。㈤移送機關ll0年l1月22 詢問丁○○、戊○○、己○○筆錄。
㈥教育局109年1月6日召開l08學年度第1次校長成績考核會會議紀錄。
㈦教育局109年3月4日懲令。
㈧性平事件調查處理流程分工圖。
㈨106年第2次性平會議紀錄。
㈩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紀錄。
教育部l03年5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Z000000000號函。
教育局l07年l0月15日專案調查、特別視導報告表。
教育局l07年l0月3日訪談學務主任庚○○紀錄。
移送機關ll1年4月18日詢問朱毋我筆錄。
處理刑法第227條事件應注意事項暨所附家長通知書範例。
○○國中於性平會議前令學生簽寫之自述表。
移送機關ll1年4月28日詢問辛○○筆錄。
臺北市國中學生獎懲準則。
○○國中學生獎懲要點。
移送機關l07年12月13日訪談甲生家長筆錄。
甲生大事記。
行為時學校訂定輔導辦法注意事項。
行為時○○國中輔導學生辦法。
教育局107年l1月5日函。
教育局l08年2月13日函。
○○國中l07年l1月27日以北市○中字第Z000000000號函復
教育局說明甲生自傷事件之檢討情形,該函附件包含「臺北市立○○國中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前程序」。
教育局l07年l0月3日訪談朱毋我紀錄。
教育部99年8月12日台訓(三)字第0990120627號函釋。
行為時代課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乙前組長簡歷表。
4次行政會報會議紀錄。
教育局l06年12月15日訪談乙前組長紀錄。
教育局l07年l0月8日訪談學生紀錄。
移送機關l08年4月2日詢問教育部及教育局筆錄。
教育局l06年12月15日訪談壬○○導師(下稱壬導師)紀錄。
乙前組長於l07年l1月15日提出考績會書面意見。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甲生非因學校不當處分而輕生,被付懲戒人對於甲生遭遇深
感遺憾,但被付懲戒人係依法維護相關權益,非移送機關所稱未具悔意。
㈠甲生所患妥瑞氏症之症狀為不自主抽搐、肌肉顫動,是中
樞系統異常,不影響智能發展,單純妥瑞氏症不可一概認為特殊生,尚須視是否同時伴有注意力缺陷過動症而有嚴重學校生活適應欠佳情形,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規定,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教育方式進行輔導服務。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始得認定得施以特殊教育方式進行輔導。
㈡甲生家長於甲生國小畢業時,未向甲生當時就讀之○○國小
輔導室表明同意○○國小得向○○國中告知提供轉銜輔導服務,○○國小基於個人資料保護為由,而未向○○國中告知任何甲生於國小時期的輔導內容及相關資料,故○○國中相關教職人員,不知悉甲生患有妥瑞氏症及是否有同時伴有過動症,甲生家長亦拒絕○○國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僅同意學校輔導室提供介入輔導服務,致○○國中相關教職人員僅能於甲生入學後,經相當時期觀察甲生是否有適應學校生活欠佳的情況,再進行初步輔導並原則上追蹤3個月,判斷有施以特殊輔導方式必要後,再視家長意願是否轉介特殊教育鑑定,俟鑑定通過後,再施以特教生之心理輔導服務,故○○國中在未能充分取得關於甲生的過往相關資料下,不得貿然以「特殊生」之方式安置甲生,否則恐涉有「歧視」甲生之虞。甲生於學校開學後,與相關同儕發生多次衝突,○○國中相關教職人員依規定對甲生進行相關輔導行為。甲生復於106年10月間,因與男性、女性同學分別涉有疑似性騷擾之行為,經學生及家長向學校反應,學校依法進行性平會,並由被付懲戒人擔任主席,但因甲生有坦然承認有不當行為,並向被行為學生道歉,被行為學生家長均表示不予追究,簽署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故性平會即未進行實質調查。甲生與其他2位同學於106年12月7日因作業未寫完,在課堂結束後留下完成作業待壬導師檢查,壬導師先行檢查其他2位已完成作業的同學,甲生未完成作業,即稱因家長要來接送,而轉身離去,壬導師因擔心甲生安危,隨即追出,詎料甲生竟持雨傘指向壬導師之胸口處,似有攻擊行為,壬導師即抓住甲生所持雨傘,甲生隨即將雨傘抽回繼續往校門口走去,並在校門口處碰上甲生之母親(下稱甲母),壬導師向甲母說明上情,甲母隨即對甲生施打巴掌,壬導師請警衛通知乙前組長到場,乙前組長請甲母注意甲生情緒後,由甲母將甲生帶回家,回家過程中,甲母責駡甲生:「你這麼壞我怎麼會生出你這種小孩?你不要跟我回家了。」等語,甲生發怒亂丟身上的雨傘與便當盒,甲母不理會,先行返家等候甲生,甲生到家後將書包等物品丟至地上,對甲母稱:「東西還你」等語,甲生隨即上樓跳樓輕生。患有單純妥瑞氏症之學生,並非可得視為身心狀況特殊之學生,甲生之導師及輔導室老師長時間對甲生及甲生家長進行訪談關切,付出大量的心力。甲母因而對被付懲戒人、壬導師及乙前組長提起業務過失致死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818號案為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甲母再議之聲請在案,甲生輕生跳樓實與被付懲戒人之處置無相當因果關係。
二、教育部103年5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902914號函釋:「(二)查現行(行為時)性平法並未訂有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均應依職權啟動檢舉調查之規定,倘所通報事件經性平會開會討論,考量未涉及公益,且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亦表明不願申請調查時,性平會得就相關安全之改善、課程教學之落實、校園宣傳或輔導等事宜進行討論後,於本部之回報系統陳報性平會之會議紀錄。」等語,調查前程序係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相關權益,及其程序選擇權,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有出具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之權利。甲生因分別於106年10月17日、10月23日對同學之私密處進行接觸之疑似性騷擾行為,經被行為學生向壬導師反應後,學校相關教職人員即依規定,進行系統通報,並籌備召開性平會,由性平會執行秘書整理甲生及被行為學生自述說明等相關案件資料,被付懲戒人於系爭性平會議前未接觸到任何案件資料,開會前乙前組長分別與被行為同學家長及甲生家長進行會談說明及權益告知,被行為學生家長表明同意不予追究甲生責任而申請不調查,乙前組長隨即請被行為學生家長簽署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未有任何強制要求。被付懲戒人擔任性平會主席主持會議,於開會時才接觸到性平會執行秘書所整理之案情資料,性平會執行祕書並向被付懲戒人表示此可能涉及刑法第227條之案件,被付懲戒人即依106年防治手冊相關流程,詢問性平會執行秘書關於被行為人學生家長是否有申請調查,乙前組長隨即表示已於告知權利時確認過被行為學生家長及甲生家長同意不申請調查,並有簽署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被付懲戒人即表明會議應到此為止,並經所有性平會委員一致認同,故被付懲戒人未於性平會議要求甲生家長及被行為人家長簽署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此可傳喚當時在場之性平會委員到庭陳述說明。106年第2次、第3次性平會議紀錄之決議部分,固分別記載「兩位家長均簽署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三位家長均簽署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但此確實並非性平會之決議為之,如有必要,請通知當初參與性平會之家長會長丙○○到庭釐清真相。
三、依教育部103年5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902914號函釋:「(二)查現行(即行為時)性平法並未訂有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均應依職權啟動檢舉調查之規定,倘所通報事件經性平會開會討論,考量未涉及公益,且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亦表明不願申請調查時,性平會得僅就相關安全之改善、課程教學之落實、校園宣傳或輔導等事宜進行討論後,於本部之回報系統陳報性平會之會議紀錄。」被行為學生表明不願申請調查時,且未涉及公益,性平會即不得進行調查。106年防治手冊,未檢附其他不申請調查通知書之範本,故甲生所涉事件縱無處理刑法第227條事件應注意事項之適用,乙前組長依照該通知書範例,就個案實際情形進行調整。況學校不得強制家長簽署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非指家長「不得」簽署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
四、教育部所頒訂「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之內容,並未規定性平會會議主席之職責內容。參照內政部頒訂之會議規範第17條規定:「主席之任務如左:(一)依時宣布開會及散會或休息,暨按照程序,主持會議進行。(二)維持會場秩序,並確保議事規則之遵行。(三)承認發言人地位。(五)依序將議案宣付討論及表決,並宣布表決結果。(六)簽署會議紀錄及有關會議之文件。
(七)答復一切有關會議之詢問,及決定權宜問題與秩序問題。」故會議主席之任務主要是確保會議能順利進行,並得決定會議權宜問題及秩序問題。教育部所頒訂「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之內容,並未規定性平會會議主席之職責內容。被付懲戒人未於召開甲生性平會時,命甲生進場公開說明相關案情,僅係就是否得依處理刑法第227條事件應注意事項處理進行判斷,及甲生日後教育輔導方式進行討論,無進行實質調查。被付懲戒人主持106年10月18日性平會議時,未命甲生進場說明,僅係依照性平會執行秘書所提供甲生及被行為學生之自述等表面證據,「初步判斷」是否涉及刑法第227條之行為態樣,得否依處理刑法第227條事件應注意事項處理,而將性平會委員之討論內容記錄於會議紀錄上,未對甲生、被行為學生、甲生行為時在場之其他學生進行訪談,客觀上實難謂有進行任何調查。
五、被付懲戒人主持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時,雖經雙方家長同意不申請調查,但為討論甲生日後的輔導方式,故被付懲戒人仍請雙方家長說明事情經過,以共同討論及擬定後續教育輔導作為。但因甲生家長對於被行為學生之自述內容有所質疑,表示與甲生向其表示之內容不同,強烈要求甲生進場向其說明事實經過,被付懲戒人為避免甲生家長阻礙會議程序之進行,且基於尊重甲生家長之強烈意願,故同意甲生家長之要求,亦經在場之人同意,由甲生家長讓甲生進來說明事實經過,確認事實經過,甲生家長始同意繼續依照會議流程繼續進行,被付懲戒人係基於當時客觀情況,不得不基於現場判斷所做出之決定,以安撫甲生家長及被行為同學家長之情緒,避免不必要之衝突發生,因此情況未於性平事件調查處理流程分工圖中規範,故應屬被付懲戒人之行政裁量判斷,尚難謂被付懲戒人有何重大疏失。
六、被付懲戒人未指揮○○國中以性平會做成甲生「抽離於班級外、假日禁足、調動社團……」等7項處置,係於性平會結束後,與甲生家長進行甲生安全之改善、課程教學之落實、校園宣傳或輔導等事宜之討論。故被付懲戒人與甲生家長討論關於甲生的後續校園輔導之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亦無違法失職之情事。
七、被付懲戒人係因甲生於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後,曾承諾答應會對被行為學生進行道歉,為兼顧被行為學生的心理調適,故於106年10月25至27日請甲生暫時至學務處進行學習,同時由導師及輔導老師對甲生進行相關晤談輔導,引導甲生正向尊重其他同學的權利,經判斷甲生對於相關判斷能力有所提升,且已經撰寫完畢對被行為同學之道歉信,隨即讓甲生回歸班級生活,並經甲生家長同意下,安排甲生參與部分學輔班課程,讓甲生日後通過鑑定後,可適應學輔班的作息,此後○○國中相關教職人員僅有讓甲生於下課及午休時間到學務處,亦藉此宣洩甲生過剩的精力,讓甲生於在教室上課過程中能保持更多的專注力,甲生於此期間內確實有所進步,與同學相處有所好轉,被付懲戒人係基於全體學生及甲生的受教權益,所做之綜合通盤考量縱有與相關法規不盡相符,但仍係基於甲生最佳利益為之。被付懲戒人係因被行為學生對於甲生仍有擔憂害怕,而依與甲生家長所達成之共識,短暫將甲生安置於學務處進行學習,隨後即將甲生回歸教室進行學習,此為暫時權宜措施,未過度限制甲生之受教權。被付懲戒人無推定甲生行為錯誤,亦無於甲生面前斥責有病就要吃藥等情。
八、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雖經雙方家長均同意不申請調查,但為討論甲生日後的輔導方式,故被付懲戒人仍請雙方家長說明事情經過,以共同討論及擬定後續教育輔導作為,被付懲戒人因聽聞甲生陳述看得到女生裸體等語,依一般經驗法則而論,初步判斷甲生可能有說謊之傾向,被付懲戒人才喃喃自語脫口「小孩騙大人」等語,此係基於被付懲戒人思考針對甲生發生的情況,要施以如何的教育輔導措施,而一時脫口,並非針對甲生家長所為,被付懲戒人無推定甲方行為錯誤之情事,然被付懲戒人上開話語,有可能造成甲生家長的不適,惟非故意為之,另被付懲戒人無大聲斥責甲生有病就要吃藥之情事,而是詢問甲方家長關於甲生的就診及用藥情況,以研擬是否再請學校教職人員給予甲生更多的協助,因甲生家長回覆甲生並未按時服用藥物,被付懲戒人才以溫和的方式引導甲生,不要抗拒藥物,就像得到感冒一樣,要好好吃藥,以鼓勵甲生不要因服用藥物而心理上感受到自卑,被付懲戒人係基於關心甲生的角度而為上開陳述,非故意為之。要之,被付懲戒人上開言論,皆係出於關心甲生當時所遭受的情況,分析發生的原因,以擬定後續甲生所需的教育輔導方式為之,非故意為之,倘致甲生家長感受不佳,被付懲戒人願向甲生家長予以致歉,但被付懲戒人非出於故意為之,若貿然對被付懲戒人施以懲戒,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九、被付懲戒人僅有核定性平會委員為13人,而○○國中106學年度性平會章程公布內容誤為21人,且臺北市校務會議要點未明文規定性平會組織章程及相關計畫屬於應議決事項。
㈠被付懲戒人自104年就任○○國中校長時起,未曾核定任何○○
國中性平會組織章程,且不知悉106年性平會組織章程,並於106年向教育局報備性平會委員人數為13人,系爭性平會議未有不符法定人數之情事,已多次於移送機關調查程序說明。
㈡行為時性平法第9條第2項後段規定:「其組織、會議及其
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訂之。」未如行為時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教師法第17條、行為時學校訂定輔導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第21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總綱㈥實施要點等規定,應由校務會議通過,則性平會章程、性平教育計畫是否屬於臺北市校務會議要點第11條所稱校務會議應議決之重大事項,或有疑義,且教育局106年7月12日北市教綜字第10636998700號函表明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經學校性平會討論通過後實施,未要求要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則被付懲戒人核定性平教育計畫,是否可認有未盡監督不周,實有疑義。
㈢教育部101年9月26日臺訓(三)字第1010156729號書函示
意旨,係稱行為時性平法第2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第20條第2項校園性平防治準則所定之防治規定等校內章則,屬校務重大事項,應請提交校務會議議決,並未提及學校性平會組織應一併提請校務會議議決,況且被付懲戒人就任後未制訂或修正任何性平會章程,業如前述,106學年度性平教育計畫要點第3點即明訂性平會委員共13人,○○國中亦向臺北市政府報備106學年度之性平會委員為13人,未另外核定106學年度性平會章程,並無任何與事實不符之處,被付懲戒人均是依教育局之指導進行相關性平會事務之處理,灼然甚明。
㈣被付懲戒人自104學年度接任○○國中校長後,並未接受性平會相關訓練,當時相關法令亦未要求校長「應」接受行為時性平法相關受訓,故一般學校皆是由性平會執行秘書接受訓練,並處理相關行政事項,被付懲戒人初接任校長職務,難免有力有未逮之處,但移送機關對於相關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事實未予考量,即將被付懲戒人送交懲戒,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顯有疑義
十、性平法暨其施行細則未規定性平會議應予錄音,依性平事件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調查程序實際係由性平會所決議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性平會不進行調查,被付懲戒人未籌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性平會議既未有進行調查訪談之情事,自無行政程序法第64條之適用。故性平會議是否錄音,應由性平會委員依個案情況進行行政裁量,且應尊重與會人士之意願。
、系爭性平會議紀錄,係由○○國中學務處幹事癸小姐所製作,但因癸小姐對於會議內容之記載,有過多之省略,故被付懲戒人認為內容不符相關規定,而退回要求癸小姐予以補正,但因癸小姐仍未能詳實記載會議過程,故被付懲戒人即口述系爭性平會過程,請文書組長協助繕打以完成紀錄,並對遲延完成紀錄之癸小姐施以懲處。況行為時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四、相關物證之查驗。五、事實認定及理由。六、處理建議。」其中第2至5款應係屬調查小組所製作之調查報告之內容,甲生所參與2次性平會議,經被行為學生家長表示暫時不申請調查,性平會自不得籌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亦不得進行相關訪談,業如前述,則被付懲戒人自無從記載上開第2至5項內容,移送機關似有誤解教育部99年8月12日台訓(三)字第0990120627號函之意旨。
、乙前組長雖非完美,但無重大過失,被付懲戒人無理由將乙前組長予以解聘,且○○國中人力不足,因生教組長係對學生施以管教措施,時常不慎會引起相關爭議,故一般教師皆不願兼任生教組長,被付懲戒人一直在尋找其他適合人選,但未有相關人員願意擔任,此係因現實客觀環境原因所致,故被付懲戒人不得不續聘乙前組長,亦時常提醒乙前組長進行改善,希望乙前組長能妥善對學生進行管教,實難謂被付懲戒人有重大違失。
、甲生家長未同意○○國小向○○國中提供甲生相關輔導資料,故○○國中相關教職人員僅能以觀察甲生方式為之,且單純妥瑞氏症並非可認特殊身心狀況,只能以一般生進行對待,業如前述,而壬導師知悉甲生情況時,即已回報學校,學校輔導室亦有積極對甲生進行晤談輔導,而參照臺北市國民中學適應欠佳學生校園團隊合作模式手冊所載,有適應不良之學生,先由輔導室受理列冊追蹤,並由輔導室主任主持輔導需求評估會議,視需要可邀請教學組長、生教組長進行研商討論,壬導師自8月份新生訓練開始,得知甲生患有妥瑞氏症,即向學校輔導室進行通知,並由輔導室同步進行相關訪談,則輔導室如認有跨處室整合之需求,自會通知其他行政代表共同研商,則時任乙前組長如確實於106年10月間始得知甲生患有妥瑞氏症,亦應是學校輔導室評估尚無生教組長協助之原因所致。
、行為時學校訂定輔導辦法注意事項第24條規定:「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甲生於106年11月24日發生嚴重課堂干擾,經導師請求學務處協助,故將甲生暫時抽離教室至學務處進行學習及輔導,係屬符合第24條規定之行為,此為現場第一線教職人員所為之決定及建議,被付懲戒人基於甲生先前於下課及午休時間至學務處休息,與同學相處情況有逐漸好轉,基於兼顧其他學生的受教權及學習心情,而未制止甲生導師及學務處之決定,被付懲戒人身為教育家,也是誠心希望能協助甲生回歸教室學習,並非故意剝奪甲生之受教權。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主觀上並無違法之故意,且因就任校長不久,對於○○國中相關校務運作尚未完全熟悉,而均仰賴○○國中原有行政人員之協助,被付懲戒人對於甲生發生之憾事,實深感遺憾,但被付懲戒人並非自行擅斷為之,皆係經徵詢相關人員建議後為之。
、證據(均影本在卷):㈠妥瑞氏症介紹。㈡轉銜通報表。
㈢臺北市國民中學適應欠佳學生校園團隊合作模式Q&A。
㈣甲生人際衝突與嚴重課堂干擾秩序紀錄。
㈤甲生輔導晤談時間表。
㈥士林地檢署檢察官l07年度偵字第1818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士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
㈦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l09年度上聲議字第1567號處分書(下稱高檢署處分書)。
㈧106年防治手冊節錄。
㈨系爭性平會議紀錄。
㈩教育部l03年5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Z000000000號函釋。
甲生學輔班課表。
教育局l06年7月12日北市教綜字第Z0000000000號函。
性平事件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
臺北市國民中學適應欠佳學生校園團隊合作模式手冊節錄。
l06學年度性平教育計畫。
教育局l06年1月19日北市教綜字第Z0000000000號函。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經臺北市政府依行為時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4項,於104年8月至112年8月聘任為○○國中校長,依同法第9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行為時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臺北市校務會議要點第11點等規定,綜理校務,主持校務會議,議決校務發展計畫、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裁決之事項、校長交議事項等校務重大事項;且依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規定,保護學生之受教育權;暨依行為時性平法第9條擔任該校性平會主任委員,主持性平會議及依第4章性平事件之防治、第5章申請調查及救濟規定,負責校園性平事件調查處理、採取必要之處置;依學生輔導法第7條規定負學生輔導責任;為依法令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二、查被付懲戒人身為○○國中校長,負綜理校務職責,且擔任該校性平會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依當時行為時性平法規定,負指揮、監督所屬有關性平工作之任務,本應就系爭性平事件相關性平會之組織、會議、調查、處理、救濟,暨相關懲處、輔導事務,依法切實執行。詎其執行職務,未注意違反性平之法規,且對於該校性平業務單位程序之遵守有誤,毫無所知。又任令該校106年10月間召開之106年第2、3次性平會議紀錄遲至106年12月甲生輕生後才陳核、會議紀錄內容未完全載明行為時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之內容等情,分別違反臺北市校務會議要點、教育部相關函釋、文書處理要點與行為時性平法規等規定。並有下列違失:㈠○○國中106學年度性平會章程未經校務會議程序議決,違反臺北市校務會議要點及教育部相關函釋。㈡依行為時性平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性平事件申請調查是被行為人之權利,性平會無要求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署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之權限,○○國中請行為人及被行為人家長簽署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於會議中決議不組調查小組由學校自行列管,程序顯有錯誤。㈢系爭性平會議要求學生進入性平會說明澄清事實,已屬實質對本案進行調查,且會議紀錄亦記載「該行為樣態確屬性騷擾行為」,又系爭性平會議紀錄未依行為時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內容記載,並依行為時性平法第31條規定,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被行為人,未遵守性平事件調查處理流程分工圖程序。㈣系爭性平會議決議均涉及學生懲處,不符行為時性平法第6條性平會任務、臺北市國中學生獎懲準則、○○國中學生獎懲要點等規定。㈤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中與家長所協議之7項處置,違反行為時學校訂定輔導辦法注意事項第22點、行為時○○國中輔導學生辦法第16點等規定。㈥被付懲戒人於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發言「小孩騙大人」,即使係喃喃自語,然未顧及家長感受,且立場易受質疑,亦屬不當。㈦系爭性平會議紀錄遲至106年12月甲生輕生後才陳核,違反文書處理要點。㈧被付懲戒人明知乙前組長素有管教學生作法不當之爭議,仍持續遴用其擔任生教組組長乙職,而致對甲生管教不當,應負監督不周之責。㈨○○國中內部處理甲生教學輔導工作之橫向聯繫不足,被付懲戒人難辭監督不周之責。
三、上開事實之認定理由及依據,分述如后:㈠下列事實已為兩造所不爭執:
⒈被付懲戒人擔任○○國中性平會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處
理甲生所涉性平事件。校方有請雙方家長簽署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
⒉性平會上甲生進場公開說明。
⒊○○國中以性平會會後被付懲戒人、輔導組長、生教組長、輔
導主任、學務主任、家長會會長與家長協商生活輔導做成甲生「抽離於班級外、假日禁足、調動社團、取消晚自習、甲生與甲生家長向被行為人及其家長道歉⋯⋯」等7項處置。
⒋被付懲戒人身為○○國中校長,負綜理校務職責,且擔任該校
性平會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負監督、指揮所屬有關性平工作之任務。
⒌本件性平會全程沒有錄音。
⒍106年10月間召開之系爭性平會議紀錄遲至106年12月甲生輕生後才陳核。
⒎被付懲戒人明知乙前組長,管教學生曾有爭議仍持續遴用其擔任該職務。
⒏甲生患有妥瑞氏症,且疑有合併注意力缺陷、過動的情形。
㈡系爭性平會議分別違反臺北市校務會議要點、教育部相關函釋、文書處理要點與行為時性平法規等規定,如次所述:
⒈行為時性平法第9條第2項明訂性平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
事項,由學校定之。惟「臺北市立國民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並無關於性平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等項規定(見本院卷㈠第339至350頁),則該等事項之決定,應依個別法令規定;而依行為時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10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臺北市校務會議要點第11點等規定,校長綜理校務,主持校務會議,議決校務發展計畫、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校長交議事項等校務重大事項。各級學校依據性平法第12條第2項所定之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依據同法第20條第2項與校園性平防治準則所定之防治規定,及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包含3法整合之處理機制)等校內章則,均屬校務重大事項,應提交校務會議議決,有教育局111年12月5日北市教學字第1113103749號函及所附教育部101年9月26日臺訓(三)字第1010156729號書函附卷可稽(本院卷㈠第335至338頁)。依上說明,上開性平事件防治規定及措施,屬學校重大事項應經校務會議議決,舉輕明重,性平會組織章程為執行上開防治等規定單位之依據,自屬重大事項,為校內重要章則,應經學校校務會議議決,為當然之理,至為明確,教育局108年2月13日北市教中字第1083013543號函說明欄 、㈡同此見解,亦據教育局學務校安室主任子○○、中等教育科股長丑○○、商借教官寅○陳述在卷(見上開函、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㈢第263至264頁、卷㈠第306至308頁)。查被付懲戒人對當時○○國中性平會組織章程未經校務會議議決不爭執(本院卷㈠第307頁),且有○○國中106學年度(即106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性平會章程第5點:「本實施計畫要點(按應係「組織章程」之誤)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通過後,經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亦同。」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76頁),足見系爭性平事件當時性平會章程未經校務會議通過,所組成之性平會難謂合法。被付懲戒人引教育部101年9月26日書函謂性平會組織章程無庸經校務會議決議,尚屬誤會。被付懲戒人雖辯稱:當時系爭性平會委員為13人,已向教育局報備,故系爭性平會組織合法等語,並提出「臺北市○○國民中學106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要點」為據,惟查106學年度性平會章程規定系爭性平會委員為21人(見本院卷㈤第174頁),而106學年度性平教育計畫規定系爭性平委員為13人,系爭性平會章程既未經校務會議議決而不合法,其委員人數若干均不影響未經合法訂定之事實,縱○○國中曾向教育局報備性平委員人數為13人,亦無足證明系爭性平會合法。況被付懲戒人所提係106學年度性平教育計畫,而非性平會組織章程。尤有進者,本院命○○國中提出該校自103年迄108年性平會組織章程訂定之所有相關文件(含各簽稿及會議紀錄),被付懲戒人決行該校112年7月18日北市○中學字第Z000000000號函覆文件中,未有當時性平會組織章程,僅有上開計畫要點,該計畫 「組織」項下內容僅記載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包括校長、輔導主任、學務主任、教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組長、生教組長、教學組長、事務組長、教師會長、家長會長、專輔老師兩名,共13人,其中女性7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等語,與當時性平會組織章程記載之人數21人,其中女性13人不符。又該計畫未若上開組織章程之性平會組織項下載明各個成員職稱、姓名、工作項目,則被付懲戒人所辯當時性平會委員合法人數究為若干云云,不但誠屬疑問,益證○○國中文書管理之嚴重缺失。被付懲戒人另辯稱:其曾問過學務主任,有關性平委員委員人數的規定,只要校長同意就可以等語,並以其向教育局陳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回復填報系統」回報人數為13人為據,查校長綜理校務,且為性平會主任委員,其負責工作項目為:「督導全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推行,召集工作小組會議。」(本院卷㈤第174頁),應具性平法規之智能(含相關規定之訂定程序),其竟諉諸所屬學務主任,難辭其違反法令責任,其回報教育局之人數不足為其有利之證明。
⒉性平會接獲甲生於106年10月17日有疑似性平事件,在乙前組
長取得上開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後,○○國中性平會於同年月18日即召開106年第2次性平會議,依會議紀錄內容,首作會議說明:係因性平會接獲檢舉,○○國中706A生(即甲生)與B生疑似發生校園性平事件而召開該次會議,次為事件敘述摘要,再為法規依據、事實認定及理由,最後決議:「1.兩位家長均簽署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2.A生依本校獎懲實施要點第12條(點)第7款,言行不檢本應記小過l次,惟A生頗有悔意,故小過1次予以存記,請輔導室確實予以心理輔導。3.不組調查(小組),學校性平會自行列管。」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31至132頁)。被付懲戒人主持該次性平會其程序有下列違反行為時性平法規之情事:
⑴按學校應設性平會,其任務包含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
件,行為時性平法第6條第5款規定自明。次○○國中學校教職員工獲知或申請調查或檢舉疑似性平事件,於24小時責任通報後,應通知雙方監護人,並各自通知被行為人監護人、行為人監護人到校,詢問是否申請調查。如被行為人或法定代理人不申請調查,○○國中應檢具不申請調查資料,陳報性平會主任委員(即被付懲戒人),於3日內聯繫召開性平會,由性平委員檢視事件內容後,經性平委員討論決定,依據性平事件調查處理流程分工圖進行後續程序。性平會應依行為時性平法第29條規定議決是否受理,如決議受理,依行為時性平法第29條第1項以書面通知,並得依行為時性平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或自行處理,未組調查小組,由性平會自行處理之案件,仍須依行為時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內容:「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四、相關物證之查驗。五、事實認定及理由。六、處理建議(應含行為時性平法第25條之「處置」)。」向學校提出調查報告或會議紀錄等書面。查依106年第2次性平會議決議3:不組調查,學校性平會自行列管等語,所謂不組調查,係指不組調查小組調查之意,業據被付懲戒人陳述在卷(本院卷㈥第76頁);再徵諸甲生於106年10月17日(下午)5時出具學生行為自述表陳述事發經過(見本院卷㈤第72頁)。及經性平會會議紀錄事實及理由所載,認定甲生有:「……該行為樣態確屬性騷擾行為。」等語,暨該次會議紀錄未有隻字片語記載不就第1次性平事件為調查(本院卷㈢第131至132頁),足見性平會僅決議不組成調查小組而已,要非不調查認定,而性平會任務職司性平事件調查及處理,如上所述,且性平會請行為人及家長到場及為相關詢問,並為甲生有性騷擾行為認定,性平會顯已執行調查及處理之任務,依上說明,性平會既已實質調查第1次性平事件,應提出上開內容之調查報告或以會議紀錄方式記載上開應報告事項而未提出,違反上開規定至明。被付懲戒人辯稱:性平會未組成調查小組,亦未實質調查甲生性平事件,請甲生到會場說明,僅係安撫當事人及家長,維持會議秩序等語,與事實不符。被付懲戒人又辯稱:該性平會未進行調查,故無庸提出調查報告等語,足見其未曾命○○國中性平會提出書面報告或會議紀錄,違反上開提出書面報告或會議紀錄義務,其所辯殊無可取。被付懲戒人為校長兼性平會主任委員,其缺乏行為時性平法規職能,主持106年第2次性平會議,且進行調查第1次性平事件,就程序事項與實體事項有錯誤認知,其未能正確指揮性平會,益見其違失。上開部分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聲請詢問證人○○國中家長會長丙○○,即無必要,不應准許,並此敘明。
⑵次按上開調查報告內容之處理建議(含行為時性平法第25條
規定之處置),依行為時性平法第6條性平會任務並無懲罰學生之權限,且行為時性平法第25條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第1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第2項)」又第2項所謂「處置」係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及該項規定各款中1款或數款之處置,不含學生懲罰,觀諸該等規定即明。倘性平事件行為人係學生,有違反校規情事,應依○○國中學生獎懲要點規定予以懲罰(見性平事件調查處理流程分工圖),如應予記小過,依上開獎懲要點第15點,應由學務處列舉事實,會知導師、輔導室及相關單位簽註意見後,由校長核定,並通知家長。又○○國中學生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實施要點(下稱○○國中懲罰存記要點)第3點規定,懲罰存記係由初犯校規學生提出申請後,由該生導師、原懲戒教師、學務處或輔導室組長以上人員提案,經導師及有關任課老師2人以上,且非提案人及原懲戒教師之人附署,於懲處未公布前向學務處提出申請,且存記申請表之權責人員全體通過。依上開學生獎懲規定,相關處分均須校長核定。惟查,106年第2次性平會議竟違反上開獎懲要點第15點、○○國中懲罰存記要點第3點規定之程序,逕自決議:「2.A生依本校獎懲實施要點第12條(點)第7款,言行不檢本應記小過l次,惟A生頗有悔意,故小過1次予以存記……」,與上開規定自有未合。被付懲戒人為性平會主席兼學生懲處處分核定權人,於擔任106年第2次性平會議主席,對於逾越會議任務所為決議,未加制止,違反上開學生獎懲規定,顯有違失。
⑶臺北市政府所屬單位開會紀錄,除法規另有規定或會議主席
另有指示外,承辦單位應於開會之次日創號,6個工作日內發送有關單位,文書處理要點第87點第1項第3款第1目明文規定。查106年第2次、第3次性平會議分別於106年10月18、24日召開,而各該性平會議紀錄,係在同年12月7日甲生輕生後,始完成陳核,為被付懲戒人所是認,嚴重違反上開規定時限,並延誤行為時性平法規定之救濟時程,嚴重損害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程序權。
⑷按處理刑法第227條事件應注意事項暨所附家長通知書範例,
係就刑法第227條規定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學校處理流程所訂定,而其附件2提供家長簽復學校之通知書係基於行為人之學生未滿18歲,依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須告訴乃論,提供予告訴人(被行為人法定代理人)簽復學校,其第2段內容:「惟本事件應屬學生間之情感發展而產生親密行為」等語,係就學生間之情感發展,有「合意」性行為情形所提供。惟查乙前組長於系爭性平事件提供予家長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第2段記載「惟本事件應屬學生之間好玩過度而發生的不適當行為」等語,其內容無關學生間之情感發展而產生親密行為,與該注意事項所附家長通知書範例所訂不相當,乙前組長認知及所為,顯有錯誤,被付懲戒人未察而容許該行為,其有監督不周之責。
另被行為人與行為人法定代理人雖出具上開通知書申請不調查,惟依上開行為時性平法及性平事件調查處理流程分工圖,性平會得於當事人不申請調查時仍得依檢舉召開性平會,依106年第2次性平會議紀錄,該第2次性平會議係依檢舉而召開,如上所述,則上開違反規定之通知書尚不影響106年第2次性平會議之召開,併此敘明。
⒊性平會接獲檢舉於106年10月21日,甲生與701B生及C生疑似
發生校園性平事件,同年10月24日召開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依會議紀錄內容,首作會議說明:係因性平會接獲檢舉,○○國中706A生(即甲生)與B生、C生疑似發生校園性平事件而召開該次會議,次為事件敘述摘要,再為法規依據、事實認定及理由,又與會人員(含A父、輔導主任、輔導老師、被付懲戒人)意見摘述,最後決議:1.三位家長均簽署不申請調查通知書。2.C父保留法律追訴權。3.不組調查小組,學校性平會自行列管。4.針對A生確實承認對女同學不當之行為進行討論,A生未承認的部分因無法證實故不予論處。
依據本校獎懲實施要點第12條第7項應記小過兩次;然考量A生承認錯誤且願意確實改進,先由專輔老師陪同就醫醫療妥瑞氏症,並隨行提供A生生活資訊,以協助醫生判斷診治,同時請輔導室進行心理輔導,小過兩次暫予存記。」(見本院卷㈢第135至137頁)性平會於會議過程中,要求甲生進入說明事實,為被付懲戒人所不爭執,且其於教育局訪談時陳述:「開會時,請甲生走進會場……因為裡面有事情不合邏輯,所以後來請甲生澄清,甲生有針對不合邏輯的事情做出澄清,然後我就點頭表示認同……是因為甲生的爸爸在會中公開表示孩子回家跟他說他沒有做這件事,所以我們才請孩子自己澄清……」(見教育局訪談筆錄,本院卷㈤第138頁);另○○國中卯○○事務組長於教育局訪談時陳述:「一開始在討論時,家長在,沒有學生,後來討論完『要釐清為什麼會有這件事』……」(見教育局訪談筆錄,本院卷㈤第121頁);學務主任庚○○亦稱「(問:甲生何時進入性平會議說明,有經過家長同意嗎?)委員有了解事發經過後,認為還有需要再了解,才請甲生進來。……委員認為有需要甲生進來,校長徵詢委員意見,也經過甲生家長同意才進來。……被行為人的好朋友也有進來……。」總務主任申○○亦陳述:「……因為有些內容不一致,雙方須澄清,所以請甲生進來……」(見教育局訪談筆錄,本院卷㈤第131、144頁)足見被付懲戒人使甲生進入會場已踐行實質調查程序。被付懲戒人主持該次性平會其程序有下列違反行為時性平法規之情事:
⑴依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決議3,固記載該次性平事件不組調查
小組調查;甲生於106年10月23日17時45分出具學生行為自述表陳述事發經過(見本院卷㈤第73頁),又依該次會議紀錄,性平會通知被行為人家長、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場,於會議中敘述事發事實,請到場家長、行為人為相關陳述。性平會亦認定甲生有:「……基於經驗及論理法則,於充分討論後認定本檢舉案所提出申請調查之行為,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性騷擾)。其理由如下:……。」等語(本院卷㈢第136頁),足見性平會已實質進行調查,性平會請行為人及家長到場及為相關詢問,並為甲生有性騷擾行為認定,且被付懲戒人於教育局訪談時亦自承:「(問:106年10月24日性平會決議為何?)性平會的決議就是成案,針對甲生承認對女同學不當之行為成立。……」況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紀錄未有不調查記載,是性平會顯已執行調查及處理之任務.依上開⒉之⑴說明,性平會應以調查報告或會議紀錄書面,提出而未提出至明。被付懲戒人辯稱:性平會未實質調查甲生性平事件,且無庸提出行為時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內容書面報告或會議紀錄予學校或主管機關等語,殊無可取。性平委員庚○○、辰○○、家長會長丙○○固於教育局訪談時稱因當事人家長出具暫時不申請調查,我們就沒再進行調查等語,惟被付懲戒人為校長兼性平會主任委員,其缺乏行為時性平法規職能,主持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且進行調查第2次性平事件,就程序事項與實體事項有錯誤認知,如前所述,其未能正確指揮性平會,糾正上開委員認知,益見其違失。
⑵性平會無懲罰學生之職權,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竟違反規定
,逕自依上開獎懲要點第15點、存記要點第3點規定之程序,逕自決議:「4.……依據本校獎懲實施要點第12條(點)第7項(款)應記小過兩次,……小過兩次暫予以存記……」,依⒉之⑵說明,與行為時性平法第6條、第25條第1項、○○國中學生獎懲要點第15點規定,自有未合。
⑶查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於106年10月24日召開,而該性平會會
議紀錄,係在同年12月7日甲生輕生後,始完成陳核,為被付懲戒人所是認,依⒉之⑶說明,嚴重違反該次性平會會議紀錄製作時限,並延誤行為時性平法規定之救濟時程,嚴重損害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程序權。
⑷查依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紀錄內容:會議說明、事件敘述
摘要、法規依據及事實認定理由、與會人員意見摘述等項,載明該案係經性平會接獲檢舉、甲生、相關學生敘述之事實,並判斷何者所述為可採,並據以決議,均屬調查報告應記載之內容,足見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就第2次性平事件已進行調查,依⒉之⑴說明,應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行為時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內容之書面報告或會議紀錄。惟○○國中性平會未依上開規定提出書面調查報告或會議紀錄,且參諸被付懲戒人辯稱:系爭性平會未進行調查,且未組成調查小組,故無庸提出上開內容之調查報告或會議紀錄等語,顯見被付懲戒人自始未曾有命○○國中性平會提出報告之情,其違反上開行為時性平法規規定至明。被付懲戒人否認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進行調查程序,無庸提出書面報告,委無足取。
⑸查乙前組長於系爭性平事件提供予家長之「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第2段記載「惟本事件應屬學生之間好玩過度而發生的不適當行為」等語,其內容無關學生間之情感發展而產生親密行為,與處理刑法第227條事件應注意事項暨所附家長通知書範例不相當,乙前組長認知及所為,顯有錯誤,被付懲戒人未察而容許該行為,其有監督不周之責,亦如⒉之⑷。
㈢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平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
正、專業之原則,行為時性平法第22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查被付懲戒人於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上,曾說:甲生「小孩騙大人」等語(見移送機關約談筆錄,本院卷㈢第166頁)惟辯稱:係因甲生說他看得女性裸體,我才喃喃自語說「小孩騙大人」等語。惟甲生家長於移送機關訪談時表示「校長看我兒子寫的自述書,沒有經過調查就說『又是孩子在騙大人』」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14頁),庚○○主任於教育局訪談時表示「因為校長有看甲生自述表,中間有不實部分,甲生沒有交代清楚,所以校長有講過『小孩子騙大人』這樣的話……是直接對甲生說的……」,辰○○主任表示:「……『小孩子騙大人』這句話是校長看學生自述資料時說的,我印象中校長看著資料講的……當時家長在場……」、丙○○表示:「這句話是校長看學生自述表喃喃自語時說的……」(見本院卷㈤第130、13
4、146頁),其為性平會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在會議中應謹慎發言,以維護會議公正、客觀,竟在未經性平會認定事實前,即在性平會表明對甲生自述表內容之心證,與上開原則有違,實有不當。被付懲戒人雖強調僅係喃喃自語,惟既係會議中發言,且有與會委員多人可聽聞之情形,難免發言不當之責。
㈣○○國中作成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甲生輔導事項,使甲生抽離
於班級外、假日禁足、調動社團、取消晚自習、甲生與甲生家長向被行為人及其家長道歉等7項處置,有下列違失:
⒈查事務組長卯○○於教育局調查時陳述:「(106年第3次性平
會議)決議事項後就散會,散會後我就走了……」(本院卷㈤第122頁);輔導組長巳○○陳述「……獎懲不會在性平會議討論,是確認沒有要調查……(留置學務處是性平會議中討論或是會後討論?)這比較像懲處部分,我沒那麼了解。」(同卷第124頁);學務主任庚○○陳述:「……之後校長就與雙方家長討論如何幫助甲生不再犯,不再發生類似行為。(當時委員還有誰在場?)有課及有要務的委員陸續離席,確定在場的有與會的教務、學務、總務、輔導主任、生教組長及雙方家長。……(問:做會議紀錄的人是用書寫把重點摘錄嗎?是否有陳核校長?)應該是會議紀錄做完列印出來給校長看,因為這2次發生時間很趕……但有跟生教組長說要給校長看,校長看完就收起來……(註……發現歷次紀錄均有完成陳核程序)……」(同卷第131至133頁);輔導主任辰○○陳述:「……後續細節作為,校長、輔導主任、輔導組長、輔導老師、生教組長、學務主任及甲生家長等有『留下』接續討論,(該次討論的決議是什麼?)包括假日活動要請家長多注意、會議後3天抽離到學務處,避免與被行為人互動、調整社團(註:有經甲生同意)、暫停夜自習、抽離3天回班有再發生干擾行為或衝突,下課就到學務處、第8節輔導課暫停(註:後來有去上)、寫道歉信……」等語(同卷第136頁),核與被付懲戒人於調查時之陳述:「……會後再與甲生家裡協調生活輔導事項……因為那跟性平會無關,留下來的原則上有學務、輔導室相關人員及雙方家長都在……」等語相符,是上開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甲生輔導事項即7項處置事項,是在性平會散會後,由被付懲戒人、輔導主任、輔導組長、輔導老師、生教組長、學務主任及甲生家長所協調,尚非屬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之決議事項。既未經學生獎懲會或個案會議之確認,冒然執行,難謂妥適。
⒉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行
為時國民教育法第2條前段規定:「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學生之受教育權及人格發展權應受國家保障、教師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義務(教育基本法第8條、行為時教師法第17條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第2項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學校執行紀律之方式,係符合兒童之人格尊嚴及本公約規定;臺北市國中學生獎懲準則第8條亦規定:學校應設立獎懲會,其任務之一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其事實存在者。」再按○○國中學生獎懲要點第15點規定略以,「嘉獎、警告」由學務處核定並會知導師通知家長;「小功、小過、大功」由學務處列舉事實,會知導師、輔導室及相關單位簽註意見後由校長核定並通知家長;「記大過、特別獎勵及特別處置」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並通知家長。又○○國中懲罰存記要點第3點規定,懲罰存記係由初犯校規學生提出申請後,由該生導師、原懲戒教師、學務處或輔導室組長以上人員提案,經導師及有關任課老師2人以上,且非提案人及原懲戒教師之人附署,於懲處未公布前向學務處提出申請,且存記申請表之權責人員全體通過。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考量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行為時學校訂定輔導辦法注意事項第14點明文規定。是國民教育學生懲處須學校依法定程序,始能為之,非可僅以徵得學生家長同意,即不經法定程序為之。查106年第3次性平會議甲生輔導事項,使甲生抽離於班級外之調動社團、不用參加晚自習,均係限制或剝奪甲生接受教育情事,屬懲處性質,被付懲戒人為校長竟參與上開協調,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徒以經家長同意為由,作成上開生活輔導事項,違反上開學生懲處規定,並使乙前組長執行。教育局專案調查後,以該局l07年ll月5日函指出,甲生自l06年l0月25日起至同年12月1日期間抽離班級至學務處之措施,未經任何正式會議紀錄載明決議以為執行依據,且對甲生執行此措施時未召開個案會議審酌處置措施對甲生身心狀況之影響,並對此輔導與管教方式之合理性進行評估,顯有檢討之必要等語,同此認定。
⒊依據行為時學校訂定輔導辦法注意事項第22點以及行為時○○
國中輔導學生辦法第16點第14款、第15款均明文規定,教師得採取一般管教措施包括「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甲生遭抽離於班級外至學務處如附表一所示,期間甚久,曾有連續達3天,均屬逾越上開限制規定,而未能說明其合理及必要性,且不符合因材施教與考量兒童最佳利益之基本教育原則,難謂有據。
㈤被付懲戒人明知乙前組長擔任生教組長一職時,素有管教學
生作法不當之爭議,再經提醒仍無法改善,卻仍持續遴用其擔任該職務,顯未積極維護學生受教育權益,核有違失;又甲生特殊身心狀況之資訊,甲生之壬導師係於新生訓練時,經甲生本人告知,乙前組長遲至執行甲生懲處時方知其具妥瑞氏症且視之為一般生,○○國中內部處理學生教學輔導工作之橫向聯繫不足,被付懲戒人難免監督不周之責。茲分述如下:
⒈被付懲戒人明知乙前組長素有管教學生作法不當之爭議,屢
經提醒仍無法改善,卻仍持續遴用其擔任該職務,顯未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核有違失。
教師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於行為時教師法第17條明文規定,前已述及。國民中學設學生事務處,置主任及職員若干,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乃行為時國民教育法第l0條規定所揭示之校長人事權限;又依據行為時代課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l0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
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是以○○國中學生事務處生教組長原則上應以正式教師擔任之。查,乙前組長自l02年8月1日起即擔任該校生教組長。甲生入○○國中就讀前,○○國中l06年6月6日l05學年度第ll次行政會報即有以「生教組或生教組長的管教方式應調整、應注意」作為會議決議之情形(見本院卷㈢第286頁),後續○○國中l06年9月12日l06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報、l06年l1月7日l06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報、l07年l0月2日l07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報等會議亦見多次討論生教組管教方式(本院卷㈢第294、300、309頁)。而甲生於學務處期間,學務處之輔導管教措施部分,依據教育局於l06年12月15日訪談乙前組長,其坦承曾處罰其他學生站在門板後面,並拍打門板發出巨大聲響,惟渠並未承認有對甲生如此處罰,當時甲生係坐在門口位子上,惟查教育局於l07年l0月8日訪談之午姓學生指出,其有看過甲生遭生教組長於手機櫃及門板間處罰。另詢問該生是否聽過學務主任要求甲生轉學,該生表示:
「有聽過,他常常這樣說,也對我說過,乙○○及校長也會說。」(本院卷㈢第316至317頁)。經教育局分別於l07年5月31日、l1月5日及l08年2月13日函請○○國中檢討,經該校表示,針對l06學年度乙前組長業經該校不予續聘在案,並於l08年l0月15日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以乙前組長對學生之輔導管教方式經勸導仍不足,尚有改善空間,予以申誡1次。被付懲戒人於移送機關約詢時表示:「生教組組長一般教師不太願意擔任,乙○○組長除了公開場合外,我還私下找他至少3次,請他改進管教方式,但是改進情形不好,我也有責任。」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66頁),坦承其明知乙前組長管教學生作法不當,屢經提醒仍無法改善,卻仍聘任其擔任該職務。被付懲戒人雖以「一般教師不太願意擔任生教組長」等語置辯,惟乙前組長長期有上揭職務上缺失,被付懲戒人持續遴用非正式教師且管教方式素有爭議之乙前組長,實未善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責,亦難解免監督不周之責。至於甲母因甲生輕生告訴被付懲戒人等不當管教甲生致死,有業務過失致死、妨害自由嫌疑,固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及續行偵查後,以告訴人指訴缺乏具體事證,且指訴被付懲戒人與乙前組長管教行為未達強制程度;至壬導師於106年12月7日,不過係罰甲生寫作業,被付懲戒人當日未與甲生有何接觸,與甲生輕生無相當因果關係,監察院糾正文所指行政違失,不足為被付懲戒人有刑責之依據,而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07年度偵續字第260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第260號不起訴處分書),臺高檢以上開處分書予以維持(見第260號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處分書,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偵續字第260號卷㈡第377至382頁、本院卷㈠第85至96頁),上開處分係就告訴人指訴之事實,依刑法業務過失致死、強制罪構成要件所為判斷,與被付懲戒人應否負懲戒責任,係屬二事,況檢察官所為處分無拘束本院判決之效力,自不足為被付懲戒人有利之證據。
⒉甲生特殊身心狀況之資訊,甲生之壬導師係經甲生本人於新
生訓練時告知、乙前組長遲至執行甲生懲處時方知其具妥瑞氏症且視之為一般生,○○國中內部處理學生教學輔導工作之橫向聯繫不足,被付懲戒人難辭監督不周之責。茲分述如下:
⑴按原就讀學校應將經評估為轉銜學生之基本資料,上傳至學
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進行通報。現就讀學校,於接收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後,得召開轉銜會議,並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原就讀學校應指派主責輔導人員參加轉銜會議,協助轉銜輔導,轉銜輔導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9條明文規定。教育局督學室未○○主任於移送機關詢問時表示:「輔導室知道後應該通知導師……學校內部應可透過工作平台,在校內轉銜學生資訊,達到學生適性輔導的目的。
」等語(見本院卷㈢第326頁),是○○國中內部於經由上開通報系統得知甲生情況,應即時由輔導人員就甲生聯繫相關單位、人員,以落實適性輔導工作。
⑵查甲生就讀○○國小期間,在102學年度三年級下學期時已確診
患有妥瑞氏症及過動症,104至105學年度出現與同學互動衝突、面對老師要求的負向反應、105學年度導師提出二級輔導介入,輔導老師開始安排每週一次的個案輔導、家長晤談,106年5月22日召開高關懷學生輔導轉銜評估會議,並進行輔導轉銜通報,其個案問題類別為情緒困擾與障礙、外向性適應欠佳行為、人際關係困擾、親職教育問題、過動症、妥瑞、衝動等項。同年6月5日甲生疑似性平行為,原校學務處為此召開性平會議,同年8月底至9月初間,○○國中自轉銜通報系統獲知甲生資料,8月24日甲生主動向壬導師及全班同學表明自己有妥瑞氏症,同年9至10月間○○國中專輔老師去電○○國小瞭解甲生各項學習及家庭情形(見○○國小學生個別及團體輔導服務記錄表、教育局訪談辰○○主任、壬導師紀錄,本院卷㈤第207至208、97、101頁)。○○國中輔導主任辰○○於教育局訪談時稱:「(問:什麼時候知道學生有狀況?有沒有相關措施?)個案為七年級學生,期初時(八月底九月初)導師與輔導室討論由國小轉銜資料看到有狀況,故與輔導室討論,而輔導室請其填認輔,學校安排專輔擔任認輔,故一開學就知道學生有狀況,而安排專輔協助。……導師由國小書面資料看到學生有人際衝突,且有性平問題,導師與輔導室聯繫。」(見本院卷㈤第93頁),○○國中輔導老師酉○○稱:「學生從○○國小畢業,透過轉銜系統得知學生需要特別注意……另外由國小B表(按即輔導紀錄B表)發現其於國小小六有人際衝突,似有情緒行動,是拿水果刀傷人,且有親師衝突……小學輔導老師表達學生有妥瑞及疑似ADHA,並有性的問題,曾在教室自慰……」(本院卷㈤第97頁);壬導師於l06年12月15日受調查訪談紀錄,甲生於新生訓練時(l06年8月24日)主動向導師和全班同學表明自己有妥瑞氏症(本院卷㈢第335頁);甲生入學後,自106年9月7日起至10月16日,即不斷與同學有摩擦,甲生之父於同年11月30日告知壬導師甲生在家跟甲母說想自殺,經轉告輔導老師等情,為被付懲戒人不爭執(見甲生大事紀,本院卷㈢第221至223頁、本院卷㈤第103頁)。○○國中輔導人員與壬導師已得知甲生為高關懷學生情形,且甲生屢屢發生適應欠佳問題,面臨嚴重學習及生活問題,似此情形,○○國中自應由學校內部輔導人員即時聯繫相關單位,依學生輔導法第6條規定,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並依同法第7條第2項、第3項規定,適時召開個案會議協調○○國中各行政單位共同推動及執行上開三級輔導相關措施,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協助輔導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擬訂輔導措施,暨依學生適應欠佳行為輕重,採取合於行為時學校訂定輔導辦法注意事項所定相應之輔導與管教措施,以確保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之合理有效性;且依當時客觀情形,尚非不能及時為之。乃被付懲戒人疏未注意上開規定,遲至甲生有自殺傾向後,始於同年12月1日、12月4日及12月5日通知甲生召開個案會議未果,再於12月7日邀請處室主任、輔導老師、導師及科任老師等相關人員與會訂定相關措施(見教育局107年11月5日北市教中字第1076059519號函說明 ㈠⒌、㈡、○○國中107年11月27日北市○中字第1076002542號函說明三、㈡、⒉,本院卷㈢第259至260、266至269頁)。甲生在輕生前始終未能接受適當之輔導措施,參以乙前組長於l07年ll月15日提出考績會書面意見略以:106年l0月下旬才知道甲生有妥瑞症狀,但仍不具特教身分,只能視同一般生等語(見本院卷㈢第342頁)。足見○○國中人員對於甲生身心特殊狀況之掌握及橫向聯繫有所不足,以致○○國中內部未能經由輔導人員即時聯繫相關單位、人員,並召開個案會議,以落實適性輔導工作,終未能在甲生輕生前,針對甲生為適性輔導,○○國中於輔導甲生,難謂無疏失。被付懲戒人辯稱:進入特殊教育班須經認定程序,且須經其家長同意,致未能進行適性輔導等語。然甲生為高關懷學生,○○國中本應積極依上開規定踐行適性輔導,與甲生認定特殊教育班與否無必然關連,自不能以未得特殊教育班之資格,即解免適性輔導之責,所辯無可取。
⑶學生輔導法第7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
負學生輔導之責任。」,而被付懲戒人身為校長,指揮建立校園內部單位橫向聯繫機制以落實學生輔導工作,責無旁貸,乙前組長遲至執行甲生懲處時方知其具妥瑞氏症且視之為一般生等情,應有監督不周之責。
㈥被付懲戒人辯稱:其為性平會會議主席僅負依會議規範規定
之執行主席職務責任等語,查被付懲戒人為○○國中校長綜理校務,且依行為時性平法規定擔任性平會主任委員,在性平會上應負責執行行為時性平法規規定之上開任務,如前所述,見理由 ,非若其所辯:僅係擔任性平會會議主席指揮會議程序進行而已,其所辯要屬無稽。
㈦被付懲戒人辯稱:其自104學年度接任○○國中校長,初任校長
乙職,未接受性平會相關訓練,且向由性平會執行秘書接受訓練,並處理相關行政事項,其難免力有未逮之,移送其懲戒有違比例原則等語。查校長綜理校務,並擔任性平會主任委員,為性平法之執法人員,通曉行為時性平法規為其職責,又被付懲戒人於102年擔任臺北市立瑠公國民中學訓導主任(即學務主任),且自承在任職臺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時,曾接受性平教育相關課程訓練(見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一般〉、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59、309頁),應具知曉行為時性平法規之基本職能,上情所辯為避就之詞,不足採信。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上開教育法規,有違行為時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所定執行職務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政府信譽行為及力求務實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失行為。被付懲戒人指揮及執行性平工作,並執行學生輔導事務,違反性平及學生輔導法規,對於學生影響重大,及對於性平事件相關職能之忽視,足使民眾喪失對學校及校長執行性平及學生輔導職務之尊重及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被付懲戒人行為後,公務員服務法雖於111年6月24日修正施行,將修正施行前之第5條,移列為修正施行後之同法第6條,並酌作文字調整,然對公務員應保持誠信、謹慎義務規定之實質內涵並無不同;而該法修正施行前之第7條,固亦移列為修正公布施行後之同法第8條,惟其條文內容並未經修正,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修正施行後同法第6條、第8條之規定。另公務員懲戒法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懲戒法院」,酌作文字修正,對懲戒種類、懲戒處分實質內容,均未修正,無關有利或不利被付懲戒人之文字修正,尚非屬同法第100條規定之變更,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依修正施行後規定,併予敘明。
五、茲審酌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行為,對於行為時性平法規之認知、指揮及執行性平工作,有嚴重錯誤,執行輔導事務消極無措;在○○國中自轉銜系統獲知甲生為高關懷學生後,遲未能即時召開個案會議,整合資源對甲生為適性輔導,雖終在甲生自殺前夕召開會議,惟已不及依性平及學生輔導法規,對甲生盡輔導之責等情,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六、不併付懲戒部分:㈠移送意旨另以:被付懲戒人指揮系爭性平會議禁止錄音,非
基於法律規定,乃屬錯誤指示等語。按行政程序法第64條第1項:「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第3項:「聽證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明文規定聽證程序應作成聽證紀錄,得以錄音輔助之,其立法意旨乃以錄音、錄影輔助聽證紀錄,俾更週全(見該條項立法理由),僅規定應作成聽證紀錄,至於錄音僅係輔助工具,且係規定「『得』以錄音輔助」,顯見錄音尚非強制規定,則聽證程序未以錄音輔助,尚難逕認違法。教育部訂頒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及處理參考流程(下稱處理參考流程Q&A) 保密與資料調閱項下編號37,雖記載:「Q當事人或被調查人是否要求錄音錄影?A:一、調查程序開始前應主動告知雙方當事人調查過程中之錄音錄影事宜。二、因調查小組已有錄音錄影,原則上被調查人不可自行錄音錄影。」等語,上揭處理參考流程Q&A係教育部依行為時性平法規所訂定作為性平會辦理性平事件問題之依據,核其性質為行政規則,係規定於保密與資料調閱項下,且所謂「告知雙方當事人調查過程中之『錄音錄影事宜』」,其文義未有應錄音之旨,顯見僅係規範性平會調查程序應主動告知雙方當事人有無錄音錄影之情形,在調查小組已有錄音錄影情形,原則上被調查人不可自行錄音錄影,即被調查人不可自行錄音錄影之限制。至性平會調查程序應否錄音,行為時性平法既無規定,即屬教育部或教育局得否依相關規定或職權訂定行政規則之權責,在未為相關規定前,難謂被付懲戒人於性平會指示禁止錄音,係屬違誤。
㈡移送意旨又以:被付懲戒人於性平會會議時,公然討論甲生
就醫服藥等個人隱私,與性平會任務無涉,又未顧及甲生感受等語。按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平事件,應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並依其需求,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等各類專業服務,必要時,應提供保護措施、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或其他協助;為心理諮商與輔導、保護措施、法律協助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行為時性平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明文規定。又如三、㈤、⒉、⑵所述,甲生患有妥瑞氏症、過動症,○○國中性平會及相關人員決定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方式,須斟酌甲生就醫之醫療過程,且甲父於會議中,亦就甲生就醫情形發言(見本院卷㈢第137頁),被付懲戒人發言:有病就要吃藥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4頁),雖涉及隱私,難免影響甲生情緒,惟仍屬會議事項範圍,尚不得認有違失。又無證據足資證明被付懲戒人發言,脫逸調查程序所必要而影響甲生情形,尚難認有違失,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蔡新毅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嚴君珮附表一甲生抽離班級情形表:
日期 抽離時段 備註 l06.l0.25(三) l∼7節 依個案協調備忘錄,甲生於此3日全日抽離至學務處進行學習或活動,第8節回班上課。 l06.l0.26(四) l∼7節 l06.l0.27(五) l∼7節 l06.l0.30(一)至l06.l1.24(五) 下課及午休 第8節回班上課。 l06.l1.27(一) l、4、5、7節 第8節回班上課。 l06.ll.29(三) 5、6節 l06.l1.28-ll.29在班上參加段考,惟因l06.l1.24上午3堂課出現課堂干擾,故抽離至學務處進行學習。 l06.ll.30(四) l、3、4、5、7節 因l06.l1.24上午3堂課出現課堂干擾,故抽離至學務處訂正考卷。 第8節回班上課。 l06.12.1(五) l∼7節 因l06.l1.24上午3堂課出現課堂干擾,故抽離至學務處訂正考卷。 第8節回班上課。 l06.12.4(四) l、4、5、6、7節 因l06.l1.24上午3堂課出現課堂干擾,故抽離至輔導室進行會談。 第8節回班上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