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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1 年澄字第 8 號懲戒判決

懲戒法院判決111年度澄字第8號移 送 機 關 監察院代 表 人 陳菊被 付懲戒 人 陳其麟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前

上校工程參謀官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其麟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

壹、監察院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陳其麟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陳其麟自民國l03年6月1日起,擔任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下稱政戰局)軍眷服務處(下稱眷服處)營建管理及工程規劃科中校工程參謀官、中校科長,於l05年1月1日起調升為上校科長;政戰局眷服處營建管理及工程規劃科與不動產科單位於l05年l1月1日整併為資產及營建管理科(下稱資建科),自該日起調整職務擔任該科上校工程參謀官,負責協助該科科長綜理資產及營建管理科全般業務、管制保固修繕及工程專案爭議調解,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付懲戒人於99年至l04年間負責督導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所辦理「臺北市政校後勤區新建工程」(下稱政校工程),係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明公司)於99年7月8日以新臺幣(下同)7億6,780萬元得標,依「政校後勤區基地工程契約」(下稱政校工程契約)約定履約期間自99年7月8日起至l02年12月31日止。案外人李恒昇係該公司副總經理,負責該公司營運管理工作,案外人尤景茂工程師經鉅明公司指派至政校工程工務所擔任機電主任,負責政校工程工地各項機電、水電等工作。被付懲戒人於下列時、地,分別為下列違失行為:

㈠政校工程工期展延至l03年4月30日,遲至l04年4月l0日始

申報竣工,於l04年l1月27日驗收完竣,於l05年6月30日完成交屋,依政校工程契約第29條第1項第1款約定,鉅明公司應負保固責任,保固金按工程總造價3%計算,其中建築物之裝修、機電管線及道路工程、自來水工程等,保固期間為1年。眷服處於1年保固保證期屆滿,指派被付懲戒人擔任驗收官,於l06年7月17日辦理「完工交屋後建物保全與設備(施)維護保養」驗收業務,負責驗收「完工交屋後建物保全與設備(施)維護保養」是否符合契約規範,該工程之管制保固修繕為其職務上之行為。在初驗程序,被付懲戒人檢出4項缺失要求鉅明公司補正。詎料,被付懲戒人明知職務內容,竟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l06年7月間某日,在政校工程工地開會後,對尤景茂表示其家中新屋有裝潢需求,先後分別要求鉅明公司交付Panasonic牌星光系列插座開關蓋板、浴室暖風機、TOTO牌馬桶、緩降便座、臉盆、水龍頭等水電衛浴材料(下稱水電衛浴材料)之賄賂供其裝潢使用,經尤景茂將上情報告李恒昇,李恒昇認被付懲戒人為「完工交屋後建物保全與設備(施)維護保養」項目驗收人,有通過驗收與否權限,為順利請領1年期保固責任解除之保固金,遂與尤景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尤景茂與被付懲戒人聯絡,被付懲戒人於l06年7月23日、25日、31日、8月6日,先後分別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與尤景茂期約「水電衛浴材料」各項之賄賂。鉅明公司於l06年8月8日以鉅明政字第l06004號函陳報政戰局補正驗收資料後,尤景茂依被付懲戒人提供之「水電衛浴材料」品項、規格及數量,按被付懲戒人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之0住處(下稱○○路住處)裝潢進度,接續於l06年8月l0日、l1日、12日、15日,向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博麟公司)訂購「水電衛浴材料」,價值共計12萬7,283元,由不知情之博麟公司自行或由經銷商將賄賂交付至被付懲戒人,再由不知情之案外人即裝潢業者許令強安裝。被付懲戒人收受上開賄賂後,於l06年8月22日在眷服處會辦單上,以資建科驗收官之職務,在「意見」欄表明「l06年7月17日驗收所見缺失,承商補正資料,經書面審查結案,符合契約相關規範,同意驗收合格」在經主計科、監察科會辦後,由不知情之案外人即承辦人陳進國於同年8月24日l0時30分擬具簽呈載明「承商資料已完成補正,經會辦驗收官及審監單位均同意驗收合格」、「奉核後,函復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語,被付懲戒人乃於l06年8月24日10時40分審閱後,在該簽呈之承辦人欄上蓋用職章;政戰局遂於l06年8月25日以國政眷服字第Z000000000號函復鉅明公司「驗收資料補正案同意備查」後,陳進國於同年9月l1日14時擬具簽呈載明「本局於8月25日函復同意備查,依約應同意承商請領完工交屋後建物保全與設備(施)維護保養費用429萬6,600元整」、「並直接匯入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付懲戒人於l06年9月l1日14時20分許審閱後,在「臺北市『政校後勤區新建工程』承商請領完工交屋後建物保全與設備(施)維護保養費用計價案」承辦單位欄蓋用職章,使鉅明公司順利請領1年期保固保證金共計429萬6,600元。

李恒昇於l06年9月5日召開鉅明公司內部會議,就「政校公關費」以「主辦陳其麟科長─裝潢水電設備→七月提出請尤主任經台中廠商叫貨,費用約18萬」進行面報,鉅明公司於l06年l0月26日將12萬7,283元匯入尤景茂申設之合作金庫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尤景茂於l06年l1月2日以前揭銀行帳戶匯款予博麟公司支付「水電衛浴材料」費用。

㈡眷服處核算政校工程之工期,認鉅明公司施工逾期日數為3

51日,應依政校工程契約第34條規定,扣罰逾期違約金達契約總價之20%上限即1億6,199萬9,640元。鉅明公司不服,於l06年5月24日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工程會於l06年6月19日、7月14日、8月8日發函政戰局及鉅明公司,定於106年6月29日、7月26日、8月30日,分別召開第1至3次調解會議,政戰局指派被付懲戒人率陳進國與會。且依政校工程契約第29條第1項第2款約定,屬屋頂、牆壁滲漏等非建築結構體、機電設備,工程保固期限為3年,至l07年l1月26日屆滿。被付懲戒人知其受政戰局指派參與履約爭議調解會議,工程專案爭議調解,及前開3年保固期將屆滿之管制保固修繕等均屬於職務上之行為,竟為裝修○○路住處,繼續前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於仍在辦理履約爭議調解期間之l07年l月28日13時41分許,以LINE向尤景茂要求另外TOTO牌免治馬桶蓋1組之賄賂。尤景茂即向李恒昇報告上情,李恒昇因政戰局與鉅明公司間仍在進行履約爭議調解之程序,為順利進行履約爭議調解程序及請領3年期保固保證金,與尤景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尤景茂於107年1月29日7時0分,向被付懲戒人期約TOTO牌免治馬桶蓋1組之賄賂後,被付懲戒人仍承前同一收受賄賂犯意,於107年1月29日15時7分、15時24分,再以LINE,與尤景茂期約置物架2只及置衣平台架2組之賄賂。尤景茂於l07年1月31日l0時ll分,以LINE詢問被付懲戒人關於政戰局可否接受調解建議之事,獲知政戰局將不接受工程會之履約爭議調解建議,仍須進行仲裁程序後,被付懲戒人於l07年3月2日8時36分,承前開犯意,又以LINE要求毛巾環2組之賄賂,尤景茂、李恒昇承前同一犯意聯絡,於107年3月2日8時38分,以LINE期約毛巾環2組之賄賂。被付懲戒人出席眷服處於107年3月9日召開內部之「臺北市政校後勤區新建工程履約爭議調解案協調會議」結論為不同意接受工程會調解結果,國防部於l07年3月19日以國政眷服字第Z000000000號令、於l07年3月23日以國政眷服字第Z000000000號函表示不同意工程會調解建議案。惟李恒昇以上開工程履約爭議雖經工程會於l07年3月30日公告調解不成立,鉅明公司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聲請將該工程履約爭議提付仲裁,尚有仲裁程序仍須進行,且有3年期保固責任解除之保固金待請領等情,仍與尤景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尤景茂依被付懲戒人所要求、期約之前述衛浴設備品項、規格及數量,於l07年5月10日向博麟公司訂購被付懲戒人所要求價值4萬8,699元之TOTO牌溫水洗淨便座1組、置衣平台2組、毛巾環2組、置物架2只(下稱衛浴設備),博麟公司於l07年5月ll日將「衛浴設備」送至前揭住處以交付賄賂。被付懲戒人收受上開賄賂後,鉅明公司於l07年l1月15日以即期支票,支付博麟公司上開費用,被付懲戒人於l08年1月22日在「政校後勤區新建工程3年期保固保證責任解除案」簽呈,於承辦單位欄位核章同意,使鉅明公司順利請領850萬4,981元之3年期保固保證金。

㈢鉅明公司於107年7月9日向臺灣營建仲裁協會(更名為臺灣

仲裁協會)提出仲裁聲請狀,臺灣仲裁協會於l07年l0月l1日、12月4日、l08年1月25日發函政戰局及鉅明公司,定於l07年11月23日、l08年1月17日、l08年3月22日分別召開第1至3次仲裁詢問會,政戰局由被付懲戒人率陳進國與會,另鉅明公司李恒昇、尤景茂亦均參與歷次仲裁詢問會。被付懲戒人明知該工程專案爭議調解為其職務之行為,且受眷服處指派而率陳進國參與仲裁詢問會,於參加3次仲裁詢問會後,公告仲裁判斷結果前之期間,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l08年4月12日l0時20分許,以LINE向尤景茂要求大甲媽祖平安祈福酒(下稱媽祖祈福酒)2箱之賄賂後,尤景茂將上情報告李恒昇,李恒昇甚感不滿,認被付懲戒人索求無度,已超過鉅明公司預算而拒絕。尤景茂因鉅明公司與政戰局就上開工程履約爭議將有仲裁判斷結果,若拒絕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如對仲裁判斷有意見,日後可能向政戰局主張撤銷仲裁判斷,將不利於鉅明公司承攬之政校工程結案,仍單獨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l08年4月12日15時22分以LINE同意被付懲戒人上開要求,並購買媽祖祈福酒2箱(價值9,930元,含匯款費用30元)後,於同年月16日18時12分許,親送至被付懲戒人上開住處管理室以交付賄賂,由案外人即不知情之管理室人員轉交被付懲戒人收受。臺灣仲裁協會l08年4月15日臺營仲字第l08097號函檢送之l07年度臺仲聲字第ll號仲裁判斷書,認政戰局應返還鉅明公司1億3,121萬9,716元,及自l07年7月l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五之利息,並於l08年4月17日送達政戰局。李恒昇為了解政戰局有無於仲裁判斷書送達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乙情,於l08年5月16日指示尤景茂邀約被付懲戒人在新北市板橋區亞東醫院樓下星巴克咖啡私下見面,李恒昇獲知政戰局將接受仲裁判斷結果,退還鉅明公司1億3,121萬9,716元乙情後,於l08年8月間,以尤景茂為鉅明公司老員工,為公司墊付媽祖祈福酒2箱之款項,事後同意尤景茂核銷該筆費用,尤景茂於108年8月間,出具交際費申請書,李恒昇核可同意以交際費名目核銷媽祖祈福酒之9,930元支出,由鉅明公司沖銷費用。

二、上開違失行為,經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被付懲戒人收受廠商不正利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提起公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9年度軍訴字第4號判決(下稱臺中地院刑事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拾月,褫奪公權陸年。被付懲戒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l10年度軍上訴字第5號判決(下稱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認被付懲戒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在案。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111年6月22日修正前(下稱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16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4點及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第3點、第4點本文等規定。其身為軍人,擔負保家衛國重責大任,誠實廉潔乃基本要求,竟利用其法定職務權限之機會,向廠商要求、期約及收受相關不正之利益,雖未違背其職務,然造成廠商極大困擾,斲喪國軍整體形象,枉費國家苦心栽培,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相關罪責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等規定,嚴重敗壞官箴,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具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證1:被付懲戒人人事履歷資料(兵籍表)1份。

證2:臺中地檢署109年度軍偵字第13號、軍偵字第27號、偵字第8415號起訴書1份。

證3:臺中地院刑事判決1份。

證4: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1份。

證5:臺中地院109年2月27日、4月22日、5月27日訊問筆錄1份。

證6:監察院詢問筆錄1份。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理 由

一、查,被付懲戒人自l03年6月1日起,擔任眷服處營建管理及工程規劃科中校工程參謀官、中校科長,於l05年1月1日起調升為上校科長;眷服處營建管理及工程規劃科與不動產科單位於l05年l1月1日整併為資建科,自該日起調整職務擔任該科上校工程參謀官,負責協助該科科長綜理資產及營建管理科全般業務、管制保固修繕及工程專案爭議調解,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國防部於109年5月27日以國人管理字第114679號、第0000000號令免職及停役)。被付懲戒人於99年至l04年間督導政校工程期間,l04、l05年均經審計部發現該工程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通知國防部改善。該工期展延至l03年4月30日,遲至l04年4月l0日始申報竣工,於l04年l1月27日驗收完竣,於l05年6月30日完成交屋,被付懲戒人負責督導政校工程,與鉅明公司間有職務之利害關係。依政校工程契約第29條第1項第1款約定,建築物之裝修、機電管線及道路工程、自來水工程等,保固期間為1年,眷服處於1年保固保證期屆滿,指派被付懲戒人擔任驗收官,於l06年7月17日辦理「完工交屋後建物保全與設備(施)維護保養」驗收業務,負責驗收「完工交屋後建物保全與設備(施)維護保養」是否符合契約規範,該工程之管制保固修繕為其職務上之行為。被付懲戒人執行驗收職務,在初驗程序檢出4項缺失要求鉅明公司補正後,未廉潔自持,竟於l06年7月間某日政校工程工地開會後,對尤景茂表示其家中新屋有裝潢需求,要求鉅明公司交付「水電衛浴材料」,供其裝潢使用,經尤景茂將上情報告李恒昇,李恒昇認被付懲戒人為「完工交屋後建物保全與設備(施)維護保養」項目驗收人,有通過驗收與否權限,為順利請領1年期保固責任解除之保固金,遂推由尤景茂與被付懲戒人聯絡,被付懲戒人於l06年7月23日、25日、31日、8月6日,以LINE(以下LINE文字對話,係原文照錄,不更正別字)向尤景茂稱:「有洗臉盆櫃嗎」、「TOto」、「有這牌子的」、「你就一併處理」、「數量有確定了」、「我再傳給你」、「阿強講的是這些型號嗎」、「就用同廠牌的,看起來比較順眼」、「○○(即○○路住處)梯廳崁燈是不是15cm,llOv,led黃光的」、「電腦馬桶座是免痣馬桶嗎」、「你有白色原木門板嗎」、「有送洗臉盆吧」等語,與尤景茂期約「水電衛浴材料」。鉅明公司於l06年8月8日以鉅明政字第l06004號函陳報政戰局補正驗收資料後,尤景茂遂依被付懲戒人提供之「水電衛浴材料」品項、規格及數量,按被付懲戒人○○路住處裝潢進度,接續於l06年8月l0日、l1日、12日、15日,向博麟公司訂購價值共計12萬7,283元之「水電衛浴材料」,由不知情之博麟公司自行或由經銷商將「水電衛浴材料」交付至被付懲戒人,再由不知情之許令強安裝。被付懲戒人收受「水電衛浴材料」後,於l06年8月22日在眷服處會辦單上,以資建科驗收官之職務,在「意見」欄表明「l06年7月17日驗收所見缺失,承商補正資料,經書面審查結案,符合契約相關規範,同意驗收合格」在經主計科、監察科會辦後,由不知情之承辦人陳進國於106年8月24日l0時30分擬具簽呈載明「承商資料已完成補正,經會辦驗收官及審監單位均同意驗收合格」、「奉核後,函復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語,被付懲戒人乃於l06年8月24日10時40分審閱後,在該簽呈之承辦人欄上蓋用職章;政戰局遂於l06年8月25日以國政眷服字第Z000000000號函復鉅明公司「驗收資料補正案同意備查」後,陳進國於106年9月l1日14時擬具簽呈載明「本局於8月25日函復同意備查,依約應同意承商請領完工交屋後建物保全與設備(施)維護保養費用429萬6,600元整」、「並直接匯入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等項,被付懲戒人於l06年9月l1日14時20分許審閱後,在「臺北市『政校後勤區新建工程』承商請領完工交屋後建物保全與設備(施)維護保養費用計價案」承辦單位欄蓋用職章,使鉅明公司順利請領1年期保固保證金共計429萬6,600元。其後李恒昇於l06年9月5日召開鉅明公司內部會議,就「政校公關費」以「主辦陳其麟科長─裝潢水電設備→七月提出請尤主任經台中廠商叫貨,費用約18萬」進行面報,鉅明公司於l06年l0月26日將12萬7,283元匯入尤景茂申設之合作金庫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尤景茂於l06年l1月2日以前揭銀行帳戶匯款予博麟公司支付前開水電衛浴材料費用。嗣因眷服處核算政校工程工期,認鉅明公司施工逾期日數為351日,應依政校工程契約第34條規定,扣罰逾期違約金達契約總價之20%上限即1億6,199萬9,640元。鉅明公司不服,於l06年5月24日向工程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工程會於l06年6月19日、7月14日、8月8日發函政戰局及鉅明公司,定於106年6月29日、7月26日、8月30日,分別召開第1至3次調解會議,政戰局指派被付懲戒人率陳進國與會。另依政校工程契約第29條第1項第2款約定:「㈡屋頂、牆壁滲漏等非建築結構體、機電設備,工程保固期限為3年。」之保固期至l07年l1月26日屆滿。被付懲戒人受政戰局指派參與履約爭議調解會議(工程專案爭議調解),及前開3年保固期屆滿時之管制保固修繕等均屬於職務上之行為,明知依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第4點規定,國軍人員不得要求、期約及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財物、優惠交易,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不正利益,竟為裝修○○路住處,在辦理履約爭議調解期間之l07年l月28日13時41分許,以LINE向尤景茂稱:「可以幫我處理及安裝TOTO免治馬桶嗎?」等語,要求TOTO牌免治馬桶蓋1組。尤景茂即向李恒昇報告上情,李恒昇以政戰局與鉅明公司間仍在進行履約爭議調解之程序,為順利進行履約爭議調解程序及請領3年期保固保證金,推由尤景茂於1月29日7時0分向被付懲戒人表示「0K有幾個」等語,期約TOTO牌免治馬桶蓋1組後,又於1月29日15時7分、15時24分,再以LINE向尤景茂表示:「面紙的有嗎?」「置衣架平台2」等語,要求置物架2只及置衣平台架2組後,尤景茂、李恒昇,於1月29日16時34分、1月30日6時16分,以LINE回稱:「要給我數量及編號」、「下午二點要我到哪裡等」、「還是要傳地址給我」等語,期約置物架2只及置衣平台架2組之不正利益後,尤景茂於l07年1月31日l0時ll分,以LINE詢問被付懲戒人:「有可能不要再折疼(應為「騰」)就此結束嗎」,被付懲戒人知悉尤景茂係詢問關於政戰局可否接受調解建議之事,於同日l0時24分、10時25分,回稱:「難」、「再經過一個法律程序」等語,表示政戰局將不接受工程會之履約爭議調解建議,仍須進行仲裁程序後,被付懲戒人於l07年3月2日8時36分,再以LINE稱:「加2組毛巾環」等語,要求毛巾環2組,尤景茂、李恒昇,於3月2日8時38分,以LINE回稱:「好」乙語,期約毛巾環2組。被付懲戒人出席眷服處內部107年3月9日「臺北市政校後勤區新建工程履約爭議調解案協調會議」之結論係不同意接受工程會調解結果,國防部於l07年3月19日以國政眷服字第Z000000000號令、於l07年3月23日以國政眷服字第Z000000000號函表示不同意工程會調解建議案。惟李恒昇以政校工程履約爭議雖經工程會於l07年3月30日公告調解不成立,鉅明公司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聲請將該工程履約爭議提付仲裁,尚有仲裁程序仍須進行,且有3年期保固責任解除之保固金待請領等情,再推由尤景茂依被付懲戒人所要求、期約之前述「衛浴設備」品項、規格及數量,於l07年5月10日向博麟公司訂購被付懲戒人所要求價值4萬8,699元之「衛浴設備」,博麟公司於l07年5月ll日將「衛浴設備」送至前揭住處交付。被付懲戒人收受後,鉅明公司於l07年l1月15日以即期支票,支付博麟公司上開費用。被付懲戒人於l08年1月22日在「政校後勤區新建工程3年期保固保證責任解除案」簽呈,於承辦單位欄位核章同意,使鉅明公司順利請領850萬4,981元之3年期保固保證金。鉅明公司於107年7月9日向臺灣仲裁協會提出仲裁聲請狀,該協會於l07年l0月l1日、12月4日、l08年1月25日發函政戰局及鉅明公司,定於l07年11月23日、l08年1月17日、l08年3月22日分別召開第1至3次仲裁詢問會,政戰局由被付懲戒人率陳進國與會,另鉅明公司李恒昇、尤景茂亦均參與歷次仲裁詢問會。被付懲戒人明知該工程專案爭議調解為其職務之行為,且受眷服處指派而率陳進國參與仲裁詢問會,於參加3次仲裁詢問會後,公告仲裁判斷結果前之期間,在l08年4月12日l0時20分許,以LINE向尤景茂稱:

「(傳送「大甲媽祖平安祈福酒」圖片)幫我看有沒有賣這組」,尤景茂據以詢價獲知每箱為4,950元,轉告被付懲戒人,並於l08年4月12日l0時58分詢問被付懲戒人「先看要多少」、「我先買」等語,被付懲戒人旋於l08年4月12日10時58分、l0時59分、12時7分、12時28分回以「什麼意思」、「還先看勒,『你要負責喔』」、「有多少箱」、「給我2」等語,而要求媽祖祈福酒2箱。尤景茂將上情報告李恒昇,李恒昇甚感不滿,認被付懲戒人索求無度,已超過鉅明公司預算而拒絕。尤景茂因鉅明公司與政戰局就上開工程履約爭議將有仲裁判斷結果,若拒絕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如對仲裁判斷有意見,日後可能向政戰局主張撤銷仲裁判斷,將不利於鉅明公司承攬之政校工程結案,仍自行於l08年4月12日15時22分以LINE回以:「有訂了兩箱」等語,表示同意被付懲戒人上開要求,並購買媽祖祈福酒2箱後,於同年月16日18時12分許,親送至被付懲戒人上開住處管理室,由管理室人員轉交被付懲戒人收受。臺灣仲裁協會於l08年4月15日以臺營仲字第l08097號函檢送l07年度臺仲聲字第ll號仲裁判斷書,認政戰局應返還鉅明公司1億3,121萬9,716元,及自l07年7月l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五之利息,並於l08年4月17日送達政戰局。李恒昇為了解政戰局有無於仲裁判斷書送達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乙情,於l08年5月16日指示尤景茂邀約被付懲戒人在新北市板橋區亞東醫院樓下星巴克咖啡私下見面,李恒昇獲知政戰局將接受仲裁判斷結果,退還鉅明公司1億3,121萬9,716元乙情後,於l08年8月間,以尤景茂為鉅明公司老員工,為公司墊付媽祖祈福酒2箱之款項,事後同意尤景茂核銷該筆費用,尤景茂於108年8月間出具交際費申請書,李恒昇核可同意鉅明公司以交際費名目核銷媽祖祈福酒之9,930元支出。被付懲戒人未因上揭物品支付任何款項。

二、上開事實,被付懲戒人於偵審中及監察院詢問時,就在任職期間,鉅明公司所承攬政校工程之業務,負責執行管制保固修繕及工程專案爭議調解職務,經鉅明公司副總經理尤景茂向博麟公司取得「水電衛浴材料」、「衛浴設備」及「媽祖祈福酒」2箱等物,以及該等物品價款或由鉅明公司逕給付博麟公司,或尤景茂給付後,由鉅明公司支付尤景茂,被付懲戒人未曾付款等情,均不爭執,且有證人陳進國、陳盛峰、顏進中、蔡惠真、陳明貴、楊雅淇、童美綺、蔣玉屏於偵訊時所述〔見臺中地檢署109年度軍偵字13號卷(下稱偵卷)㈡第97至101、117至127、169至180、259至264、299至307、349至356、395至399、447至451頁,與以下偵審卷證均係電子卷證〕、證人毛文良於偵訊時所述(見偵卷㈢第441至444頁)等情節相符,並有被付懲戒人「兵籍表」、「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資產及營建管理科業務職掌表」(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5至35、45至47頁)、鉅明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見偵卷㈣第243頁)、「標案名稱:臺北市政校後勤區新建工程之99年7月15日決標公告」(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49至56頁)、政校工程契約(見廉政署供述證據卷第151至153頁)、使用執照申請書(見偵卷㈣第29至31頁)、執照申請案件進度(見偵卷㈣第33至35頁)、眷服處104年4月13日會辦單(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57頁)、眷服處104年11月30日簽文(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265至266頁)、吳昌成聯合建築師事務所107年5月15日(107)建政字第05151號函(見廉政署供述證據卷第145至149頁)、鉅明公司交際費分類帳(見廉政署供述證據卷第73、111頁)、李恒昇106年9月5日鉅明面報議題(見廉政署供述證據卷第157頁、偵卷㈣121、133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1月17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0332號函檢附「博麟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見廉政署供述證據卷第557至559頁)、被付懲戒人與案外人譽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工程承攬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平面配置圖」(見廉政署供述證據卷第589至607頁)、眷服處106年8月16日會辦單(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59至60頁)、眷服處106年8月24日簽文(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61頁)、政戰局106年8月25日國政眷服字第1060008151號函(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63頁)、鉅明公司106年8月8日鉅明政字第106004號函(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65頁)、被付懲戒人與尤景茂間LINE對話紀錄(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71至139、165至245、273至307頁)、鉅明公司支付12萬7,283元衛浴設備費用予博麟公司資料(含博麟公司訂購明細單、鉅明公司106年10月25日轉帳傳票、博麟公司106年9月1日統一發票、鉅明公司工程估驗請款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鉅明公司106年10月26日轉帳傳票、鉅明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企業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等件,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141至162頁)、眷服處106年9月11日簽呈(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163至164頁)、採購爭議處理進度查詢系統資料(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247頁)、鉅明公司支付4萬8,699元衛浴設備費用予博麟公司資料(含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企業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鉅明公司107年10月25日轉帳傳票、鉅明公司工程估驗請款明細表、博麟公司107年5月22日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鉅明公司追加預算申請單、博麟公司訂購明細單等件,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249至263頁)、臺灣仲裁協會仲裁判斷書(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267至271頁)、鉅明公司支付「大甲媽祖平安祈福酒」、「108年5月16日星巴克」費用資料(含鉅明公司108年9月4日轉帳傳票、尤景茂108年8月28日請款單、交際費申請書、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金泉安商行收據、電子發票證明聯、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企業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等件,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311至321頁)、眷服處106年6月15日便簽(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333頁)、眷服處106年6月6日會辦單(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335頁)、工程會106年6月5日工程訴字第10600160130號函、106年6月5日工程訴字第10600160131號函(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337至340頁)、眷服處106年6月23日便簽、工程會106年6月19日工程訴字第10600186560號開會通知單(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341至343頁)、眷服處106年7月18日便簽、工程會106年7月14日工程訴字第10600220250號開會通知單(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345至347頁)、眷服處106年8月14日便簽、工程會106年8月8日工程訴字第10600247330號開會通知單(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349至351頁)、政戰局107年3月23日國政眷服字第1070002687號函(稿)(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353頁)、國防部107年3月19日國政眷服字第1070002457號令(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355頁)、眷服處107年7月26日便簽(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357至358頁)、眷服處107年7月23日會辦單(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359頁)、臺灣仲裁協會107年7月20日臺營仲字第107216號函(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361頁)、眷服處107年10月16日便簽、臺灣仲裁協會107年10月11日臺營仲字第107328號仲裁詢問會開會通知書(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363至365頁)、眷服處107年12月7日便簽、臺灣仲裁協會107年12月4日臺營仲字第10786號仲裁詢問會開會通知書(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367至369頁)、眷服處108年1月29日便簽、臺灣仲裁協會108年1月25日臺營仲字第108025號仲裁詢問會開會通知書(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371至373頁)、眷服處108年4月23日簽文(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375至376頁)、臺灣仲裁協會108年4月15日臺營仲字第108097號函(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第377頁)、政戰局105年1月26日(函)稿(見偵卷㈠第169頁)、鉅明公司105年1月18日鉅明政字第105001號函(見偵卷㈠第171至172頁)、眷服處104年11月23日簽呈、政戰局104年11月23日(函)稿、眷服處104年11月18日會辦單、吳昌成建築師事務所104年11月13日(104)建政字第11131號函、啟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104年11月18日104啟聯000000-000號函(見偵卷㈠第173至178頁)、政戰局104年12月7日(函)稿(見偵卷㈠第181頁)、政戰局104年12月7日(函)稿(竣工逾期案)(見偵卷㈠第182頁)、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新建工程正驗複驗驗收紀錄(見偵卷㈠第183頁)、鉅明公司104年11月24日鉅明政字第104075號函(見偵卷㈠第186頁)、眷服處107年5月23日簽文、眷服處107年3月9日「臺北市政校後勤區新建工程履約爭議調解案」協調會議紀錄(見偵卷㈢第347至348頁)、眷服處107年12月12日便簽、臺灣仲裁協會107年12月4日臺營仲字第107385號函檢附第1次仲裁詢問會會議紀錄(見偵卷㈢第349至368頁)、眷服處108年1月29日便簽、臺灣仲裁協會108年1月25日臺營仲字第108024號函檢附第2次仲裁詢問會會議紀錄(見偵卷㈢第369至395頁)、眷服處108年4月9日便簽、臺灣仲裁協會108年3月28日臺營仲字第108078號函檢附第3次仲裁詢問會會議紀錄(見偵卷㈢第397至413頁)、眷服處108年1月22日簽(見偵卷㈣第209至111頁)、監察院111年1月19日調查案件詢問筆錄(見本院卷229至231頁),及臺中地檢署109年度軍偵字第13號、109年度軍偵字第27號、109年度偵字第8415號(其中被付懲戒人及李恒昇、尤景茂、陳進國、毛文良關於本案違失事實部分)、臺中地院109年度軍訴字第4號、臺中高分院110年度軍上訴字第5號案卷電子檔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行為,堪以認定。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上開刑事判決亦均同此認定。

三、被付懲戒人於偵審中陳述及監察院詢問,對於上開時地要求及收受上開物品,以及未曾給付價款等情,固不爭執,惟辯稱:其僅係託鉅明公司代為以優惠價格購買,曾電話聯絡,請裝潢公司幫忙匯款或直接匯給供應之水電廠商,僅因鉅明公司未提供供應廠商聯絡方式,疏未付款等語。然查,被付懲戒人自106年受指派99年至l04年間負責督導政校工程,係辦理政府採購之人員。於106年間,政校工程建築物之裝修、機電管線及道路工程、自來水工程等1年保固期間屆滿,鉅明公司請求返還保固金;107年間,屋頂、牆壁滲漏等非建築結構體、機電設備,工程3年保固期間屆滿;及106年至108年間眷服處因政校工程施工逾期,與鉅明公司間產生扣罰逾期違約金之履約爭議等期間;竟均於各該採購爭議處理結果確定前後,要求其承辦政校工程職務之利害關係人即鉅明公司交付上開物品及收受之,該等違失行為時間持續長達約二年之久,且在此期間因督導、處理政校工程履約爭議,與鉅明公司人員尤景茂等聯絡頻繁,依上述違失行為事證所示,被付懲戒人屢次與尤景茂或李恒昇間歷次就上開物品品項、規格、數量等細節溝通,及各次交付上開物品前後時,均有機會詢問上開物品之價格、付款方式,或與供應廠商聯絡方式,以給付價款,惟被付懲戒人未曾就上開物品之價格及付款方式,向鉅明公司或尤景茂有任何詢問或付款表示情事,有尤景茂於刑事案件證述可按(見刑事一審卷㈢第384、395頁),迄監察委員調查本案時,仍未償還相關價款(見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本院卷第229至230頁),足見其自始未有給付價款之意,而係利用職務關係要求及收受不正利益之意圖,向利害關係人鉅明公司索取上開物品,圖謀其個人利益,顯非只是忘記支付價金,其上開辯解,委無可取。

四、次按公務員服務法係就公務員依法令執行職務時或任職期間所應遵守忠誠、服從、保密、保持品位之義務,暨濫權、經商、推薦關說、接受招待餽贈、贈送財物等之禁止,與 (在職期間與退職後) 兼職之限制之概括性行政規範。公務員違反上開規範,即屬違失行為應受懲戒處分,其違失行為倘另與刑事處罰之構成要件合致,屬仍應另受追訴刑事處罰問題。從而懲戒處分與刑事處罰,分別為懲戒權與刑罰權,各有程序,要件不同,屬不同處分,公務員違失行為是否另符合刑事處罰要件,不影響懲戒法院所為違失行為之認定。本件被付懲戒人於執行採購職務之際,無正當理由向廠商要求期約、收受財物,即與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之基本倫理規範有違,而屬違失行為。依上說明,其所收受之上開物品與其職務有無對價關係及是否賄賂等情,僅係其違失行為有無另構成刑事責任之要件,無解被付懲戒人之懲戒責任。

五、按「公務員應……清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現行第6條規定雖就修正前第5條文字及條次有調整,但內涵並無不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規定)。次按「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點第1款)。另「國軍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財物……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等不正利益。」(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第4點第1項本文)。被付懲戒人負責督導政校工程時,於鉅明公司申請返還保固金及因工程違約金爭議期間,屢要求其職務之利害關係人鉅明公司無償交付,並收受上開物品行為之不正利益,核屬違反上開不得利用職務關係,對有利害關係之人要求或收受不正利益,圖謀個人利益之規定意旨,各要求及收受不正利益行為與職務顯具有內部、外部關聯性,應就全部行為及情狀,作整體、綜合觀察;本件被付懲戒人所為,除違反刑事法律外,另有違上開法規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國軍人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嚴重違背清廉義務,利用其法定職務權限之機會,向廠商要求、期約及收受相關不正之利益,造成廠商極大困擾,斲喪國軍形象,嚴重敗壞官箴,違失情節重大,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失行為,為維護公務紀律,顯有懲戒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相關刑事案卷,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茲審酌上情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第1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吳三龍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