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111年度清字第12號移 送機 關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王惠美代 理 人 鐘雅慧
尤建勝被付懲戒人 張欣梅 彰化縣立彰化藝術高級中學教師兼前
學務主任代 理 人 魏光玄律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彰化縣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欣梅降貳級改敘。
事 實
壹、彰化縣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張欣梅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㈠被付懲戒人自民國l04年8月1日至l09年7月31日期間,擔任
所屬彰化藝術高級中學(下稱彰化藝術高中)之學務主任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執行秘書,負責記錄相關會議紀錄。緣案外人卓宇威於106年間擔任彰化藝術高中前柔道教練時,與該校學生○○○(下稱甲女)過從甚密,發生不當往來,並經彰化藝術高中自l06學年度起不續聘卓宇威。嗣於108年8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原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卓宇威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提起公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l08年度訴字第l031號刑事判決處有罪確定。監察院因媒體揭露另件彰化體育狼師案件後,於l08年7、8月暑假期間,要求移送機關清查當年有無包庇狼師之事實,乃於同年9月間要求彰化藝術高中提供當年處理之性平會會議紀錄。詎被付懲戒人明知彰化藝術高中就上開事件,僅於l06年6月26日召開過1次性平會議,竟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於l08年9月間,偽造未曾召開之l06年6月28日彰化藝術高中l05學年度性平會會議(下稱系爭會議)紀錄(下稱系爭會議紀錄),及載有未出席之案外人黃謝秋煌委員簽名「謝秋煌」之同日12時40分該會議之簽到表(下稱系爭簽到表),呈報伊核備以行使之。嗣經移送機關調查後,始悉上情。
㈡彰化地院以被付懲戒人偽造系爭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謝秋
煌」簽名之事實,認被付懲戒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之文書,並進而持該些文件向移送機關為性平會議結果之陳報,危害公務機關對性平事件監督之正確性,及損害被害人黃謝秋煌之權益,考量被付懲戒人犯後坦承犯行,已經獲得黃謝秋煌之諒解,兼衡其犯罪之手段、目的、所生損害等一切情況,處被付懲戒人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自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鈞院審理。被付懲戒人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其案發後坦承犯行,表達悔悟之意,建請本案從輕處分。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甲證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893號刑事簡易判決書l份。
甲證2:彰化藝術高中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議紀錄。
甲證3: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對移送機關移送之懲戒事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893號刑事簡易判決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
二、被付懲戒人係因移送機關人員於108年間,要求補呈彰化藝術高中106年性平會會議相關資料時,因審閱電腦存檔時,誤以為校方確實曾於該年間召開系爭會議,惟未尋獲紙本存檔,一時失察而製作系爭會議紀錄,並於簽到表上偽造黃謝秋煌之簽名「謝秋煌」,並非出於惡意藉由偽造他人簽名,以圖謀自身私利之動機,未獲有任何不法利益及對彰化藝術高中或彰化縣政府造成任何損害,唯有損害黃謝秋煌之權益及公文書之真正,且伊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並獲黃謝秋煌之諒解,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與其達成和解。
三、又系爭會議紀錄僅用於內部釐清案外人卓宇威於106年間之性平案件之調查情形,其情節及影響尚屬輕微。上開刑事判決審酌伊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案發後坦承犯行,表達悔悟之意,經此刑事偵審程序,當能知所警惕。相較其他類似案例涉及違法驗收而致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情形,其行為態樣及所造成之損害顯較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更為嚴重,而鈞院改制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仍僅處以記過,則本案應處以相同或較記過為輕之處分。
四、再者,被付懲戒人自80年任職於陽明國中時起,迄今歷任培元中學、彰興國中、埔里大成國中、彰化國中及彰化藝術高中等學校,並於彰化藝術高中擔任學務主任兼性平執行秘書,30年來兢兢業業、認真教學、盡責本份,獲得諸多優良教師獎項(乙證1),在本職教學外積極輔導培育學生,參與志工活動及相關訓練培訓課程(乙證2)。目前尚需撫育兩名未成年子女(乙證3)及奉養已屆80歲之母親,如僅因被付懲戒人一時失慮,處以過重之懲處,恐過度影響被付懲戒人之權益,顯屬過苛。
五、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之考量因素,審酌被付懲戒人所辯各節,予以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處分。
六、證據(均影本附卷):乙證1:優良教師獎項照片各乙份。
乙證2:感謝狀照片各乙份。
乙證3:志工培育訓練證書乙份。
乙證4:戶籍謄本乙份。
乙證5:103年度鑑字第12778號議決書乙份。理 由
一、查被付懲戒人於104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擔任彰化藝術高中學務主任兼性平會執行秘書,該校性平會設置要點第6點第1項第1款第4目、第5目規定,學務處負責受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與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召開性平會會議,並處理性平案之調查及相關行政事宜(含相關會議紀錄製作)。該校學生持有卓宇威所拍攝甲女裸照電子檔,為其家長知悉,乃與被付懲戒人及其他學校職員會面,該學生在會面中出示手機中之甲女與卓宇威裸照予被付懲戒人等人查看〔見移送機關性平會第0000000號校園性別平等事件調查報告(下稱移送機關性平報告),彰化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1305號卷(下稱1305號偵查卷)第66、69頁〕。被付懲戒人於106年6月23日以「曹組長耳聞柔道隊卓教練與本校甲女互動甚密。」為性騷擾事件,提出調查申請。同月26日105學年度性平會提案決議:「1.進行通報;2.啟動調查……」。被付懲戒人為學務主任兼性平會執行秘書,職掌相關處理性平案件之調查及相關行政事宜,應負責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為性平事件通報,同年月23日同校教官對上開事件,竟以「其他兒少保護事件」類別之通報處理,導致移送機關只能依據該通報處理。卓宇威經彰化藝術高中自l06學年度起不續聘,且拍攝甲女正面及背面全裸照行為,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8月18日以108年度偵字第7728、8331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提起公訴,業經彰化地院108年11月6日l08年度訴字第l031號刑事判決處有罪確定。嗣監察院因媒體揭露彰化體育狼師案件後,以108年9月2日院台業肆字第1080705523號函要求移送機關針對彰化藝術高中疑似知情,未依法通報及處理,針對違失人員責任及相關檢討改善措施(見移送機關性平調查報告,1305號偵查卷第39至40頁)。移送機關乃於同年9月9日以府教特字第1080312633號函該校釐清下列事項:㈠106年是否知悉甲女遭卓教練性侵害未通報。㈡有關媒體報導……不雅照片在校內流傳乙節,該校是否知悉未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進行通報。㈢……本案涉及公益,未以檢舉形式啟動調查程序。㈣106年6月26日及106年6月28日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無奉准簽呈,請該校釐清是否進行簽核程序。並於同月16日前函說明查明及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等語(見該函,1305號偵查卷第23至24頁)。詎被付懲戒人為圖掩飾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及移送機關106年6月27日府教特字第1060218863A號函復同年月23日同校教官所為「其他兒少保護事件」類別之通報,進行通報動作並更正通報類別為性平事件等違失行為,以免遭移送機關追究責任,於明知彰化藝術高中就上開事件,僅於l06年6月26日召開過1次性平會議,性平會未另有結案決議,竟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於l08年9月間,偽造未曾召開之系爭會議紀錄決議暫時結案,及利用另外會議時,以系爭會議簽到表不見為由,使不知情的性平會委員黃毓婷、高鴻賓、黃議德、王聖雯、曾永祥、蕭慧雯、尤建勝、黃小萍誤於系爭簽到表簽名,及使吳○庭誤授權被付懲戒人代於該簽到表簽名「吳○婷(係被付懲戒人誤簽)」,被付懲戒人復偽造未出席之案外人黃謝秋煌委員簽名「謝秋煌」於該簽到表,呈報移送機關核備以行使之,經移送機關調查後知悉,移送彰化地檢署偵辦,經檢察官認被付懲戒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之文書,並進而持該些文件向移送機關為性平會議結果之陳報,危害公務機關對性平事件監督之正確性,及損害被害人黃謝秋煌之權益,以110年度偵字第6001號案提起公訴,彰化地院110年度簡字第1893號刑事簡易判決,處被付懲戒人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自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確定在案。
二、以上事實,有彰化地院110年度簡字第1893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彰化藝術高中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議紀錄附卷,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申請書、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通報表、106年6月26日105學年度性平會會議紀錄(附1305號偵查卷節本,外放)可稽,本院依職權調彰化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1305號、110年度偵字第6001號、108年度偵字第4199號(節本)、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020號電子卷、彰化藝術高中性別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l08年度訴字第l031號刑事判決等件,並據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偵審及本院審理時,對偽造系爭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及行使之行為,坦承無訛。且移送機關代理人尤建勝於本院陳稱:「(系爭簽到表)不是那場會議簽的。是併在另外會議裡面簽的。」「……可能是其他場性平會議簽的……」「……其他人也是當場簽的。」「其他簽名都是真正的。我有看其他委員親自簽名。」等語(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185至187頁),堪認被付懲戒人係於監察院要求移送機關調查系爭性平案件處理有無違失時,始以偽造彰化藝術高中性平會委員簽名,或使不知情之彰化藝術高中性平會委員簽名或授權被付懲戒人簽名於系爭簽到表方式,偽造系爭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並行使之,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行為,足堪認定。被付懲戒人雖辯稱:其因電腦裡面有資料,但是沒有紙本,以為有系爭會議,因移送機關只給2天時間辦理公文,很急,所以沒有辦法求證等語,惟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偵審時對於本案偽造文書及行使之犯行均認罪無訛,所辯委無可採。被付懲戒人另辯稱:黃謝秋煌原本同意被付懲戒人代為簽名,後來偵查中表示不同意等語。惟被付懲戒人於上開所涉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偵審程序,就偽造黃謝秋煌簽名犯行認罪,核與黃謝秋煌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調查時所稱:「(問:106年間,你有無擔任彰化藝術高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職務?)答:都不曾,我是在今年(按係109年)初被彰化縣政府教育局督學找我瞭解此案件時,才知道我有被提名為彰化藝術高中性平會委員。(問:106年6月26日,彰化藝術高中有無因卓姓教練與學生交往甚密等情召開性平會?該次會議你有無參加?開會地點及出席人員為何?)答:之前我都不知道有這件事,我是在今年初被彰化縣政府教育局督學找我協助調查時才知情。(問:承前,是否知悉該次會議結論?)答:我都不知道。」「〔問:(提示:106年6月28日『105年學年彰化藝術高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記錄簽到表』1份)所示資料上編號16之欄位註記『家長代表』、『謝秋煌』等字樣,該簽到欄位之『謝秋煌』字樣是否為妳本人親自簽名?〕答:(經檢視後)這不是我簽名的。「(問:承前,你是否知道是誰幫你簽名?)答:我不知道。(問:承前,當時有無學校人員向你表示要開會乙事,會後並經你允許由學校人員代為簽名?)答:都沒有。」等語(見1305號偵查卷第353至355頁)及黃謝秋煌於移送機關性平會調查時所為伊不知擔任該校性平委員及系爭會議,以及系爭簽名非其所為等語(見1305號偵查卷第63至64頁)相符,足見黃謝秋煌迨至移送機關開始上開調查後方知有被付懲戒人偽造其簽名乙節,且否認同意學校人員代為簽名,則被付懲戒人所辯黃謝秋煌曾同意被付懲戒人代為簽名,尚無可信。
三、次查,公務員懲戒法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第100條第2項規定,被付懲戒人之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行為時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其立法理由乃:懲戒雖非刑罰或行政罰,惟本質上仍係對公務員身分、財產之剝奪或不利處分,故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關於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自應以其違法失職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且以行為前與行為後均有懲戒規定時,始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核公務員懲戒法109年7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其第2條關於懲戒事由、懲戒條件,以及同法第9條關於懲戒處分之種類,暨同法第11至17條、第19條(即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及申誡)關於懲戒處分實質內容之規定,與修正前規定相同。至同法第18條有關記過之規定,雖將「記過」,修正為「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修正為「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然前者依其立法說明係以依公務員懲戒案件實務,對公務員為記過懲戒處分之判決時,判決主文可諭知記過一次或記過二次,乃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將該實務運作情況予以明文化;而後者僅為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文字修正,均非屬法律有變更之情形,自毋庸比較新舊法,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109年7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裁判時法。又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治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修正為第6條:「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所側重者,為公務員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修正前所定「誠實」修正為「誠信」,其內涵並無不同,依上說明,自無庸就公務員服務法上開修正前後規定,為新舊法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施行後第6條之規定。查本件違失行為發生在108年9月間,依上說明,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四、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其知卓宇威有拍攝甲女裸照,未依相關規定親自或指示他人將裸照情事通報移送機關教育處,也未報警處理;且未經性平會再決議,即決定不調查予以結案,甚者偽造性平會結案會議紀錄,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學校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平事件機制、教育人員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危害公務機關對性平事件監督之正確性,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及損害被害人黃謝秋煌之權益,為維持公務紀律及教育人員聲譽,自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被付懲戒人之答辯與本院準備程序之陳述,及本院調閱之刑事案卷,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為判決。茲審酌被付懲戒人為圖掩飾其未依規定處理卓宇威與甲女間性平事件,偽造不實系爭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並持以行使;及其於擔任教職期間,曾獲多次嘉獎,且已與黃謝秋煌和解,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5款、第1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吳三龍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嚴君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