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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1 年清字第 32 號懲戒判決

懲戒法院判決

111年度清字第32號移 送機 關 交通部代 表 人 王國材被付懲戒人 曾柏翔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電力段工務

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交通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曾柏翔休職,期間陸月。

事 實

壹、交通部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曾柏翔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

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因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經代號AD000-A110015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刑事案卷,下稱A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0年度侵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二)依前開刑事判決書記載,被付懲戒人先以其所有之交友軟體「JustDating」帳號「0000 00」主動傳送訊息予A女,經A女於民國110年1月10日14時54分回覆訊息,兩人隨即約定是日晚間共同外出用餐及至○○地區看夜景,被付懲戒人則於同日20時駕駛自用小客車前往A女住處附近,欲搭載A女共同出遊。然被付懲戒人於A女上車後,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強拉A女之手碰觸其生殖器,且不顧A女以手推開之抗拒意思,將手伸進A女之長裙撫摸A女小腿至大腿內側,以此方式違反A女之意願,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得逞。

(三)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臺北電力段於111年3月查獲被付懲戒人疑似涉及刑事案件,復於同年月31日以電話聯繫士林地院,經與承辦書記官確認涉案人為被付懲戒人,該院並於同日以士院擎刑黃110侵訴49字第1110207115號檢送文件表檢送刑事判決書。

(四)臺鐵局臺北電力段於同年4月18日召開111年度第3次考成委員會審議,經被付懲戒人到場陳述意見並提供書面資料,該段考成委員審酌其意見及相關資料後,認被付懲戒人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甚為明確,且該行為確有損機關聲譽,爰決議予以移付懲戒。

二、按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略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奢侈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22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復按公務員懲戒法2條規定略以,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三、綜上,被付懲戒人為滿足自身性慾,對A女強制猥褻之行為,嚴重侵害A女性自主權,亦致A女受有生理及精神上傷害及陰影,其上述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並經士林地院為有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是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四、證據(均影本,各1件)

(一)士林地院前開刑事判決。

(二)臺鐵局臺北電力段111年3月31日公務電話紀錄單。

(三)士林地院111年3月31日士院擎刑黃110侵訴49字第1110207115號檢送文件表。

(四)被付懲戒人之書面意見。

(五)臺鐵局臺北電力段111年4月18日111年度第3次考成委員會議紀錄。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曾柏翔為交通部臺鐵局臺北電力段工務員,與A女係在交友軟體「Just Dating」(下稱JD)結識之網友。

被付懲戒人先以其JD帳號「0000 00」主動傳送訊息予A女,經A女於110年1月10日14時54分許回覆訊息,2人隨即約定當日晚間共同外出用餐及至○○地區看夜景,被付懲戒人於同日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前往A女位於○○○○○○住處附近,欲搭載A女共同出遊。詎被付懲戒人於A女上車後,雖見A女抽回遭其逕自撫摸、親吻之手,已有拒絕之舉,竟仍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強拉A女之手碰觸其生殖器,復不顧A女以手推開再次表示拒絕後,將手伸進A女之長裙內撫摸A女小腿至大腿內側,以此方式違反A女之意願,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得逞。

二、被付懲戒人於本院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而其於服務機關所提書面意見(含行車路線及圖片)中,雖直承有透過交友軟體結識A女,並於110年1月10日晚間搭載A女出遊之情,惟否認有上開強制猥褻行為,並以:(一)其僅在幫A女繫安全帶時,手稍微碰到A女肩膀但未碰觸A女胸部,亦無撫摸A女大腿或強拉A女之手觸碰其生殖器。(二)其等2人原交談甚歡,然中途因就男女出遊費用分擔一事發生爭執,待車輛行駛至○○○○○○○○○0段0000巷口時,其就停車讓A女下車,其與A女相處期間並無強制猥褻之逾矩行為。(三)A女歷次就所指遭被付懲戒人猥褻行為之時序、場合之陳述非盡一致,且於所稱遭其為猥褻行為後,復未於沿途行經路線伺機下車逃離或求救,指述明顯虛偽不實,要無可採云云置辯。

三、上開事實,經A女告訴後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士林地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八月,經被付懲戒人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此有前揭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6月16日院彥刑辰111侵上訴124字第1119002717號函各1件在卷可稽。而依士林地院前揭刑事判決之記載:

(一)以上事實,業據A女於警詢、偵查及該院審理時指述明確。又被付懲戒人與A女於110年1月10日透過交友軟體JD傳送文字訊息交談過程中,被付懲戒人曾向A女表示:「我們去這裡,聽說這裡很漂亮,我一直很想去,不過我們去之前能夠給我抱抱嗎?因為看到你的私密照就很心動,很想你當我的女人,你的身材很好。你要看看我的私密照嗎?你覺得大嗎?你等等看看啊,可以先看看我大棒棒再去,我住在夜景的附近而已,看完過去不會很久,好嗎?看到你就硬起來了,而且還流水出來」等語,觀諸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付懲戒人與A女交談時即表露急欲與A女進一步為親密行為之意圖,其辯稱與A女相處時並未逾矩,已難憑信。而被付懲戒人所傳送前揭文字訊息內容,嗣均經A女分別以「為啥這麼快就要抱」、「沒啊,先去看夜景吧」、「不是先看夜景嗎」、「好餓,肚子餓」、「我希望趕快吃東西」等語回覆,足徵A女顯已明示拒絕其要求為親密行為之意,被付懲戒人對此亦知之甚詳,則A女指述其於案發當日在本案車輛內,無視A女已一再推拒、表示拒絕,仍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式為猥褻行為等情,即屬有據。

(二)被付懲戒人當日在本案車輛內強拉A女之手碰觸其生殖器,無視A女以手推開表示拒絕之意,復將手強行伸進A女長裙內撫摸A女小腿至大腿內側,經A女於車輛行駛中以傳送LINE通訊軟體訊息方式將上情告知友人李○○(真實姓名詳刑事卷)後,李○○及A女之母分別至警局報案,且有員警撥打電話與A女聯繫,在此期間A女數次要求被付懲戒人停車,被付懲戒人均置之不理,並有任意變換車道、車速加快之情形,待A女於當日21時32分許在○○○○○○下車後即撥打視訊電話與李○○聯絡等情,業據證人A女於警詢、偵查及該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且有A女與李○○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案件紀錄表可佐,A女於該院審理時亦提出手機核對該對話紀錄內容,經證人李○○確認無訛,益見A女指述有據,可以採憑。而李○○收到A女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之訊息後,曾不斷傳送「你跟他說我朋友等等要來找我」、「我有跟他說我跟網友出去」、「他找不到我就報警了」、「我們有講好」、「你不要怕」、「隨 時更新位置訊息給我」、「你跟他說我跟我朋友約8:30他應該報警了」、「不停的話我現在報警」、「你不用擔心,先觀察,不要惹他生氣,我怕他會傷害你」、「有什麼訊息傳給我」、「我現在去警局」、「我已經報警了」、「你跟他說你生理期來,請他讓你下車上廁所,然後打110」等訊息持續安撫驚恐不已、不知所措之A女並提供建議。對照證人李○○於該院審理時證稱:等A女平安後,我有以電話和A女視訊,當時我覺得A女被嚇到,視訊時我看到A女被嚇到的樣子還一邊抹藥等語,核與A女事發翌日接受警詢時所陳:我當時覺得很噁心,覺得很害怕、很緊張,我下車後在跑的過程有受傷等詞一致,可徵A女案發後顯有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人之受害反應。此外,復有被付懲戒人與A女之交友軟體JD對話內容、本案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行車路線地圖等附於刑事案卷可參,均足證A女指述堪可採信,被付懲戒人否認有強制猥褻行為,委無可採。

(三)本件由A女於刑案警詢、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之證述內容觀之,A女對其於本案車輛內有遭被付懲戒人以強拉其手之方式碰觸被付懲戒人生殖器,經A女拒卻後被付懲戒人仍將手伸進A女長裙內撫摸A女小腿至大腿內側之強制猥褻行為構成要件基本事實,前後所述並無不合,自無徒以A女就被付懲戒人為強制猥褻行為之時序、場合等節之供述尚非完全一致,即認A女所述全不可採。經衡以A女於警詢、偵查及該院審理時之證述,A女已就被付懲戒人於案發時地所為行為之主要情節均陳證不移,並無刻意誇大、齟齬或不合常情之處,茍非親身經歷且記憶深刻之事,自無可能清楚詳細描述,亦難憑空捏造編撰。又A女與被付懲戒人係透過交友軟體JD認識,二人於110年1月10日係第一次見面,業經A女述明,亦據被付懲戒人肯認在案,A女於警詢時亦證稱其與被付懲戒人並無宿怨或金錢糾紛,衡情自無僅因與被付懲戒人關於出遊費用如何分擔之事意見不合,即向友人求救、報警處理急欲脫身後,猶無端羅織攀誣被付懲戒人之理,足徵A女指述各節,堪可採信。被付懲戒人以A女歷次就猥褻行為之時序、場合所述非盡一致,即謂A女指述為不可採,殊難採憑。

(四)依本件案發時A女與證人李○○110年1月10日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顯示,A女於案發當日20時32分許即已傳送遭同行男子碰觸、太噁心、很不舒服等訊息向李○○求援,且李○○於接獲其求援訊息後之同日20時40分許表示將至警局報案,亦經證人李○○於該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足徵A女當時顯已有對外求援之舉,縱未於本案車輛停等紅燈時下車,或伺機向沿途警局、消防隊或其他單位求援,亦無礙A女確有對外求援之事實。又稽之被付懲戒人與A女之交友軟體JD對話紀錄內容,可知被付懲戒人自始未對A女主張約會費用應由男方負擔一事表示質疑,甚至為附和、贊同之意,且亦無證據顯示被付懲戒人與A女因約會費用負擔一事確有發生爭執,被付懲戒人抗辯:A女未於所稱遭猥褻行為後,伺機下車逃離或求救,顯不合常理。本件實因2人就男女出遊費用分擔一事發生爭執所致,其確無猥褻行為云云,洵不足取。

(五)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中雖另辯以:A女於案發當日係穿著長窄裙而非長寬裙,被付懲戒人自無掀開A女長裙並伸手入裙內撫摸小腿至大腿內側之可能等語。然查,A女於當日係穿著裙子,且被付懲戒人用手將裙子掀開,由小腿摸到大腿等情,業經A女於警詢、偵查證述甚詳,A女亦未曾提及案發當日所穿著之長裙係屬窄裙,衡情應無不易掀起或無法讓人將手深入裙內之情形。復參以A女當日係穿著寬鬆、毛料材質之百褶裙,有A女所提之長裙照片附於刑事案卷可憑,證人李○○並證稱:A女在確認平安後有與我視訊,我有看到A女的狀況,雖然太久了不太清楚是否是這件長裙(指A女當庭提出案發當日穿著長裙之照片),但是大概就是這種款式的深色長裙等語,足徵A女當日係穿著深色、寬鬆之百褶長裙,而非長窄裙,被付懲戒人此部分辯詞,亦無可信。

(六)上開刑事判決對於認定被付懲戒人有前揭強制猥褻行為,以及對於被付懲戒人否認辯解各詞,何以均不能為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論斷,業已依據其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說明其斟酌取捨形成心證之理由綦詳。被付懲戒人於其服務機關所提書面(含行車路線及圖片)仍否認有上述違法行為,並執與前揭刑事案件相同之事由置辯,並無足取,其違法事實,已臻明確,堪以認定。

四、按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被付懲戒人行為時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行為後,公務員服務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施行,該法修正施行前第5條雖經移列為修正施行後同法第6條,並酌作文字調整,惟對公務員應保持謹慎規定之實質內涵並無不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修正施行後同法第6條。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上開應謹慎規定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有損公務員應莊重行舉、謹言慎行之形象,並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足致政府信譽遭受嚴重損害,為維護公務紀律並確保公務秩序之整體利益,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士林地院上開刑事判決,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與女性網友交遊之際,未能尊重其人格尊嚴,謹守分際,竟為滿足自身性慾而有本件強制猥褻行為,侵害A女性自主權,並嚴重損害機關形象及政府信譽,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4款,第1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張祺祥法 官 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