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111年度清字第76號移 送 機 關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張善政被 付懲戒 人 楊文宗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防治科警務正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文宗降貳級改敘。
事 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楊文宗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下稱桃園市警察局)防治科警務正楊文宗為探知其前妻胡○○(下稱胡女)之婚姻狀況,自民國l07年4月23日至l09年4月13日止,非因公登入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中之「勤區查察處理系統」及「刑案資訊系統」,填載不實之查詢用途,藉此查詢胡女戶籍資料多達57筆,足生損害上開系統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胡女個人資料保護之利益,嗣因胡女察覺有異,進而提出刑事告訴。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ll1年6月16日以刑事簡易判決論處「楊文宗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暨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並於同年7月20日確定在案(甲證l、2)。
二、審酌被付懲戒人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l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甲證1:桃園地院ll1年6月16日111年度審簡字第342號刑事簡易判決。
甲證2:桃園地院ll1年7月25日桃院增刑謙lll審簡342字第l
ll0000000號函。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涉犯此案乃因與前妻感情不睦分居期間,急著想知道前妻及子女住所,一時思慮不周,錯誤使用電腦資料,鑄下大錯,使任職機關遭受社會大眾指責,深刻懊悔。於本案調查過程,坦承不諱,配合機關、地檢署及法院調查,最終幸蒙法官給予緩刑自新機會,被付懲戒人往後將依法行政。
二、被付懲戒人因此案實際付出慘痛代價,除依前妻要求賠償新臺幣50萬元外(乙證1),婚姻關係亦已離婚收場,刑事部分經桃園地院判處緩刑3年,公益捐款國庫30萬元及保護管束3年(乙證2),另遭任職機關連續評定丙等,桃園市警察局並將被付懲戒人列教育輔導人員,目前持續接受關老師輔導從新開始。被付懲戒人歷經此案,只想專注職務努力工作,祈望還能夠有收入撫養年邁父母及未成年子女,請求從輕發落,給予重生機會。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乙證1:110年5月12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乙證2: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9月14日自行收納款項收
據及受保護管束人、緩起訴被告報到暨尿液採驗登記手冊。
參、本院依職權調取被付懲戒人之公務人員履歷表。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楊文宗於民國107年4月23日至109年4月13日間,任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下稱桃園市警察局)防治科擔任警務正,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基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得輸入個人之公務帳號及密碼後,登入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中之「勤區查察處理系統」及「刑案資訊系統」,查詢民眾個人相關資料,其明知於附表所示時間查詢與其分居之妻胡○○(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刑案卷,下稱胡女)之戶籍資料,屬於胡女之個人資料,且與查詢當時之職權、勤務及刑事犯罪偵查無關,依法不得登入警政知識聯網登載不實之查詢事由。被付懲戒人為探知胡女之婚姻狀況(被付懲戒人與胡女於110年1月12日離婚),竟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損害胡女個人資料保護之利益及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之接續犯意,於執行勤務時,利用公務電腦,以其職務上所使用之公務帳號、密碼登入警政知識聯網後,運用警政知識聯網「勤區查察處理系統」及「刑案資訊系統」,於附表所示查詢時間,用附表所示查詢系統填載附表所示不實之查詢用途,藉此查詢胡女之戶籍資料,致被付懲戒人所點選不實查詢事由之電磁紀錄,留存在警政知識聯網電腦之主機記憶體中,足以生損害於警政署對警政知識聯網管理之正確性及胡女個人資料保護之利益。嗣因胡女察覺有異,向桃園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刑警大隊)寄出陳情信,經刑警大隊調查後,始悉上情。
二、被付懲戒人之上述犯行,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111年6月16日以111年度審簡字第342號刑事簡易判決論處「楊文宗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暨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並於111年7月20日判決確定在案,有前述刑事簡易判決(甲證1)及桃園地院111年7月25日桃院增刑謙111審簡342字第1110000000號函(甲證2)在卷可查。
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論處被付懲戒人前述罪刑,已於判決理由內說明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略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刑案警詢、偵查及第一審準備程序時自白不諱,並有警政署「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使用權限申請表在卷可稽。至於被付懲戒人辯稱:附表所示查詢用途係電腦系統自動帶入云云,惟觀警政署「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使用權限申請表,被付懲戒人以「勤區查察處理系統」查詢時,用途欄位所填內容如附表所示,即有「未填載」、「家戶訪查」、「執行戶口相關業務」及「警勤區訪查」等4項不同事由;以「刑案資訊系統」查詢時,用途欄位則有填載「執行戶口相關業務」以外之3項事由。是如非人工選擇項目後登載於查詢系統內,何以同一個系統會填載不同之查詢用途。況縱然查詢用途係電腦自動帶入,被付懲戒人於查詢頁面時自應知悉系統所帶入之用途屬不實事項,仍為查詢,顯見被付懲戒人主觀上認縱然因此將不實之查詢用途留存在警政知識聯網電腦之主機中,亦不違其本意。從而,足認被付懲戒人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犯行堪以認定。
四、經核上揭刑事簡易判決,已綜合刑事案卷內全部證據資料,詳加論斷,並依調查所得之證據研判,本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為合理推論,相互勾稽研判,說明被付懲戒人確有上開犯行,且對其所持之辯解,何以不足採,依憑卷證資料,詳敘理由予以指駁,據以論處被付懲戒人前揭罪刑,依該判決所為之論斷,已足認其確有上開併犯刑罰法律之違失行為,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五、本件於111年11月30日繫屬本院,有收文章為憑;而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發生於107年4月23日至109年4月13日間。嗣公務員懲戒法於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經核其第2條關於懲戒事由、懲戒條件,以及同法第9條關於懲戒處分之種類,及同法第11條至第17條、第19條(即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及申誡)關於懲戒處分實質內容之規定,於本次均未修正。至同法第18條有關記過之規定,雖將「記過」修正為「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修正為「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僅係將該實務運作情形明文化;以上均非法律有實質變更,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仍應適用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之裁判時法。
六、被付懲戒人行為時,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原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嗣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生效),將第5條條次變更為第6條,修正後第6條條文雖酌作文字調整為:「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其文字雖有變更,惟本旨並無不同。故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同法第6條之規定。
七、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謹慎之旨,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其行為足使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重及信賴,嚴重損害政府機關之信譽與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所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為桃園市警察局防治科警務正,竟登入警政署之「勤區查察處理系統」及「刑案資訊系統」,恣意查詢他人戶籍資料長達2年,嚴重傷害國家公務員形象及使人民喪失對國家信賴之程度;被付懲戒人尚能坦承違失行為,已知悔悟;且已與胡女成立和解並依諾履行完畢,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乙證1)可佐;卷附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之獎懲情形,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5款,第1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法 官 周占春法 官 葉麗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嚴君珮附表:
編號 查詢時間 查詢系統 查詢用途 1 107年4月23日 14時24分53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未填載 2 107年4月23日 14時28分26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未填載 3 107年4月23日 14時28分32秒許 刑案資訊系統 未填載 4 107年5月17日 13時37分46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未填載 5 107年8月2日 15時19分52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6 107年8月2日 15時22分4秒許 刑案資訊系統 家戶訪查 7 107年8月23日 10時11分58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執行戶口 相關業務 8 107年8月23日 10時12分5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執行戶口 相關業務 9 107年8月23日 10時12分45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執行戶口 相關業務 10 107年8月23日 10時13分28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11 107年8月23日 10時14分35秒許 刑案資訊系統 家戶訪查 12 107年9月11日 9時51分48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13 107年9月11日 9時52分43秒許 刑案資訊系統 家戶訪查 14 107年9月27日 13時56分33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15 107年9月27日 13時58分38秒許 刑案資訊系統 家戶訪查 16 107年10月24日 13時52分31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17 107年10月24日 13時52分36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18 107年11月9日 10時54分33秒許 刑案資訊系統 家戶訪查 19 107年11月9日 10時54分35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20 107年11月26日 9時31分32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21 107年12月5日 14時4分58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22 107年12月18日 8時39分53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23 107年12月24日 10時22分39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24 108年1月7日 10時18分10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25 108年1月8日 10時55分53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26 108年1月8日 10時56分8秒許 刑案資訊系統 家戶訪查 27 108年1月15日 10時3分28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28 108年1月15日 10時3分36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29 108年2月12日 14時3分21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30 108年2月12日 14時6分56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31 108年3月22日 15時48分54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32 108年4月22日 10時50分7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33 108年4月22日 10時50分21秒許 刑案資訊系統 家戶訪查 34 108年5月13日 15時4分16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35 108年5月13日 15時4分32秒許 刑案資訊系統 家戶訪查 36 108年5月15日 11時12分21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37 108年5月15日 11時12分32秒許 刑案資訊系統 家戶訪查 38 108年5月20日 9時4分4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39 108年5月28日 13時51分2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40 108年5月28日 13時51分20秒許 刑案資訊系統 家戶訪查 41 108年7月5日 15時18分1秒許 刑案資訊系統 家戶訪查 42 108年7月5日 15時18分15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43 108年9月2日 10時32分4秒許 刑案資訊系統 家戶訪查 44 108年9月2日 10時32分10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45 108年9月10日 8時54分39秒許 刑案資訊系統 家戶訪查 46 108年9月10日 8時54分40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47 108年9月30日 11時29分19秒許 刑案資訊系統 家戶訪查 48 108年9月30日 11時29分24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49 108年10月3日 10時32分51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50 108年10月3日 10時32分58秒許 刑案資訊系統 家戶訪查 51 108年10月25日 9時12分19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52 108年10月25日 9時12分39秒許 刑案資訊系統 家戶訪查 53 108年10月29日 10時4分30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家戶訪查 54 108年10月29日 10時4分37秒許 刑案資訊系統 家戶訪查 55 109年2月27日 8時17分59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警勤區訪查 56 109年4月13日 8時43分37秒許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警勤區訪查 57 109年4月13日 8時43分許44秒許 刑案資訊系統 警勤區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