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2 年澄字第 14 號懲戒裁定

懲戒法院裁定112年度澄字第14號移 送 機 關 監察院代 表 人 李鴻鈞被 付懲戒 人 林聖智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專員

徐宿良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前調查

專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機關監察院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李鴻鈞,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甚明。

三、本件被付懲戒人林聖智、徐宿良應否受懲戒及其處分之輕重,以其所涉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院民國113年4月26日裁定於刑事第一審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在案。查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業經刑事第一審判決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8月27日、115年3月18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

四、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吳光釗法 官 周玫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品文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