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112年度清字第15號移 送 機 關 內政部代 表 人 林右昌被 付懲戒 人 賴躍栓 臺東縣警察局警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內政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躍栓休職,期間壹年。
事 實
壹、內政部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賴躍栓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擔任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警員期間,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職司戶口查察、刑事案件調查及人犯戒送等法定任務,於執行勤務時,依法可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車籍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具體措施,且各警察機關人員除執行犯罪偵查、治安維護、交通管理或其他依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之情形,不得任意查詢他人之年籍資料、犯罪前科、車籍等資訊,而上開資料因涉及隱私,及與監理機關事務有關,均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範之個人資料,不得任意非法蒐集、利用及洩漏予他人知曉。然被付懲戒人因友人張貽豪請託,於明知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9條、第20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者,始得為特定目的之蒐集、利用,未徵得被查詢人同意,竟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至109年6月16日間以配發之警政知識聯網帳號登入警政知識聯網及M-Police警用行動電腦,登載不實用途並查詢民眾康○等9人個人及名下車籍等個人資料後,透過行動電話將資料傳送予張貽豪知悉,而利用上開個人資料為催討債務之用。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提起公訴,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刑事判決:「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均緩刑伍年……。」
三、嗣桃園地院於l12年2月17日函復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該案業於112年1月31日判決確定。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各1件):
㈠、桃園地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609、21910號、109年度選偵字第16、32號起訴書。
㈡、桃園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
㈢、桃園地院112年2月17日桃院增刑蕙109訴1200字第0000000000號函。
㈣、被付懲戒人人事資料列印報表。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參、本院依職權調取資料:桃園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200號刑事案件全卷電子卷證。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自106年7月13日起至108年1月10日止,係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鹿野分駐所警員,自108年1月10日起至108年10月1日止,擔任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瑞豐派出所警員,又自108年10月1日起,任職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關山派出所警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職司戶口查察、刑事案件調查及人犯解送等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可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車籍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具體措施。各警察機關人員除執行犯罪偵查、治安維護、交通管理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執掌必要範圍之情形,不得任意查詢他人之年籍資料、犯罪前科、車籍等資訊,而上開資料因涉及個人隱私,及與監理機關事務有關,俱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亦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範之個人資料,不得任意非法蒐集、利用及洩漏予他人知曉。然被付懲戒人之友張貽豪為向各債務人催討款項,有取得各債務人聯繫方式之需,遂以此為由請求被付懲戒人協助,被付懲戒人、張貽豪均明知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 條第1項、第19條、第20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者,始得為特定目的之蒐集、利用,竟未徵得如附表一所示被查詢人之同意,基於意圖損害他人利益,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者)之犯意聯絡;被付懲戒人另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即附表一編號1至5、7、9 )、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即附表一編號1至9)之犯意,假借其職務上之機會,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先後以所配受之警政知識聯網帳號:00000000,登錄公務電腦或警用行動電腦後,分別透過如附表一所示之查詢方式,以登載如附表一編號1至5、7、9所示之不實用途於職務上所掌管各該查詢系統之電磁紀錄準公文書上而行使之,進而蒐集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查詢內容,再分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洩漏方式將之轉告予張貽豪知悉,俾張貽豪得利用上開個人資料催債,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所列被查詢人、內政部警政署對警政查詢系統管理之正確性及被付懲戒人所任職機關對於查詢個人資料稽核之正確性。
二、被付懲戒人經本院合法通知,雖未提出答辯,惟上開事實,業據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609、21910號、109年度選偵字第16、32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經桃園地院於111年12月8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論處被付懲戒人犯如附表二「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暨諭知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均緩刑伍年(緩刑所附條件從略),於112年1月31日判決確定在案。
有前述起訴書、刑事判決及桃園地院l12年2月17日桃院增刑蕙l09訴1200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經核上開刑事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有上述違失行為,係依憑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警詢、偵查、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之自白,同案被告張貽豪坦承犯行之供證,張貽豪行動電話內之照片及資料、106年1月至108年12月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被付懲戒人查詢筆數、被付懲戒人呼叫紀錄、警政系統查詢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被付懲戒人人事資料簡歷表、被付懲戒人帳號權限管理系統、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10
6 年1月至108年12月被付懲戒人查詢統整、被查詢人之個人基本資料、相片、前案紀錄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張貽豪撥打至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瑞豐派出所公務電話00-0000000號之通話紀錄、張貽豪撥打至門號0000-000000(並註記聯絡人為被付懲戒人)之通話紀錄、張貽豪撥打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關山派出所公務電話00-0000000號之通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相片黏貼、被付懲戒人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108年1月至109年6月被付懲戒人查詢筆數、內政部警政署知識聯網系統操作畫面、內政部警政署111年6月10日警署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資料、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111年7月28日關警督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資料、內政部警政署111年8月4日警署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佐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品等刑事案卷內之證據資料予以判斷,並記載其理由。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刑案全卷電子卷證資料審閱結果,上開刑事判決所為採證認事,俱係綜合調查所得之證據而為合理論斷,與經驗、論理法則無何不合。被付懲戒人之違失事實,堪以認定。
三、按移送機關移送之數違失行為,應綜合觀察整體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本件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最後違失行為,係發生於109年6月間,其行為後公務員懲戒法雖於109年7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經核該法第2條關於懲戒事由、懲戒條件,以及同法第9條關於懲戒處分之種類,暨同法第11至17條、第19條(即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及申誡)關於懲戒處分實質內容之規定,於本次均未修正,而第20條僅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為「懲戒法院」,關於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規定亦實質未修正。至同法第18條關於記過之規定,雖將「記過」修正為「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修正為「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然前者依其立法說明謂依公務員懲戒案件實務,對公務員為記過懲戒處分之判決時,判決主文可諭知記過一次或記過二次,乃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將該實務運作情況予以明文化;而後者僅為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文字修正,均非屬法律有變更之情形,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毋庸比較新舊法,逕適用109 年7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裁判時法。又被付懲戒人行為後公務員服務法雖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施行,將修正施行前之第4條第1項、第5條、第6條、第7條,分別移列為修正施行後之同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及第8條,部分條文尚酌為文字之調整,惟實質內涵並無不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修正公布施行後同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及第8條之規定。
四、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同法第6 條、第8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謹慎,力求切實執行職務,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及同法第7條後段所定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等規定之旨,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其行為戕害人民對公務員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務人員,本當奉公守法,恪遵保密義務,慎用職權,竟僅因友人請託,即自106年11月15日至109年6月16日止擅自徇私查詢民眾個人資料多筆,供友人用於催討債務,而有上開損害機關形象、政府信譽及侵犯個人資訊隱私權之逾矩行為,時間甚長,次數亦多,違反義務之程度非輕,兼衡其已坦白認過,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吳光釗法 官 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依婷附表一編號 被查詢人 查詢時間 查詢方式 填載用途 查詢內容 洩漏方式 備註 1 康○ 106年11月15日上午11時3分 M_Police(整合查詢) 無(因無證據可認賴躍栓有填載何種不實用途) 康○之基本資料 賴躍栓將所查詢康○之國民影像檔、個人資料翻拍後,以附表三編號一所示行動電話將上開資料傳送予張貽豪 。 洩漏之資料存放在附表三編號三之行動電話內 。 106年11月15日上午11時3分 M_Police(整合查詢) 無(因無證據可認賴躍栓有填載何種不實用途) 康○之刑案資料 106年11月15日上午11時3分 M_Police(整合查詢) 無(因無證據可認賴躍栓有填載何種不實用途) 康○之國人相片 106年11月15日上午11時4分 M_Police(車駕籍查詢查詢) 無(因無證據可認賴躍栓有填載何種不實用途) 康○之駕籍 106年11月15日上午11時6分 即時相片比對(OV) 無(因無證據可認賴躍栓有填載何種不實用途) 康○之即時相片分析 106年11月15日中午12時33分 刑案資訊系統(CF)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康○之刑案資料 106年11月15日中午12時33分 刑案資訊系統(CF)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康○之刑案資料 106年11月15日中午12時34分 刑案資訊系統(CF)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康○之刑案資料 2 顏○○ 107年1月16日上午3時23分 刑案資訊系統(CF)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顏○○之刑案資料 賴躍栓將所查詢顏○○之住居所、前科,及顏○○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親筆謄寫後翻拍 ,以附表三編號一所示行動電話將上開資料傳送予張貽豪。 ①洩漏之資料存放在附表三編號三之行動電話內。 ②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查詢洩漏期間之車主為顏○○,又該車已於107年10月12日更換車牌號碼為0000-00號。 107年1月16日下午3時48分 公路電子閘門(TL)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顏○○之公路電子閘門資料 107年1月16日下午3時49分 車籍資訊(TA2)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顏○○之車籍資訊 107年1月16日下午3時52分 刑案資訊系統(CF)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顏○○之刑案資料 107年1月16日下午3時52分 刑案資訊系統(CF)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顏○○之刑案資料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55分 刑案資訊系統(CF) 舉發交通違規 顏○○之刑案資料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55分 刑案資訊系統(CF) 舉發交通違規 顏○○之刑案資料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57分 公路電子閘門(TL)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顏○○之公路電子閘門資料 107年1月16日下午3時50分 車籍資訊(TA2)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顏○○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107年1月16日下午3時51分 車籍資訊(TA2)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顏○○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3 羅○ 107年2月16日晚間7時14分 刑案資訊系統(CF)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羅○之刑案資料 賴躍栓將所查詢羅○之年籍 、住居所親筆謄寫後翻拍,以附表三編號一所示行動電話將上開資料傳送予張貽豪 。 洩漏之資料存放在附表三編號三之行動電話內 。 107年2月16日晚間7時14分 刑案資訊系統(CF)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羅○之刑案資料 107年2月16日晚間7時22分 車籍資訊(TA2)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羅○之車籍資訊(汽車) 107年2月16日晚間7時22分 車籍資訊(TA2)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羅○之車籍資訊(重機) 107年2月16日晚間7時28分 公路電子閘門(TL)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羅○之公路電子閘門資料 4 官○○ 107年2月16日晚間7時25分 刑案資訊系統(CF)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官○○之刑案資料 賴躍栓將所查詢官○○之年籍、住居所親筆謄寫後翻拍 ,以附表三編號一所示行動電話將上開資料傳送予張貽豪。 洩漏之資料存放在附表三編號三之行動電話內 。 107年2月16日晚間7時25分 刑案資訊系統(CF)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官○○之刑案資料 107年2月16日晚間7時27分 車籍資訊(TA2)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官○○之車籍資訊(汽車 ) 107年2月16日晚間7時28分 車籍資訊(TA2)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官○○之車籍資訊( 重機) 107年2月16日晚間7時28分 公路電子閘門(TL)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官○○之公路電子閘門資料 5 許○○ 107年5月2日上午9時16分 M_Police(整合查詢) 無(因無證據可認賴躍栓有填載何種不實用途) 許○○之基本資料 賴躍栓將所查詢許○○之國民影像檔、個人資料翻拍,及將所查詢許○○之年籍、住居所、手機門號、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親筆謄寫後翻拍,以附表三編號一所示行動電話將上開資料傳送予張貽豪。 洩漏之資料存放在附表三編號三之行動電話內 。 107年5月2日上午9時16分 M_Police(整合查詢) 無(因無證據可認賴躍栓有填載何種不實用途) 許○○之國人相片 107年5月2日上午9時16分 M_Police(車駕籍查詢 ) 無(因無證據可認賴躍栓有填載何種不實用途) 許○○之駕籍 107年5月2日上午9時19分 即時相片比對(OV) 無(因無證據可認賴躍栓有填載何種不實用途) 許○○之即時相片分析 107年5月2日上午9時59分 刑案資訊系統(CF)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許○○之刑案資料 107年5月2日上午10時 刑案資訊系統(CF)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許○○之刑案資料 107年5月2日上午10時 刑案資訊系統(CF)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許○○之刑案資料 107年5月2日上午10時2分 車籍資訊(TA2)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許○○之車籍資訊( 汽車) 107年5月2日下午1時23分 刑案資訊系統(CF)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許○○之刑案資料 107年5月2日下午1時24分 刑案資訊系統(CF)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許○○之刑案資料 107年5月2日上午10時2分 車籍資訊(TA2)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107年5月2日上午10時2分 車籍資訊(TA2)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107年5月2日上午10時3分 車籍資訊(TA2)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107年5月2日上午10時3分 車籍資訊(TA2)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6 黃○○ 109年2月16日上午10時6分 M_Police(整合查詢) 無(因無證據足認賴躍栓有填載何種不實用途) 黃○○之國人相片 賴躍栓將所查詢黃○○之年籍、住居所親筆謄寫後翻拍 ,以附表三編號一所示行動電話將上開資料傳送予張貽豪。 洩漏之資料存放在附表三編號二之行動電話內 。 109年2月16日上午10時6分 M_Police(整合查詢) 無(因無證據足認賴躍栓有填載何種不實用途) 黃○○之戶籍 7 蔡○○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2分 刑案資訊系統(CF) 擴大臨檢 蔡○○之刑案資料 賴躍栓將所查詢蔡○○(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黃○○ 」,應予更正)之年籍、住居所親筆謄寫後,以附表三編號一所示行動電話將上開資料傳送予張貽豪 。 洩漏之資料存放在附表三編號二之行動電話內 。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2分 刑案資訊系統(CF) 擴大臨檢 蔡○○之刑案資料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2分 刑案資訊系統(CF) 擴大臨檢 蔡○○之刑案資料 8 顏○○ 109年6月16日上午8時13分 M_Police(整合查詢) 無(因無證據足認賴躍栓有填載何種不實用途) 顏○○之國人相片 賴躍栓將所查詢顏○○之年籍、住所,及顏○○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親筆謄寫後翻拍,以附表三編號一所示行動電話將上開資料傳送予張貽豪。 洩漏之資料存放在附表三編號二之行動電話內 。 109年6月16日上午8時14分 M_Police(整合查詢) 無(因無證據足認賴躍栓有填載何種不實用途) 顏○○之戶籍 109年6月16日上午8時12分 M_Police(車駕籍查詢 ) 無(因無證據足認賴躍栓有填載何種不實用途) 顏○○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109年6月16日上午8時14分 M_Police(車駕籍查詢 ) 無(因無證據足認賴躍栓有填載何種不實用途) 顏○○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109年6月16日上午8時12分 M_Police(車駕籍查詢 ) 無(因無證據足認賴躍栓有填載何種不實用途) 顏○○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9 李○○ 109年6月16日下午3時22分 刑案資訊系統(CF)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李○○之刑案資料 賴躍栓將所查詢李○○之年籍、住所,及李○○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籍親筆謄寫後翻拍,以附表三編號一所示行動電話將上開資料傳送予張貽豪。 洩漏之資料存放在附表三編號二之手機內。 109年6月16日下午3時22分 刑案資訊系統(CF)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李○○之刑案資料 109年6月16日下午3時22分 刑案資訊系統(CF)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李○○之刑案資料 109年6月16日下午3時24分 車籍資訊(TA2)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李○○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09年6月16日下午3時24分 車籍資訊(TA2)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李○○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09年6月16日下午3時24分 車籍資訊(TA2) 執行交通相關業務 李○○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表二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 主文 一 有關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 想像競合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4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等罪 賴躍栓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二 有關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 想像競合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4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等罪 賴躍栓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三 有關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 想像競合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4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等罪 賴躍栓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四 有關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 想像競合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4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等罪 賴躍栓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五 有關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 想像競合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4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等罪 賴躍栓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六 有關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 想像競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4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 賴躍栓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七 有關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行 想像競合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等實、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4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等罪 賴躍栓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八 有關附表一編號8所示犯行 想像競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4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 賴躍栓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九 有關附表一編號9所示犯行 想像競合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4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等罪 賴躍栓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附表三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一 賴躍栓所有之IPHONE6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 賴躍栓所有,供其與張貽豪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犯行所用之物。 二 張貽豪所有之三星A51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 張貽豪所有,供其與賴躍栓共犯如附表一編號6至9所示犯行所用之物。 三 張貽豪所有之三星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 張貽豪所有,供其與賴躍栓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犯行所用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