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裁定113年度澄上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移送機 關 監察院代 表 人 李鴻鈞被 上 訴 人即被付懲戒人 劉家男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前教授兼總務 長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懲戒案件,不服本院113年10月9日113年度澄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甚明。此項規定於上訴審程序準用之,公務員懲戒法第8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劉家男應否受懲戒及其處分之輕重,以其所涉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裁定於刑事第一審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在案。查被上訴人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97號,於115年3月16日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是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第8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上訴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黃梅月法 官 許金釵法 官 周玫芳法 官 黃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