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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3 年清上字第 9 號懲戒裁定

懲戒法院裁定113年度清上字第9號上 訴 人即被付懲戒人 陳國富 交通部原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前專員被 上 訴 人即 移送機 關 交通部代 表 人 陳世凱上列上訴人因懲戒案件,本院113年11月7日113年度清上字第9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茲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記載上訴人係「交通部原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前專員」,應更正為「交通部原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前專員」。

理 由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所規定。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上訴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黃梅月法 官 許金釵法 官 黃國忠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品文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