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113年度清字第11號移 送 機 關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張善政被 付懲戒 人 李宥葳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警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宥葳休職,期間壹年陸個月。
事 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李宥葳(原名李彥廷)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於民國l07年9月至l09年5月任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下稱桃園市警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下稱龍興所)及中壢派出所(下稱中壢所)期間,介紹客戶予從事代辦貸款及暴力討債之組織幫派成員之案外人白東禾,並約定如被付懲戒人介紹客戶予白東禾,將給予高於一般市價之報酬或傭金,被付懲戒人復於l07至l09年間先後介紹王志翔等客戶予白東禾,並收取白東禾之仲介費。嗣因白東禾與其他借貸人有債務糾紛,遂由被付懲戒人以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查詢系統(下稱警政知識聯網)查詢該借貸人之戶籍車籍等資料,提供予白東禾進行討債,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審認被付懲戒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查無積極證據,於112年6月5日以ll1年度偵字第9339、9340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惟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經該署檢察官於同日以ll1年度偵字第9339、9340、25989號、l12年度偵字第l0802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審認被付懲戒人同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等罪,並從一重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斷,於l12年l1月28日以l12年度訴字第682號刑事判決(下稱刑事確定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37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l0萬元,全案於l13年1月4日確定。
三、審酌被付懲戒人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罪,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四、證據:刑事確定判決影本。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於107年至109年分別任職於龍興所、中壢所期間,因白東禾詢問是否能幫忙查詢其債務人個資,當時未經考慮共查詢37筆,嗣於112年經臺南地檢署調查時已認罪,並於臺南地院到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二、被付懲戒人因當時投資失利,且因害怕家人擔心,未與家人溝通尋求幫助,經其他友人介紹白東禾協助申辦貸款,後與白東禾約定可通過已介紹貸款人方式領取仲介費,後經過多次介紹客戶白東禾皆正常申辦,且被付懲戒人於事後也有向白東禾私人借款,白東禾未向被付懲戒人收取任何利息,當時未察覺白東禾有異狀且有其他違法之情事。
白東禾向被付懲戒人詢問可否幫其查債務人之個資,一時失慮未考慮到身為警職人員應守本分,更違法洩漏個資予白東禾,案發後被付懲戒人深感愧疚,且愧對父母家人及國家、警譽。
三、經與白東禾相處漸久,驚覺其品行有問題,故於109年白東禾再詢問能否查詢個資時,被付懲戒人找藉口推託無法查詢,並認識到自身工作不應與白東禾再有交往,故於109年後與其斷絕聯繫。
四、被付懲戒人因自身經濟狀況欠佳且交友不慎,對於家庭、工作皆有影響,自109年醒悟,應珍惜得來不易之警察工作,知曉自己曾經犯錯,但礙於畏懼受罰不敢向服務機關坦承犯行,後經查獲,於臺南地院時向法官懇求與被害人和解,希望能彌補所造成之損害。對於過去之所作所為皆因本人未能深思熟慮每個決定,且身為警職人員卻法治觀念薄弱,被付懲戒人深感愧疚及懊悔。被付懲戒人自111年復職於桃園分局警備隊後積極查找通緝犯及取締重點交通違規(檢附獎懲紀錄),另因本人自身及家庭經濟狀況,父母已近退休年齡且家中仍有貸款須償還,懇請法官能給予被付懲戒人改過自新之機會。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於105年9月28日起至108年7月3日止,擔任龍興所警員,於108年7月3日起至110年8月11日止,擔任中壢所警員,現為桃園市警局桃園分局警備隊警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職司戶口查察、刑事案件調查及人犯解送等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可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車籍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具體措施,且各警察機關人員除執行犯罪偵查、治安維護、交通管理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執掌必要範圍之情形,不得任意查詢他人之年籍資料、犯罪前科、車籍等資訊,而上開資料因涉及隱私,及與監理機關事務有關,均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範之個人資料,不得任意非法蒐集、利用及洩漏予他人知曉。白東禾為牟取自己不法之利益,於107年間,在臺南市○○區○○路000之00號0樓00,對外懸掛「大眾企業社」,以仲介代辦貸款業務為名,實則招收未成年人及青年男子作為幫派成員,成立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白家幫」,並從事暴力討債等工作。
二、被付懲戒人因個人財務狀況不佳,遂透過不知情之案外人即友人洪耀政之介紹而認識白東禾,白東禾並與被付懲戒人約定,若被付懲戒人有介紹貸款需求的客戶,將給予被付懲戒人高於一般市價之報酬或傭金,雙方因而保持密切關係。而白東禾因與刑事確定判決附表(即附表)所示之楊宜蒼等人有金錢債務糾紛,而需要取得各債務人之聯繫方式,遂以此為由請求被付懲戒人協助,被付懲戒人明知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9條、第20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者,始得為特定目的之蒐集、利用,其未徵得如附表所示被查詢人之同意,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被付懲戒人另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假借其職務上之機會,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以所配發之警政知識聯網帳號,在公務電腦或警用行動電腦為登錄後,以登載附表所示之不實用途於職務上所掌管各該查詢系統之電磁紀錄準公文書上而行使之,進而先後蒐集附表所示之查詢內容,待資料蒐集完備後,再分別以Telegram通訊軟體之洩漏方式轉告予白東禾知悉,使白東禾得以利用上開個人資料進行討債,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被查詢人、內政部警政署對警政查詢系統管理之正確性及被付懲戒人所任職機關、政風單位對於查詢個人資料稽核之正確性。
三、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警詢、偵審時,均坦承不諱,核與白東禾於警詢、偵審時之供述相符。此外,並有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警察人員人事資料列印報表、投保歷史資料查詢結果、車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4份、白東禾與被付懲戒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白東禾與被付懲戒人之Telegram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還原資料、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及案外人鄭鉑潾、王吉財、王大愿、陳睿吾、黃栢政、杜建龍分別於偵審時之證述可佐,有上開刑事偵審(電子)案卷可憑。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且刑事確定判決,同此認定,並認其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等罪,並從一重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斷,論處「李宥葳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參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堪以認定。
四、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後,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施行,將修正公布施行前之第4條第1項、第5條、第6條移列為修正公布施行後之同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其中第6條並酌作文字調整,「誠實」文字修正為「誠信」,然其實質內涵要無不同,第5條第1項文字未修正,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修正公布施行後同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公務員應誠信及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他人之規定。
五、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犯刑事法律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及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以及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失行為。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察人員,本應堅守公務員本分,依法行事,奉公守法,恪守保密義務,不得利用執行職務上機會,洩漏職務上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以維護政府機關之紀律及形象,其所為登載不實公文書、洩漏個人資料等違失行為,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被查詢人、內政部警政署對警政查詢系統管理之正確性及被付懲戒人所任職機關、政風單位對於查詢個人資料稽核之正確性,嚴重破壞政府機關形象,侵害人民之資訊隱私權,足使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重及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刑事判決、刑事案件偵審(電子)案卷,以及被付懲戒人書面答辯意旨,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茲審酌被付懲戒人係警察人員,利用職權上之機會洩漏民眾個人資料,違反保守秘密義務,侵害個人隱私,危害公務機關機密,及對於資訊管理之正確性,並嚴重損害公務員形象及機關信譽,惟考量其於所犯刑事案件偵審中坦承本件違失之態度,與部分被害人和解,另部分被害人認事情不嚴重,部分被害人無法聯絡或未到場調解等情,有上開刑事案卷可稽,以及在職期間表現,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蔡新毅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嚴君珮附表:
編號 被查詢人 查詢時間 填載用途 查詢內容 涉案對話內容 1 楊宜蒼 107年9月18日15時33分 通知車主移車 楊宜蒼之全戶基本資料 李宥葳傳送「楊喻婷跟她老公也都掛在那邊」、「之前找不到楊宜蒼不知道為啥」、「找楊喻婷才有」、「不要太明顯」、「可以先探看看」 2 陳英仁 107年9月26號22時15分 查緝查捕逃犯 陳英仁之戶籍及車籍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0,彥廷這臺能幫我查嗎?」,李宥葳回傳「陳英仁」及「台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107年9月26號22時22、23分 3 謝玉惠 康碩彰 107年9月28日23時40分、107年9月30日1時44分、1時46分 舉發交通違規 謝玉惠、康 碩彰等2人之戶籍資料及車牌資料 白東禾傳送「彥廷麻煩你幫我查兩塊牌,看能查到什麼你再跟我說」、「0000-00、000-0000」,李宥葳回傳「公的是0000」及「母的是000」 4 李玟萱 107年10月3日零時11分 舉發交通違規、通知移車 李玟萱之戶籍及車籍資料 白東禾傳送「彥廷彥廷,0000-00」,李宥葳回傳「Z000000000」、「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李玟萱」 5 薛世龍 陳金華 葉子祥 林志煌 107年12月5日8時51分至8時58分 舉發交通違規 薛世龍、陳金華、葉子祥、林志煌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 0000 」、「還有另外一台也麻煩你幫我查一下」、「000-0000」 6 劉志清 趙達彥 杜沅玲 107年12月16日18時57分至19時13分 舉發交通違規 劉志清、趙達彥、杜沅玲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這樣再麻煩你了」、「000-0000」、「0000-00」 7 張昊勛 107年12月24日16時28分 舉發交通違規 張昊勛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彥廷你幫我看看000-0000」,李宥葳回傳「張昊勛」、「台南市○市區○○里○○000○0號」 8 廖苑秀 108年1月8日8時41分 舉發交通違規 廖苑秀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0」、「彥廷這個人跟我們的人有發生擦撞,結果找不到人,麻煩你幫我查一下」,李宥葳回傳「廖苑秀」、「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巷0號」 9 王大愿 108年2月3日2時43分 移函送案件未到案之嫌犯且無刑案資料照片 王大愿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彥廷幫我查一個人王大愿」,李宥葳回傳「○○區○○路000號」、「Z000000000」 10 藍竣斌 108年2月13日23時 查詢失蹤人口 藍竣斌之個人戶籍資料 白東禾傳送「有個人要麻煩你幫我查查」、「藍竣斌」 11 王語馨 108年3月4日23時56分至23時59分 交通違規 王語馨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0」照片、「彥廷這台車麻煩你順便幫我查一下」 12 劉黃秀菊 108年3月7日4時10分 交通違規 劉黃秀菊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 - 0000 」,李宥葳回傳「劉黃秀菊」、「屏東縣○○鄉○○村○○路○段00號」 13 陳韶宇 108年3月11日14時48分、14時51分 偵辦刑事案件 陳韶宇名下之車籍資料及刑案前科紀錄 白東禾傳送陳韶宇身分證字號,李宥葳回傳陳韶宇名下之車籍資料及刑案前科紀錄 14 蔡永軒 108年3月11日15時6分 偵辦刑事案件 蔡永軒名下之車籍資料及刑案前科紀錄 白東禾傳送蔡永軒身分證字號,李宥葳回傳蔡永軒名下之車籍資料及刑案前科紀錄 15 翁永千 108年3月16日9時4分、9時12分 移函送案件未到案之嫌犯且無刑案資料照片、查緝查捕逃犯 翁永千名下之車籍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及刑案前科紀錄 白東禾傳送「還有一個翁永千」,李宥葳回傳翁永千名下之車籍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及刑案前科紀錄 16 陳曼青 108年4月12日2時21分 舉發交通違規 陳曼青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 00」,李宥葳回傳「陳曼青」、「台南市○○區○○里○○0號之1」 17 賴聖文 108年4月12日2時24分 舉發交通違規 賴聖文身分證字號及刑案前科紀錄 白東禾傳送賴聖文身分證字號,李宥葳回傳賴聖文之車籍資料及刑案前科紀錄 18 黃栢政 108年4月12日2時23分 移函送案件未到案之嫌犯且無刑案資料照片、舉發交通違規 黃栢政之車籍資料及刑案前科紀錄 白東禾傳送黃栢政臉書訊息,李宥葳回傳黃栢政之車籍資料及刑案前科紀錄 19 侯鈞耀 108年4月20日12時57分 舉發交通違規 侯鈞耀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侯鈞耀身分證字號及健保卡,李宥葳回傳「○○區○○街000巷0號」、「000-0000」、「思柯達的車他名下的」 20 黃友良 108年4月25日4時10分 查緝查捕逃犯 黃友良之戶籍及車籍資料 白東禾傳送「黃有良白色00、車牌:0000」,李宥葳回傳黃友良之戶籍及車籍資料 21 穆宏柏 108年5月19日4時38分至40分 移函送案件未到案之嫌犯且無刑案資料照片、查緝查捕逃犯 穆宏柏之車籍資料 白東禾傳送穆宏柏臉書訊息,李宥葳回傳穆宏柏之車籍資料 22 余進發 108年7月23日6時47分至6時52分 舉發交通違規、擋住出入口聯絡移車 余進發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姓名:余進發、車牌:000-000」,李宥葳回傳「Z000000000、○○區○○○00號」 23 蔡福田 108年7月23日7時11分至14分 舉發交通違規 蔡福田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0」車牌照片、「老弟這台順便幫我看一下,他欠我們的人50幾萬」、李宥葳回傳「蔡福田」、「○○區○○路000之0號」、「Z000000000」 24 黃中良 108年7月30日17時25分 舉發交通違規 黃中良之車籍資料及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Z000000000黃中良」,李宥葳回傳「000-0000」、「○○區○○○街00巷0號」 25 王吉財 108年8月9日22時15分至23時3分 受處理報案 王吉財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0」照片、「幫我查一下」,李宥葳回傳「王吉財」、「○○區○○○路0段000巷00號」 26 鄭鉑潾 108年9月6日4時37分至43分 移函送案件未到案之嫌犯且無刑案資料照片、查緝查捕逃犯 鄭鉑潾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鄭鉑潾臉書,李宥葳回傳「○○○街00之0號」 27 杜建龍 108年9月6日4時43分 移函送案件未到案之嫌犯且無刑案資料照片、查緝查捕逃犯 杜建龍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杜建龍臉書,李宥葳回傳「○○路0段000號」 28 倪瑋均 108年9月17日12時32分 舉發交通違規 倪瑋均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 - 000」、「老弟幫我查一下」,李宥葳回傳「倪瑋均」、「○○街00號00樓」 29 陳睿吾 108年9月25日20時59分至21時17分 移函送案件未到案之嫌犯且無刑案資料照片、 陳睿吾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陳睿吾臉書,李宥葳回傳「○○區○○街000號0樓」 30 黃耀輝 108年10月15日4時8分至4時9分 交通違規 黃耀輝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 - 0000 」、「老弟這個蠻急的,幫我查一下」,李宥葳回傳「車主改過很多」、「只有一個住台南的」、「○○○街00號」、「○○區○○路00巷0之0號」、「一個車子的地址」、「一個是他今年有一件詐欺留的地址」 31 陳鈞意 108年11月25日4時16分至4時22分 舉發交通違規 陳鈞意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老弟,可以的話幫我查一塊牌」、「000-000」,李宥葳回傳「○○車ㄟ」、「地點在○○」、「○○路000之00號00樓」、「陳鈞意」 32 林南勳 108年12月1日19時2分 交通違規 林南勳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 - 00 」、「這臺要查」,李宥葳回傳「○○區○○街00巷0號」、「林南勳」、「Z000000000」、「00年次的」 33 葉忠華 陳美蘭 108年12月25日17時26分 一般行政協助查詢 葉忠華、陳美蘭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0、000-0000」,李宥葳回傳「高雄市○○○○路○段000巷00號」、「兩臺同地址」 34 吳旭昇 109年3月22日6時9分 舉發交通違規 吳旭昇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 - 0000 」,李宥葳回傳「000○○路0段000巷0號之0」、「吳旭昇Z000000000」 35 張雅雯 109年3月22日6時11分 交通違規 張雅雯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老弟000-0000這臺順邊幫我看一下」,李宥葳回傳「000○○區○○○00之00號」、「張雅雯Z000000000」 36 郭俊衛 呂薇萱 109年4月24日2時33分 舉發交通違規 郭俊衛、呂薇萱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0」照片、「000-0000」,李宥葳回傳「000」、「○○區○○街0號之000○○樓之0」、「另一臺掛○○區」、「○○路000巷0號0樓」 37 陳立夫 109年5月27日日4時4分 一般查詢 陳立夫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陳立夫之身分證照片、「陳立夫的父母呢」,李宥葳回傳「一樣的地址」、「○○區○○○00號之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