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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3 年清字第 37 號懲戒判決

懲戒法院判決113年度清字第37號移 送 機 關 臺灣高等法院代 表 人 高金枝被 付懲戒 人 黃世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前執達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世樺休職,期間壹年。

事 實

一、臺灣高等法院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黃世樺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民事執行紀錄科執達員,有如本判決理由欄一所載之違失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情事,應予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本院審理。

二、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自民國111年3月31日起至113年5月1日辭職止,擔任新北地院民事執行紀錄科執達員,於113年3月7日及8日負責查詢戶役政及親等關連資料業務時,明知執行法院依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財產資料時,專責人員就承辦執行事件之各股司法事務官(下稱執行承辦股)簽章核可之勞保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須覈實辦理戶役政資料及親等關聯等資料查詢業務,竟於執行該查詢職務時,有下列違失行為:(1)被付懲戒人未切實以勞保電子閘門系統查詢,即接續於所職掌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4年4月19日113年度偵字第52751號緩起訴處分書附表所載87案之勞保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之公文書上查詢結果欄,擅自勾選「查無資料」,並將該偽造不實之資料檢送執行承辦股;(2)關於查詢結果有「職業工會」資料之附件所載21案,被付懲戒人怠惰未將「職業工會」之投保資料列印,隨同勞保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檢送執行承辦股。被付懲戒人上開所為,損害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關於查詢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資料之正確性,且有使執行承辦股誤認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而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發給債權憑證,終結執行程序之虞。

二、以上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新北地院政風室訪談及新北地檢署偵查中自承不諱,且有新北地院民事執行紀錄科執達員黃世樺辦理查詢勞保、健保資料不實填載(複檢)情形一覽表及未附工會投保清單資料(複檢)情形一覽表、被付懲戒人113年4月2日新北地院政風室訪談紀錄、被付懲戒人之公務人員履歷表等件在卷可稽,互核相符。又被付懲戒人前開違失行為(1)部分,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4年4月19日113年度偵字第52751號緩起訴處分書以:被付懲戒人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執掌公文書之罪,參酌刑法第57條所定一切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為由,認以緩起訴為適當(緩起訴期間1年,且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收受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5月14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4332號處分書維持,確定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刑事偵查案卷查核屬實。是被付懲戒人有上開違失事實,足堪認定。

三、經核被付懲戒人前開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行為,暨同法第8條所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之意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而將導致民眾喪失對其職務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有損公務員名譽及法院之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且不因被付懲戒人已於113年5月1日辭職而解免(同法第1條第2項參照)。又被付懲戒人前開數違失行為,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及職務內部、外部之關連性,應合併觀察及綜合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本件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惟依移送機關所提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刑事偵查案卷等相關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茲審酌被付懲戒人負責新北地院民事執行紀錄科有關查詢戶役政及親等關連資料業務,本應依法行事,恪守職責,以維護法院之紀律及形象,竟輕忽上開職責,而有怠惰及登載不實事項於執掌公文書等違失行為,嚴重損害公務員形象及法院信譽等情,兼衡被付懲戒人於行為時患有雙相情緒障礙症,行為後向新北地檢署自首、坦承違失行為,已有悔悟之態度、任職期間之工作表現,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吳光釗法 官 周玫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品文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