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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3 年清字第 32 號懲戒判決

懲戒法院判決113年度清字第32號移 送機 關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張善政被付懲戒人 丁柏天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

出所警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丁柏天休職,期間陸月。

事 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丁柏天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失事實分述如下︰

㈠、被付懲戒人前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下稱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下合稱青溪派出所)服務期間,於民國ll1年5月19日受理民眾陳義正報案稱遭李姓犯嫌徒手毆傷。陳義正因遲未接獲法院開庭通知,經向青溪派出所詢問,始發現被付懲戒人尚未將案件陳報,且相關筆錄卷資已遺失,乃於l12年6月8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下稱桃園地檢署)告發被付懲戒人廢弛職務及湮滅刑事證據,被付懲戒人嗣於l12年6月19日始將案件陳報桃園分局辦理,該分局並將被付懲戒人函請桃園地檢署偵辦。嗣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被付懲戒人受理上開案件確有未依規定陳報之違失。

㈡、桃園分局經擴大清查被付懲戒人受理案件陳報紀錄發現,其自l09年l1月至ll1年7月於青溪派出所服務期間,另有12件刑事案件未依規定陳報該分局進行後續偵處,除陳義正所報傷害案延宕計1年1月外,其餘延誤達1年以上,亦有長達2年者。

㈢、審酌被付懲戒人怠於執行公務實有重大違失,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l款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理。

二、證據(均影本1件在卷):

㈠、桃園地檢署112年11月13日112年度偵字第52352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㈡、桃園分局113年考績委員會第4次會議紀錄及相關會議資料。

㈢、被付懲戒人之意見陳述書、職務報告。

㈣、被付懲戒人受理民眾報案逾期陳報一覽表。

㈤、桃園分局清查被付懲戒人疑未陳報刑事案件卷資案之調查筆錄。

㈥、被付懲戒人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含歷年獎懲及考績紀錄)。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丁柏天前於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服務期間,為依法令具有法定調查刑事犯罪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本應謹慎勤勉;執行職務,並應力求切實,不得無故稽延,詎其自110年7月間起至111年5月間止(以上為受理報案時間),受理如附表所示李佳盈等13名民眾所報侵占等刑事案件,明知受理一般刑案報案,應及時陳報分局偵查隊(詳如後述),竟未依規定積極陳報桃園分局進行後續偵處,無故稽延期間達1年以上,亦有將近2年者(最後1件陳報分局日期為112年7月間;各該案件之報案人、案件類型、受理日期、陳報分局收文日期、延宕情形均詳如附表所示)。嗣附表編號11所示報案人陳義正,因所報傷害案件遲未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向青溪派出所詢問案件進度,被付懲戒人乃於112年6月19日將該案陳報桃園分局辦理,經桃園分局於同年7月間擴大清查,始知上情。

二、有關警員受理報案之作業程序,依據︰

㈠、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受理刑案報案作業程序」規定:「民眾電話報案時,詢明案情,如需製作筆錄請其至分駐(派出)所或案件管轄派出所,並填寫「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處理人員執行單一窗口作業(一)本轄案件:1.立即前往。2.填寫各類案件紀錄表。3.請民眾至派出所報案。4.製作報案筆錄……。另結果處置:(一)案件24小時內陳報分局偵查隊。(二)登記處理情形於工作紀錄簿。

㈡、被付懲戒人受理報案時(警政署112年2月1日修正發布生效前)刑案紀錄表作業規定第22點規定:「分駐(派出)所、分局受理或發現犯罪之填輸程序︰(一)由受理……員警,分別在所配屬電腦端末填輸發生紀錄,經所屬單位主管審核傳經分局複核後入檔……。(二)或由受理……員警,於24小時內書面填報發生紀錄1份,經所屬單位主管核章,並送分局偵查隊……審核編列表號後統一輸入電腦建檔,案號由系統以分局自動編列。」

㈢、警政署103年03月19日(111年8月24日修正發布生效前)「受理報案e化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第9點規定︰「﹝1﹞受理一般刑案報案,應……詳實記錄或製作筆錄……。﹝2﹞受理單位於認定案情屬實後,由備勤或實際處理人員開立三聯單。」第14點規定︰「﹝1﹞三聯單各聯應依下列規定處置:(一)第一聯依受理單位層級,分別送交所屬分局或警察局之業務單位管制……。」由上揭規定觀之,警員受理民眾報案時,如係受理一般刑案報案,應及時陳報分局偵查隊。

三、被付懲戒人經本院合法通知,雖未提出答辯,惟上開事實,業經移送機關檢送除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以外之如事實欄壹之二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向服務機關所提書面及於桃園分局調查時,亦均坦承因清理個人物品不慎遺失卷證資料致未陳報分局,嗣於調查過程中補送等情無訛,有其意見陳述書、職務報告及桃園分局調查筆錄影本各1件存卷足佐。觀諸被付懲戒人就附表所示13件案件,未依規定於受理報案後及時陳報分局偵查隊,其無正當理由而延誤期間均達1年以上,亦有將近2年者,且係於桃園分局全面清查後,始發現上情,顯已逾合理之辦案時間,而有違反職務義務之行為甚明。至其受理陳義正所報傷害案件未積極妥慎切實處理,致卷證資料遺失涉嫌廢弛職務及湮滅證據等情,經陳義正告發及桃園分局函送桃園地檢署偵辦,雖因不符刑事犯罪之構成要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2352號為不起訴處分,然其受理報案未依規定積極陳報分局進行後續偵處,既有上開違反職務義務之行為,仍不能解免違失責任,其違失事實堪以認定。

四、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公務員之數個違反職務義務行為,本應整體觀察、綜合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並以最後一個違反職務義務行為完成時,作為其整體違失行為終了之日。本件被付懲戒人未依規定完成相關報案作業流程之作為義務,核屬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應受懲戒之行為,依其性質,應以「作為義務消滅時」為其行為終了之日。經查,被付懲戒人於110年7月間至111年5月間受理如附表所示民眾報案,其怠於執行職務之違失行為,係自第1件受理報案之110年7月間起,迄其所受理案件最後完成陳報分局作業之112年7月間止,其作為義務方屬消滅。又依卷內被付懲戒人之職務報告及桃園分局之調查筆錄,顯示桃園分局係於112年7月間透由全面清查被付懲戒人受理案件陳報紀錄,而知悉本件違失行為。據此可認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係發生於110年7月間起,迄112年7月間始告終了。其最後怠於執行職務之時間,既在公務員服務法111年6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後,自應逕予適用現行之公務員服務法。

五、被付懲戒人上開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係違反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8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無故稽延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怠於執行職務之違失。其所為嚴重影響報案民眾權益,危害社會治安,且延誤刑事案件後續偵處,妨礙真實之發現,足使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信賴,並損害政府機關之信譽與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於服務機關所提書面,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員,本當謹慎勤勉,切實執行職務,受理刑事報案,尤應恪守規定及時處置,以強化治安之維護,竟無正當理由稽延辦案程序,延宕經辦案件計13件、延宕期間均達年餘(最長者將近2年)、於服務機關調查時坦認違失,及任職期間之職務表現(見卷附公務人員履歷表),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許金釵法 官 黃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依婷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警員丁柏天受理民眾報案逾期陳報一覽表 編號 報案人 案件類型 受理日期 陳報分局收文日期 延宕情形 1 李佳盈 侵占 110/07/22 112/07/10 約2年 2 陳名揚 妨害名譽 110/09/03 112/07/14 約1年10個月 3 許麗娜 傷害 110/09/10 112/07/14 約1年10個月 4 劉秀琴 竊盜 110/10/13 112/07/14 約1年9個月 5 陳致達 詐欺 111/01/02 112/07/12 約1年6個月 6 王威翔 傷害 111/01/23 112/07/07 約1年6個月 7 劉佩伶 侵占 111/02/17 112/07/10 約1年5個月 8 余金妹 妨害名譽 111/04/26 112/07/04 約1年3個月 9 湯婕妤 竊盜 111/05/16 112/07/14 約1年2個月 10 譚妮 詐欺 111/05/17 112/07/14 約1年2個月 11 陳義正 傷害 111/05/19 112/07/12 約1年2個月 12 方以禾 妨害自由 111/05/25 112/07/04 約1年2個月 13 黃仁杰 竊盜 111/05/29 112/07/17 約1年2個月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