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113年度清字第8號移 送機 關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陳其邁被付懲戒人 王志仁 高雄市茄萣區公所前里幹事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高雄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志仁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壹、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王志仁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爰將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起擔任高雄市茄萣區公所(下稱茄萣區公所)里幹事,負責辦理該區和協里及嘉安里「區里公共建設及環境改善經費」(下稱系爭經費)及「里幹事駐里事務費」等請購及核銷等業務,該經費係分別為改善各區公共設施與執行登革熱防治工作及採購里辦公室所需日常用品,詎其竟基於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之犯意,分別向「英記商號」實際負責人李明清取得蓋有該商號印章及登記負責人李蘇秀英印章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下稱收據)後,明知向該商號購買物品實際數量僅有1個,擅自於空白收據填載不實數量、金額及合計總額等內容而予浮報,並將不實收據黏貼於茄萣區公所黏貼憑證上,交由不知情之驗收人員於驗收欄蓋章,持以請領核銷款項,被付懲戒人以此方式詐領金額分別共計新臺幣(下同)34,000元及6,570元。
(二)被付懲戒人承辦前開業務所犯之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下稱刑事判決)略以,被付懲戒人犯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詐領104年度及105年度系爭經費相關犯罪事實,各處有期徒刑1年5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詐領105年度里幹事駐里事務費相關犯罪事實,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提供1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已繳回之犯罪所得40,570元,沒收之。
二、綜上,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情節,顯已違背國家社會對公務員應誠信清廉,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之一般要求,導致社會大眾對公務員產生負面印象及不信任感,嚴重影響服務機關及高雄市政府之信譽與廉政形象,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經服務機關112年12月18日112年度第7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決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規定,移請審理。
三、另審酌被付懲戒人違法行為不僅損及登革熱防治及駐里事務運作,亦破壞人民對政府廉潔性之信賴,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高雄市政府已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併予敘明。
四、證據清單(均影本在卷):如附表甲證1至5。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參、本院依職權調閱資料:如附表丁證1至2及橋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6號刑事案件全卷電子卷證。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於104年11月27日起至113年1月3日止擔任茄萣區公所里幹事(甲證5高雄市政府免職令參照),承區長之命並受和協里及嘉安里里長之督導,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身分公務員。被付懲戒人於104年ll月27日至l05年12月間,負責購辦茄萣區和協里暨嘉安里辦公室或登革熱巡檢活動所需之公用物品等業務,為獲取不法利益,先後為下列違失行為:
(一)就茄萣區和協里暨嘉安里辦理登革熱巡檢活動所需之公用物品浮報數量部分:
被付懲戒人明知高雄市政府為改善所轄各行政區公共設施及執行登革熱防治工作,各里每年編列經費約10萬元,於各年度開始,由各區公所通知轄內各里填具「高雄市政府區里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費申請表」,並檢附廠商估價單,以「里活動中心所在建物之修繕及購置設備」、「區里廣播系統之建置與維護」、「六公尺以下巷道之修繕」、「登革熱防治工作之執行」等項目,提出採購需求,經各區公所進行審議,並通知核定金額,復由各里逕洽廠商辦理採購後,檢陳廠商發票或收據、採購物品照片等資料,向各區公所民政課辦理核銷、請款等作業。被付懲戒人於104、105年間分別基於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8「收據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址設高雄市○○區○○路○段000號「英記商號」之實際負責人李明清取得蓋有該商號印章及登記負責人李蘇秀英印章之空白收據後,明知其在英記商號所購買物品之實際數量均僅有1個,並僅支付該物品之單價,竟逾越李明清之授權,擅自於英記商號之空白收據「數量」、「金額」及「合計」金額等欄位上,逕自填載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不實數量(「實際數量」與「浮報數量」之總和,下同)、金額及合計金額(即「核銷金額」,下同)等內容而予浮報,再將上開不實收據黏貼於「茄萣區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下稱憑證用紙),交由不知情之驗收人員於驗收欄位蓋章,持以層轉向茄萣區公所請領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核銷金額而行使之,致相關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為被付懲戒人確以附表一各「核銷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採購附表一各「收據品項」欄所載之物品,作為茄萣區和協里、嘉安里防治登革熱之用,因而准予核銷並如數撥付款項予被付懲戒人,足生損害於英記商號及茄萣區公所對活動經費支出審查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以此方式獲取附表一各「詐領金額」欄所示之差額款項,該金額共計34,000元。
(二)詐領茄萣區和協里暨嘉安里105年度駐里事務費部分:被付懲戒人明知高雄市各區公所外勤「里幹事駐里事務費」每人每月編列4,000元預算,茄萣區公所和協里暨嘉安里每月編定之駐里事務費,僅得用以採購里辦公室所需日常用品,並應檢陳廠商發票或收據、採購物品照片等資料,向各區公所民政課辦理核銷、請款等作業。被付懲戒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1至10「收據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英記商號」實際負責人李明清取得收據後,明知其在英記商號所購買物品之實際數量均僅有1個,並僅支付該物品之單價,竟逾越李明清之授權,擅自於英記商號之空白收據「數量」、「金額」及「合計」金額等欄位上,逕自填載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不實數量、金額及合計金額等內容,再將上開不實收據黏貼於憑證用紙,交由不知情之驗收人員於驗收欄位蓋章,持以層轉向茄萣區公所請領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核銷款項而行使之,致相關單位及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為被付懲戒人確以附表二各「核銷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採購附表二各物品,作為茄萣區和協里、嘉安里駐里辦公室之用,因而准予核銷並如數撥付款項予被付懲戒人,足生損害於英記商號及茄萣區公所對活動經費支出審查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以此方式詐得附表二各「詐領金額」欄所示之差額款項,金額共計6,570元。後經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人員循線查緝,進而查悉上情。
二、被付懲戒人經本院合法通知,雖未提出答辯,惟上開事實業據橋頭地院刑事判決確定,認定被付懲戒人所為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依想像競合犯關係,論以如刑事判決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共8罪,以及刑事判決附表編號9至18所示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10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並諭知附條件緩刑5年(所附條件從略),確定在案,有甲證2-1附卷可稽。上揭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略以:被付懲戒人之違失事實,業據其於偵查、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李明清、茄萣區公所會計室主任陳俊豪、該區公所保定里里幹事侯雪芳、白雲里里幹事羅妤燕、嘉泰里里幹事林孟良、嘉泰、嘉福里里幹事曹耀仁、該區公所會計室主任陳俊豪、嘉安里里長林陳麗雯及和協里里長吳進發等於廉政署調查或檢方偵查時之陳述可佐,復有附表一、二各「經費來源」、「共通書物證」欄所載之證據附刑事卷足參,足認被付懲戒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為認定違失事實之依據。此外,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刑案全卷電子卷證資料審閱結果,上揭刑事判決,已綜合刑案卷內全部證據資料,詳加論斷,並依調查所得之證據,相互勾稽研判,說明被付懲戒人確有上開違失行為。該判決所為之論斷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並無違背,故被付懲戒人有上開併犯刑罰法律之違失事實,堪予認定。
三、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公務員之數個違反義務行為,除非其相互間不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或內部、外部的關聯性,而得分別計算其懲戒權行使期間外,應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完成時,作為其整體違失行為終了之時,並以該違失行為「終了之日」作為新舊法律適用之判斷標準。本件被付懲戒人所為之違失行為,發生於104年12月22日至105年12月16日間,時間雖有先後,然其數違失行為之態樣及行為動機均屬相同,屬於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之關聯性,亦具有內、外部關聯性,依上開說明,自均應予以合併觀察、綜合評價,並應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日即105年12月16日為其行為終了日,其行為後公務員懲戒法於109年7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依修正後該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該新法施行後,被付懲戒人之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應依行為時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茲將修正施行前後之新舊法比對結果,其中第2條關於懲戒事由、懲戒條件,以及同法第9條關於懲戒處分之種類,暨同法第11條至17條、第19條關於懲戒處分實質內容之規定,於此次新法均未經修正。至同法第18條有關記過之規定,乃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將該實務運作情況予以明文化,並酌修文字。另同法第20條關於懲戒權行使期間,以及同法第56條關於應為免議判決之規定,均係因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經更名為懲戒法院,而配合酌作文字之修正。觀其情形尚非屬該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之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之裁判時法。又被付懲戒人行為後公務員服務法雖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施行,將修正施行前之第5條、第7條,分別移列為修正施行後之同法第6條、第8條,其中第6條並酌作文字調整,將「誠實」文字修正為「誠信」,然其實質內涵並無不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修正公布施行後同法第6條、第8條之規定。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上述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8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清廉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失職行為。被付懲戒人上述之違失行為,明顯影響機關之紀律形象,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有予懲戒之必要,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規定,應予懲戒。本件依據移送機關提供之相關證據資料,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橋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6號刑事案件全卷(含偵查卷)電子檔審認結果,已足認事證明確,乃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區公所之里幹事,本應恪遵法紀,廉潔自持,詎被付懲戒人竟為本件違失行為,損害公務員名譽,危害國家行政之廉潔性,其違失情節重大,足致其服務機關喪失對其擔任公職之信賴,並撼動民眾對廉政之期許,嚴重損害機關及政府信譽,尚難認具備繼續擔任公務員之廉正要求,並考量其貪污等違失行為之次數及金額,及其於刑事程序中坦承犯行,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之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工作績效等情,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各項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黃國忠法 官 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怡孜附表:證據編號對照表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甲證1 橋頭地檢署112年3月1日橋檢和雨111偵11949字第000000函 第一審卷 9 甲證1-1 橋頭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1949號、18004號起訴書 第一審卷 10-33 甲證2 橋頭地院刑事庭112年12月11日橋院雲刑兌112年度訴字第00號檢送文件表 第一審卷 34-35 甲證2-1 橋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 第一審卷 106-129 甲證3 茄萣區公所112年度第7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會議記錄相關文件 第一審卷 58-61 甲證4 高雄市政府113年2月19日高市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0號令 第一審卷 62-63 甲證5 高雄市政府113年5月28日高市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0號令 第一審卷 161 丁證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電話查詢紀錄單(l13年2月26日) 第一審卷 73 丁證2 高雄市政府113年4月30日高市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附王志仁人事資料及歷年獎懲暨考績紀錄) 第一審卷 145-159附表一:
詐領茄萣區和協里暨嘉安里辦理登革熱巡檢活動所需之公用物品費用部分(時間均為民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均同)編號 收據日期 經費來源 收據品項 單價 金額 核銷金額 實際數量 浮報數量 詐領金額 共通書物證 1 104年12月22日 和協里辦公處辦理104年12月份登革熱防治動員巡檢及清除工作購置巡檢用品等費用(資料卷第523-525頁) 塑膠掃把 10支 40 400 6000 1支 9支 5100 1.高雄市茄萣區公所里幹事介紹、課室電話網頁 2.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 3.105年度、108年度 其他里幹事之「英 記商號」收據格式 4.王志仁105年度(共計10個月)之「英記商號」收據格式 5.王志仁105年度(英記商號)申購彙整表 6.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 7.王志仁核銷、詐領金額總表 8.(和協里、嘉安里)104年登革熱防治及駐里事務費表單 9.各區公所共用費用標準表 10.高雄市茄萣區公 所歲出計畫說明提 要與各項費用明細 表 11.高雄市政府區里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費支用要點 12.(和協里)環境改善費、登革熱巡檢相關收據及照片 13.(嘉安里)環境改善費、登革熱巡檢相關收據 14.(和協里、嘉安里)駐里事務費收據 15.王志仁電腦資料隨身碟(截圖資料)照片 16.王志仁電腦資料隨身碟(截圖資料) 17.茄萣區公所107年里幹事曹耀仁、王志仁購買物品收據對照 18.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要點 19.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20.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8條、高雄市茄萣區公所組織規程第13條及高雄市里幹事服勤要點規定各1份 21.英記商號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竹掃把 10支 50 500 1支 9支 大掃把 10支 50 500 1支 9支 鐮刀(大) 10把 40 400 1把 9把 鐮刀(小) 10把 30 300 1把 9把 小鋤頭 10支 90 900 1支 9支 毛巾5打 600 3000 1打 4打 2 105年09月20日 嘉安里辦公處辦理105年9月份登革熱防治動員巡檢及清除工作購置斗笠、袖套等費用 斗笠25頂 200 5000 8000 1頂 24頂 7680 袖套25雙 120 3000 1雙 24雙 3 105年10月27日 嘉安里辦公處辦理105年10月份登革熱防治動員巡 檢及清除工作購置便當、飲用水等費用 鹼性水10箱 350 3500 3500 1箱 9箱 3150 4 105年11月21日 和協里辦公處辦理105年11月份登革熱防治動員巡檢及清除工作購置便當、飲用水等費用 礦泉水5箱 350 1750 1750 1箱 4箱 1400 5 105年11月22日 嘉安里辦公處辦理105年11月份登革熱防治動員巡 檢及清除工作購置便當、飲用水等費用 礦泉水9箱 300 2700 2700 1箱 8箱 2400 6 105年12月02日 支付和協里105年度睦鄰預防登革熱環境清掃暨宣傳活動費用 鹼性水6箱 350 2100 4900 1箱 5箱 3700 竹掃把4支 50 200 1支 3支 口罩2盒 600 1200 1盒 1盒 垃圾袋6粒 150 900 1粒 5粒 畚斗10個 50 500 1個 9個 7 105年12月09日 支付嘉安里105年度睦鄰預防登革熱環境清掃暨宣傳活動費用 鹼性水6箱 350 2100 4900 1箱 5箱 3700 竹掃把4支 50 200 1支 3支 口罩2盒 600 1200 1盒 1盒 垃圾袋6粒 150 900 1粒 5粒 鐵夾10個 50 500 1個 9個 8 105年12月16日 嘉安里辦公處辦理105年12月份登革熱防治動員志工巡 檢及清除孳生蚊蟲購置垃圾袋、防蚊液、草帽、舒跑、便當、礦泉水等費用 垃圾袋15粒 150 2250 7300 1粒 14粒 6870 防蚊液10瓶 130 1300 1瓶 9瓶 草帽25頂 150 3750 1頂 24頂 核銷總額:39,050元 溢領總額:34,000元附表二:
詐領茄萣區和協里暨嘉安里105年度駐里事務費部分:
編號 收據日期 經費來源 收據品項 單價 金額 核銷金額 實際數量 浮報數量 詐領金額 共通書物證 1 105年01月18日 支付105年1月駐里事務費-和協里暨嘉安里辦公處購買光泉冷泡茶、舒跑飲料費用 光泉冷泡茶 8箱 350 2800 2967 1箱 7箱 2450 1.王志仁中華電信資料査詢資料 2.高雄市茄萣區公所里幹事介紹、課室電話網頁 3.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 4.105年度、108年度其他里幹事之「英記商號」收據格式 5.王志仁105年度(共計10個月)之「英記商號」收據格式 6.王志仁105年度(英記商號)申購彙整表 7.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 8.王志仁核銷、詐領金額總表 9.(和協里、嘉安里)104年登革熱防治及駐里事務費表單 10.各區公所共用費用標準表 11.高雄市茄萣區公所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 12.高雄市政府區里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費支用要點 13.(和協里)環境改善費、登革熱巡檢相關收據及照片 14.(嘉安里)環境改善費、登革熱巡檢相關收據 15.(和協里、嘉安里)駐里事務費收據 16.王志仁電腦資料隨身碟(截圖資料)照片 17.王志仁電腦資料隨身碟(截圖資料) 18.茄萣區公所107年里幹事曹耀仁、王志仁購買物品收據對照 19.英記商號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舒跑(小)1箱 167 167 1箱 無 2 105年03月14日 支付105年3月駐里事務費-和協里暨嘉安里辦公處購買茶葉、分解茶、舒跑、糖果費用 分解茶2箱 600 1200 1740 1箱 1箱 870 舒跑2箱 170 340 1箱 1箱 糖果2斤 100 200 1斤 1斤 3 105年05月23日 支付105年5月駐里事務費-和協里暨嘉安里辦公處購買 茶葉、鹼性水、冷泡茶費用 鹼性水1箱 300 300 1000 1箱 無 350 冷泡茶2箱 350 700 1箱 1箱 4 105年06月23日 支付105年6月駐里事務費-和協里暨嘉安里辦公處購買 茶葉、海洋生成水、分解茶費用 分解茶1箱 600 600 1000 1箱 無 200 海洋生成水2箱 200 400 1箱 1箱 5 105年07月26日 支付105年7月駐里事務費-和協里暨嘉安里辦公處購買 茶葉、舒跑、冷泡茶費用 舒跑(小)2箱 150 300 1000 1箱 1箱 500 冷泡茶2箱 350 700 1箱 1箱 6 105年08月30日 支付105年8月駐里事務費-和協里暨嘉安里辦公處購買 茶葉、礦泉水、梅子綠茶茶費用 礦泉水2箱 150 300 1000 1箱 1箱 500 梅子綠茶2箱 350 700 1箱 1箱 7 105年09月30日 支付105年9月駐里事務費-和協里暨嘉安里辦公處購買 茶葉、舒跑、鹼性水費用 舒跑(小)2箱 150 300 1000 1箱 1箱 500 鹼性水2箱 350 700 1箱 1箱 8 105年10月27日 支付105年10月駐里事務費-和協里暨嘉安里辦公處購買 茶葉、分解茶、海洋生成水費用 分解茶1箱 600 600 1000 1箱 無 200 海洋生成水2箱 200 400 1箱 1箱 9 105年11月23日 支付105年11月駐里事務費-和協里暨嘉安里辦公處購買 茶葉、冷泡茶、衛生紙費用 冷泡茶2箱 350 700 1000 1箱 1箱 500 衛生紙2串 150 300 1串 1串 10 105年12月15日 支付105年12月駐里事務費-和協里暨嘉安里辦公處購買 茶葉、梅子綠茶、舒跑(小)費用 梅子綠茶2箱 350 700 1000 1箱 1箱 500 舒跑(小)2箱 150 300 1箱 1箱 核銷總額:12,707元 受領總額:6,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