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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4 年澄字第 21 號懲戒判決

懲戒法院判決114年度澄字第21號移 送 機 關 監察院代 表 人 李鴻鈞代 理 人 賴建文

李欣頴被 付懲戒 人 陳思原 國立臺灣大學前教授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思原撤職,並停止任用叄年。

事 實

一、監察院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陳思原為國立臺灣大學(下稱臺灣大學)醫學系婦產科教授,民國106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兼任臺大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婦產部主任,綜理臺大醫院婦產部業務。被付懲戒人於111年至112年間,有如本判決理由欄四所載,利用公務上權勢及機會,逾越職務關係與分際,性騷擾受其監督指揮之○○醫師甲女、癸女、壬女(真實姓名均詳卷,下合稱甲女等3人),造成敵意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等違法行為,經臺大醫院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委員會(下稱性騷擾申處會)決議成立性騷擾。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規定,構成權勢性騷擾,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機關聲譽及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列應受懲戒之事由,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並移送審理。

二、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擔任主任期間,○○醫師年年滿招,○○醫師升等及主治醫師升等都很順利,專科醫師國家考試全部通過,指導○○醫師之論文發表在臺灣醫學雜誌,亦獲得論文獎。被付懲戒人與○○醫師互動非常良好,離開醫院對○○醫師無管理權後,○○醫師壬女尚於114年2月24日透過社群軟體LINE(下稱LINE)關心其狀況,並沒有○○醫師反應與其相處不愉快。被付懲戒人並未對甲女等3人為性騷擾之行為,致造成不友善的工作環境。至於其所為握手跟讚美之行為,是出於禮貌,並無性騷擾的主觀意思。臺灣大學對其作成解聘,3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處分過重。被付懲戒人於事發後,雖難過但仍秉持善意對人,繼續在專業領域做研究及治病。此事不論是疑似性騷擾或是性騷擾,被付懲戒人已反思,以後不會再有類似的情況發生。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機關監察院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李鴻鈞,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被付懲戒人自106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時止,任職臺灣大學教授兼任醫學系婦產科主任,並經臺灣大學遴聘兼任臺大醫院婦產部主任之行政職務,綜理臺大醫院婦產部各項業務,該部住院醫師須受其督導、指揮及監督,完成臨床診療、臨床教學、臨床研究等訓練事項,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三、臺大醫院婦產部之住院醫師與臺大醫院間屬聘用關係,該部住院醫師須經部務會議同意,由部主任推薦並通過院務會議,始得進入臺大醫院婦產部接受婦產科專科訓練;住院醫師申請次專科研修醫師訓練,由該部定期考核,並召開部務會議審核,通過後呈送臺大醫院院務會議核定。住院醫師在臺大醫院婦產部完成專科醫師訓練(含1年總醫師或總醫師同等訓練),取得該院訓練期滿證明文件者,方可參加衛生福利部辦理之婦產科專科醫師甄審考試。

四、被付懲戒人於111年至112年7月31日期間,任職臺灣大學教授兼任臺大醫院婦產部主任,明知其對臺大醫院婦產部之住院醫師有督導、指揮與監督等職權,住院醫師能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申請次專科研修醫師訓練及參加婦產科專科醫師甄審考試,具相當之影響力,竟長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對○○醫師甲女等3人,或於上班時,或依其指示或邀約參加具職務相關性之聚會或慶功宴時,為下列違法行為:

(一)甲女部分:被付懲戒人於上開期間,經常以休息為名,找甲女在婦產部護理站唱歌,倘遇甲女工作忙無法如願,則一直盧(糾纏)甲女,又傳自己寫的情詩給甲女、要求甲女在會議或內部活動時,打扮漂亮些,使甲女感覺很煩及不舒服。另先後2次於甲女假日單獨在辦公室值班時,以討論未來職涯發展等事由至甲女辦公室,或於聊天過程藉機觸碰、親吻甲女手部,或於聊天結束後,乘甲女不及抗拒擁抱甲女,致甲女陷入驚嚇、害怕、不安、不舒服及痛苦。甲女事後除自行尋求心理諮商協助外,假日單獨值班時,則採反鎖辦公室門、假裝沒聽到敲門聲及利用通訊軟體傳訊請求同仁到場陪同等方式,躲避被付懲戒人,於完成婦產科專科醫師考試後,仍擔心因此事件發酵,對其未來產生影響。被付懲戒人上開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物化女性之言詞及行為,對甲女造成敵意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干擾甲女人格尊嚴及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壬女部分:被付懲戒人除常找壬女唱歌及偶爾會寫情詩,傳達喜愛之言詞外,並於壬女在婦產部○○○○○○學習期間,於①111年0月00日以壬女以後不會再跟其門診為由,在門診唱歌,離開時,趁壬女開門,從後方摸壬女腰部,並順著臀部往下摸;②111年00月00日以慶功宴為由邀約壬女吃飯,用餐期間觸摸壬女大腿;③112年0月00日○○會議後餐會結束,趁壬女站立其旁,不斷伸手觸摸壬女臀部。壬女遭被付懲戒人性騷擾後,產生驚嚇、困惑與自我厭惡等負面情緒。被付懲戒人上開具有性意味之言詞及行為,對壬女造成敵意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干擾壬女人格尊嚴及影響其工作表現。

(三)癸女部分:被付懲戒人於111年0月間起,常於下班前至癸女工作場域等癸女,唱歌給癸女聽,及要求癸女唱歌給他聽,過程中觸碰癸女手部,並長時間凝視盯看癸女,使癸女感覺很不舒服。癸女為躲避被付懲戒人提早離開工作場域,被付懲戒人則不斷電詢癸女是否已下班,造成癸女身心壓力與負擔。另要求癸女戴隱形眼鏡、穿短裙、高跟鞋,與其同赴醫院間醫師聚會,使癸女有被物化、不舒服及生氣之情緒。被付懲戒人上開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物化女性之言詞及行為,對癸女造成敵意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干擾癸女人格尊嚴及影響其工作表現。

五、理由欄二、三部分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臺灣大學教職員工服務證明書〔(114)校醫人證字第000號、第000號〕、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臺大醫院婦產部官網公布之○○醫師訓練相關內容等在卷可稽,核與醫師法第7條之1、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9條、婦產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2條及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臺大醫院組織規程第6條規定相符,洵堪認定。

六、理由欄四部分之事實,雖為被付懲戒人否認,惟上開事實,業據甲女等3人分別於性騷擾申處會及移送機關調查中陳述綦詳,並經證人即同於臺大醫院婦產部任職之丁(○○醫師)、庚(○○○○○○○○醫師)、戊(○○醫師)、辛(○○醫師)於性騷擾申處會調查中證述如下:①證人丁證稱:有2個○○醫師說有上開情況;其中1個○○醫師說,被付懲戒人很喜歡唱歌,112年間被付懲戒人在該○○醫師陪唱時,會寫一些類似情書或者是紙條表達一些意思,再來漸漸會有肢體碰觸,例如摸手、摸大腿、摸屁股,她覺得很不恰當,有向被付懲戒人稱「老師你不能這樣。」被付懲戒人說他忍不住。另一位○○醫師,在討論時,伊看她是快哭了。前者當時尚未考專科醫師,伊覺得她有些怕,她們應該有一定之傷害等語(113年3月8日訪談紀錄附本院卷第41至42、77至80頁);②證人庚證稱:112年5月間伊指導的學生稱科內有○○醫師被被付懲戒人抓手或抓來親等性騷擾,伊有找被付懲戒人,請他注意自己言行。後來有2位○○醫師找伊,一邊講一邊哭,稱被付懲戒人很喜歡找○○醫師們聊天,尤其喜歡年輕的女生,被付懲戒人會抓手、牽手、把手抓來親等行為,她們一開始還懷疑是自己哪裡做得不對或是什麼,才使被付懲戒人對她們做這樣的行為。第3位○○醫師來找伊談,她說不想再碰觸性騷擾這件事,她是被性騷擾○○醫師中情緒上最脆弱的1個。伊找被付懲戒人攤牌,被付懲戒人解釋稱他誤認他在跟這些○○醫師搞曖昧等語(113年3月19日訪談紀錄附本院卷第42至44、83至91頁);③證人戊證稱:伊有聽到同事被騷擾,甲女會向伊等抱怨或者希望有人陪同,不要讓她落單。甲女被騷擾是在她與被付懲戒人單獨的時候,有時候被付懲戒人會去甲女辦公室找她,因為那辦公室平常不太會有人過去,她就會把門反鎖起來,如果被付懲戒人敲門或是要過去,她就會趕快傳訊息,叫人過去幫忙或陪她等語(113年3月8日訪談紀錄附本院卷第42、81至82頁);④證人辛證稱:大家都知道被付懲戒人平常喜歡到處去唱歌,特別是對幾個女同事,因為唱歌時距離比較近,或者是不見得大家都欣賞他的歌聲,對她們可能會有點困擾。疫情期間,因不方便唱歌就改成朗詩,有些內容聽起來感覺有點曖味,如果是一對一,或一對二,情境會特別尷尬,如果我是女生的話,確實可能感覺不舒服。有一次被付懲戒人要去總醫師辦公室唱歌,甲女覺得困擾,就請伊去辦公室陪伴她,一起度過尷尬的過程等語(113年4月9日訪談紀錄附本院卷第44至45、92至95頁),且有113年5月1日性騷擾申處會112年度第9次會議紀錄(節錄)、被付懲戒人與壬女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等在卷足憑,互核相符,足堪認定。是被付懲戒人辯稱:自臺大醫院離職後,壬女因伊住院手術,曾於114年2月24日透過LINE向其致意,縱屬實情,核與被付懲戒人有於首揭期間為上開違法行為之認定,不生影響。

七、而被付懲戒人前揭違法行為,業經性騷擾申處會評議決定性騷擾成立,移送臺灣大學續處,經臺灣大學以被付懲戒人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提送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依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解聘,3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經教育部同意。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亦將被付懲戒人移付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處停業3個月,命於1年內接受繼續教育20學分(l0學分性平及l0學分醫學倫理)等情,復有性騷擾申處會性騷擾事件第0000000號評議決定、臺大醫院l13年6月18日校附醫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簽收單、臺北市政府衛生局ll4年9月1日北市衛醫字第lZ000000000號公告、教育部l14年l0月17日以臺教人(三)字第Z000000000號、第Z000000000A號函、臺灣大學114年11月4日校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資佐證。是被付懲戒人否認前揭事實,辯稱:握手跟讚美,係出於禮貌,並無性騷擾的主觀意思云云,核屬事後飾卸之詞,要難憑採。

八、按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前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行為時性工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明揭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之內涵。又前開規定「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受性騷擾之認定,應依受僱者執行之實質內容是否具職務相關性為斷,除受僱者在工作時間及在工作場所內遭受性騷擾者外,倘受僱者依對有指示職務及監督考核權限之主管指示或邀約,參加具職務相關性之聚會,實與執行職務相當,則受僱者受到性騷擾,即有行為時性工法之適用。

九、被付懲戒人於111年至112年7月31日期間,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對於因職務關係受其督導、指揮及監督之○○醫師甲女等3人,於上班時,或依其指示或邀約參加具職務相關性之聚會或慶功宴時,為如理由欄四所載之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物化女性之言詞或行為,逾越一般職場人際互動及男女正常社交應有分際,使甲女等3人分別產生驚嚇、害怕不安、痛苦、很煩、生氣、不舒服、困惑與自我厭惡等負面情緒,對其等造成敵意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等人格尊嚴及影響其等工作表現,被付懲戒人所為,經核均該當行為時性工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性騷擾,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臺大醫院信譽行為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被付懲戒人前述違法行為,將影響民眾對公務員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公務員形象及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被付懲戒人對甲女等3人所為各違法行為,均屬對部屬實施態樣相類之惡化職場工作環境之行為,各行為間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及內外部之關聯性,應合併觀察、綜合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十、審酌被付懲戒人任職臺灣大學教授兼任臺大醫院婦產部主任,本應謹慎自持,竟長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於受其督導、指揮與監督等之○○醫師甲女等3人執行職務時,對甲女等3人為性騷擾行為,言行失檢、逾越分際,對甲女等3人造成敵意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干擾其等人格尊嚴及影響其等工作表現,損及公務員形象非輕,且嚴重侵害臺大醫院信譽,違反義務程度重大,兼衡被付懲戒人於性騷擾申處會調查程序及本院審理程序,始終否認前述違法行為、於本院自陳以後不會再有類似情況發生等行為後態度、如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等資料所載被付懲戒人經歷,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據,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黃國忠法 官 周玫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品文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