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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4 年澄字第 6 號懲戒裁定

懲戒法院裁定114年度澄字第6號移 送機 關 監察院代 表 人 李鴻鈞被付懲戒人 陳亞麟 屏東縣枋寮鄉前鄉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前經本院以被付懲戒人陳亞麟應否受懲戒及其處分之輕重,牽涉其被訴犯罪是否成立,於民國l14年6月4日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在案。查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83號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有該刑事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161至326頁)。是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許金釵法 官 黃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詠婷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