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114年度清字第14號移 送機 關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張善政被付懲戒人 劉旭偉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巡官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旭偉記過貳次。
事 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劉旭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有如本判決理由欄一所載之違失行為,桃園市政府經內政部警政署、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偵辦,經檢察官於民國l13年8月30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0629號及113年度偵字第3708、3709號緩起訴處分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對被付懲戒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涉犯法條欄所示部分,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年,被付懲戒人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12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8萬元,並接受宜蘭地檢署法治教育課程2次。
二、被付懲戒人所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之規定,應受懲戒。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甲證l:宜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629號、113年度偵字第3708、3709號緩起訴及不起訴處分書。
甲證2: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含歷年獎懲及考績紀錄)。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伊為偵辦刑事案件,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伊於112年12月4日遭移送宜蘭地檢署偵辦,隨即從7序列降為8序列,調離非主管職務,該年考績乙等,惟伊自97年從警時起,除102、103年因考取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二技進修考績乙等外,其餘年度之考績均為甲等,且伊業向公庫支付8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次,因辦案所付出之代價甚大。
二、伊因調升過快,成眾矢之的,遭人惡意檢舉之案件,業經宜蘭地檢署予不起訴處分;其餘案件均為偵辦案件,無不當得利或對價關係且未侵害任何法益,另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考量本於偵辦刑事案件之意念,且考量行為所生危害非鉅,情節尚屬輕微,歷此司法偵查程序已有所警惕,予緩起訴處分。
三、伊過去是位抓賊破大案之英勇警察,懇請詳究涉案之情節,予以公平之懲處,伊雖已不想回到外勤,然定將這份熱忱發揮在公益之上,伊自高中時起捐血迄今已達近120單位,到桃園後嘗試捐血小板,希望能幫助更多人,對國家做出貢獻。
四、證據:附件:光碟一片。理 由
一、違失事實被付懲戒人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巡官,於附表所示時間,其職務分別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偵查隊副隊長、三星分局偵查隊小隊長、蘇澳分局偵查隊隊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明知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照片等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列個人資料,應以特定目的並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所定之情形,始得為蒐集或處理及利用。詎其任職期間,基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假借其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委託如附表編號1、3至8、10所示不知情之員警,於如附表編號1、3至8、10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編號1、3至8、10所示之地點,查詢如附表編號1、3至8、10所示之個人資料後,再由如附表編號1、3至8、10所示不知情之員警以通訊軟體LINE或其他不詳方式傳送查詢結果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復將如附表編號1、3至8、10所示之查詢結果內容,於如附表編號1、3至8、10所示時間,傳送予如附表編號1、3至8、10所示之民眾,以此方式非法利用上開個人資料。被付懲戒人另基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假借其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以及與第三人魏龍德、羅峻宗、卜信榮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被付懲戒人於如附表編號2、9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編號2、9所示之地點,以警用查詢電腦,輸入如附表2、9所示之不實查詢用途及查詢條件,使不實查詢事由之電磁紀錄,留存在查詢系統之主機記憶體,而查詢如附表編號2、9所示之資料,再由被付懲戒人將如附表編號2、9所示之查詢結果内容,於如附表編號2、9所示時間,分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魏龍德、卜信榮,魏龍德再將所得資訊轉述予羅峻宗,以此方式非法利用上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車號000-****之車主、黃東榮及內政部警政署對刑案資訊系統管理之正確性。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偵查時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有宜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629號及113年度偵字第3708、3709號緩起訴處分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及被付懲戒人答辯狀在卷可查,雖被付懲戒人另稱其所為均係在辦案云云,然不論被付懲戒人查詢之動機為何,其查詢所得之個人資料,不得交付無權限之第三人,此為被付懲戒人所明知,其竟外傳予無權限之第三人,其違失事實至為明確,是被付懲戒人所辯不足採信,上開違失事實應堪認定。
三、按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公務員之數個違反義務行為,除非其相互間不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或內部、外部的關聯性外,應予以合併觀察、綜合評價,合為一個懲戒處分,並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完成時,作為其整體違失行為之終了,且以該違失行為終了之日作為新舊法律適用之判斷標準。查被付懲戒人上述違失行為中附表編號1至4部分,係分別發生於110年7月9日至111年5月11日之間,雖在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4日修正施行之前,惟其餘所為如附表編號5至10部分之行為,則分別發生於111年11月23日至112年7月2日間,係在上開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施行後。且其上開諸違失行為均與其利用警察身分登入政府資訊系統蒐集個人資料相關,且違失行為之態樣及動機亦相類,堪認確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之關聯,以及內、外部關聯性,應予合併觀察及綜合評價,則其違反義務行為之終了日既在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施行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現行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第6條公務員應誠信、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等旨,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執行職務之違失行為。且其所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務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所提之事證及被付懲戒人所提出之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察人員,未能誠信、謹慎執行公務,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侵犯他人資訊隱私權,損害機關形象、政府信譽。惟考量被付懲戒人本於偵辦刑事案件之意念,其行為所生之損害及影響有限,且事後坦承違失,行為後之態度尚稱良好,及於本件發生之前歷年績效良好,辦案積極認真,獲得多次記功、嘉獎,並已依緩起訴處分履行緩起訴條件完畢,有卷附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單(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90頁、第95頁)可憑,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斷,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8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祺祥
法 官 黃麟倫法 官 周占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怡孜附表:
編號 查詢資料時間 傳送訊息時間 查詢地點 資料查詢者 接收訊息者 查詢用途/條件 傳送訊息內容 涉犯法條 1 110年7月9日8時59分 110年7月9日11時19分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開羅派出所 蘇建雄 吳昱勳 - 警用M-Police系統民眾李○禾之身分證、照片查詢資料 刑法第132條第1項、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第41條、第44條 2 111年5月25日17時50分 111年5月25日18時4分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 劉旭偉 魏龍德 偵辦0511槍砲案/車號000-**** 智慧分析決策系統-車輛基本資料車牌號碼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 刑法第132條第1項、第213條、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第41條、第44條 3 111年5月11日6時42分 111年7月22日23時19分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 孫英傑 王怡文 - 民眾吳○達刑案照片(內含身分證字號、移送機關) 刑法第132條第1項、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第41條、第44條 4 111年5月11日6時42分 111年7月23日10時28分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 孫英傑 吳昱勳 - 民眾吳○達刑案照片(內含身分證字號、移送機關) 刑法第132條第1項、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第41條、第44條 5 111年11月23日6時47分 111年11月23日6時52分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 單敬博 溫慶華 - 智慧分析決策系統民眾郭○環、張○琴個人資料(內含身分證字號、配偶、戶籍地址、出生日期、電話) 刑法第132條第1項、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第41條、第44條 6 112年3月28日13時1分 112年3月28日17時56分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 江冠諭 李東陞 - 民眾洪○龍通緝、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資料 刑法第132條第1項、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第41條、第44條 7 112年3月28日14時53分 112年5月18日17時56分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 吳瑄文 劉明隆 - 車號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 刑法第132條第1項、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第41條、第44條 8 112年5月19日13時35分 112年5月19日13時37分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 李為元 藍建興 - 智慧分析決策系統民眾吳○豐個人資料(內含身分證字號、配偶、戶籍地、出生日期、電話) 刑法第132條第1項、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第41條、第44條 9 112年6月25日13時38分 112年6月25日13時44分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 劉旭偉 卜信榮 執行刑事相關業務/黃東榮D1204***** 智慧分析決策系統民眾黃○榮之前科紀錄 刑法第132條第1項、第213條、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第41條、第44條 10 112年7月2日16時9分 112年7月2日16時11分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 楊詠傑 藍建興 - 智慧分析決策系統民眾謝○佑之刑案照片(內含身分證字號、移送機關) 刑法第132條第1項、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第41條、第4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