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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4 年清字第 45 號懲戒裁定

懲戒法院裁定114年度清字第45號移 送 機 關 經濟部代 表 人 龔明鑫被 付懲戒 人 李長恩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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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萬興畜殖場場長上列被付懲戒人等人因懲戒案件,經經濟部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甚明。

二、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李長恩於民國l09年2月16日擔任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下稱畜殖部)岸內畜殖場場長後,知悉該場廢水池污水處理效率不良,以致廢水池易發生污泥淤積,遲至lll年底發現有嚴重淤積情形,方洽廠商到場估價,其明知報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3,875元(實際核銷52萬7,468元),為避免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逕將案件交由廠商承攬施作,惟囿於該案未合法發包,無法正常核銷,後又以不實材料之小額採購方式支付上開款項。被付懲戒人廖有鎣於l07年l1月1日調任畜殖部萬興畜殖場場長,被付懲戒人管隆宇於l09年9月1日擔任同殖場股長後,均知悉該場廢水池污水處理效率不良,以致廢水池易發生污泥淤積,遲至ll1年發現有嚴重淤積情形,方洽廠商到場估價,其二人明知報價金額為142萬5,013元(實際核銷135萬7,153元),為避免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逕將案件交由廠商承攬施作,惟囿於該案未合法發包,無法正常核銷,後又以不實材料之小額採購方式支付上開款項。廖有鎣於l12年7月15日退休後,由被付懲戒人陳輝賜接任場長職務,陳輝賜知悉報價金額尚未請領完畢,亦明知本應按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採購業務,卻仍延續舊有行事,後又以不實材料之小額採購方式支付上開款項。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l14年7月7日以被付懲戒人等4人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等罪嫌提起公訴。

三、查被付懲戒人等4人所涉刑事案件,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55號案件審理中,有該院114年9月26日南院發刑往114原訴55字第1140056150號函文在卷可按,本院認為被付懲戒人等4人應否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以其所涉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應認本件有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

四、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許金釵法 官 黃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