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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4 年清字第 42 號懲戒判決

懲戒法院判決114年度清字第42號移 送機 關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黃偉哲被付懲戒人 呂炳鈞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大橋特搜分隊

隊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臺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呂炳鈞降貳級改敘。

事 實

一、臺南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呂炳鈞係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大橋特搜分隊隊員,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與代號AC000-H113294者(下稱A女,真實姓名詳刑事卷)及A女表姐邀約飲酒,結束後3人共乘計程車,被付懲戒人趁A女表姐下車後,多次以右手搭住A女肩膀,並伸進衣服、內衣裡觸碰、搓揉胸部,A女遂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提起刑事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被付懲戒人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

(二)被付懲戒人違法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意旨,有懲戒之必要,經消防局114年度下半年第2次公務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決議移付懲戒,不予停職;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審理。

二、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坦認酒後確有因思慮不周,而觸碰A女之胸部,侵害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造成A女之心理傷害,更無端耗費司法資源,實有不當。其深刻反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刑事案件中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並願賠償A女之損害,業與A女達成民事調解,獲A女宥恕,並承諾於114年9月30日前,給付新台幣(下同)50萬元予A女,且已於114年9月15日依約匯款至A女指定之銀行帳戶,足證被付懲戒人確有悛悔之意,犯後態度應屬良好,所涉刑事犯罪部分,已獲法院為緩刑之諭知。請審酌上情及被付懲戒人之生活狀況、品行等情狀,從輕處理,予自新之機會。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自105年1月13日起擔任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大橋特搜分隊隊員,其與成年之A女為朋友關係,2人與其他友人於l13年l0月9日相約聚餐,結束後被付懲戒人、A女及A女之表姊於同日21時29分許,一同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欲返家。A女之表姊下車後,被付懲戒人多次以右手搭住A女肩膀,當車行經臺南市○○區○○○路與○○街口時,被付懲戒人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以右手自A女上衣衣領處伸進A女之衣服、內衣裡,不顧A女之反抗,觸碰、搓揉A女之胸部,以此方式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l次得逞。

二、上開違法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坦承不諱,核與A女於刑事案件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A女之夫(代號AC000-Hl13294A)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證人即上開計程車之司機黃○○於警詢時,亦證稱被付懲戒人、A女等3人於上開時地一同搭乘其所駕駛之計程車無誤。此外,並有被付懲戒人與A女之對話紀錄截圖、叫車資訊截圖、行車紀錄器影像檔案光碟、譯文等在刑事卷內可憑,復有被付懲戒人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在本院卷可查。而被付懲戒人因上開行為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被付懲戒人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並經臺南地院114年度侵簡字第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在案。被付懲戒人於該刑事案件坦承全部犯罪事實,A女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侵附民字第2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雙方調解成立,被付懲戒人願給付A女50萬元,A女願於收訖款項後原諒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已於同年月15日依約給付完畢等情,亦有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17號起訴書、臺南地院調解筆錄、匯款單及前開刑事簡易判決等附本院卷可稽。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違法行為堪以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違反刑罰法律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之規定,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違法行為,所為影響公務人員公信力暨機關紀律之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被付懲戒人於本院提出之書面陳述、移送機關提出之事證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付懲戒人涉犯刑事犯罪之全部卷宗,已足認事證明確,乃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爰審酌A女所受損害,以及被付懲戒人身為消防警察人員,竟酒後違法為強制猥褻行為,嚴重破壞警紀,損害警察機關之信譽,念其事後已取得被害人之諒解,雙方成立調解,已履行調解內容,且於本院審理中能自我反省,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黃國忠法 官 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孜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