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裁定114年度清字第52號移 送 機 關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王惠美被 付懲戒 人 林惠君 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前主任秘書
陳彥銘 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村幹事
楊燦苡 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村幹事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彰化縣政府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理程序。
事 實
一、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甚明。
二、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林惠君係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前主任秘書(自民國l07年代理,l08年真除,迄113年3月退休),任職期間協助前鄉長詹木根(任期自l03年12月25日至1ll年12月25日止)綜理該公所業務;被付懲戒人陳彥銘係該公所前清潔隊隊長,負責清潔隊行政事務管理及政府採購等業務;被付懲戒人楊燦苡係該公所前社政課村幹事,負責承辦殯葬及公墓業務。詎林惠君及陳彥銘基於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洩漏關於採購應秘密資訊之犯意聯絡,於「彰化縣永靖鄉垃圾停車場及鄉立棒球場停車場設施太陽能光電標租案」開標前,將詹木根屬意之回饋項目及租金條件等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提前洩漏予特定人員。另林惠君及楊燦苡基於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洩漏關於採購應秘密資訊之犯意聯絡,於「l10年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公有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案」開標前,將詹木根屬意之回饋項目等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提前洩漏予特定人員。被付懲戒人等3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34條第1項前段、第34條第2項、第37條、第50條第1項第7款等規定,使詹木根屬意之廠商得標,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審理。
三、查被付懲戒人等3人所涉上開刑事案件,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2號審理中,有該院114年12月23日彰院國刑亥l14訴102字第Z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頁)。本院認為被付懲戒人等3人應否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牽涉其等被訴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應認本件有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
四、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許金釵法 官 黃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