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5 年澄字第 6 號懲戒裁定

懲戒法院裁定115年度澄字第6號移 送 機 關 監察院代 表 人 李鴻鈞被 付懲戒 人 張應當 原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

前處長現任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交通管理組工程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應當停止職務。

理 由

一、按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監察院彈劾意旨:被付懲戒人張應當前擔任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處長,濫用其機關首長權勢地位,對該處同仁性騷擾及職場霸凌,造成多名被害人人格、名譽、心理之嚴重侵害,不法行為持續逾2年,致該職場工作環境惡化,嚴重侵害所應享有之權益,爰依法彈劾。

三、被付懲戒人對機關同仁涉嫌性騷擾及職場霸凌等情,其中關於性騷擾部分,並經臺中市政府認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聲譽,有確實證據,依考績法規定,核與一次記2大過免職處分等情,業據移送機關提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報告書、被付懲戒人複審決定書在卷可參。而被付懲戒人經臺中市政府記2大過免除職務後,再參加國家考試,錄取並分發至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服務,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因訓練合格擔任該局管理組工程員,並敘薦任七職等年功俸六級590俸點等情,復有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15年3月12日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查。本院查,被付懲戒人所涉係對多數同仁性騷擾、職場霸凌,具有反復實施性質,且其性騷擾部分行為經臺中市政府一次記2大過免職,足見其情節重大,已經行政機關認定不具公務員適任性,茲被付懲戒人再以考試及格分發途徑擔任公務員,其不適任性既難於短期內改變,且對政府聲譽之損害將繼續。審酌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之情節及繼續執行職務對於公務秩序所生之影響等情,認其所涉違失情節確屬重大,有先行停止其職務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祺祥

法 官 黃麟倫法 官 周占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怡孜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