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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5 年澄字第 8 號懲戒裁定

懲戒法院裁定115年度澄字第8號移 送 機 關 監察院代 表 人 李鴻鈞被 付懲戒 人 賴榮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

分局前分局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甚明。

二、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賴榮俊自民國105年1月至107年2月擔任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中區工程處副處長,107年2月至109年1月擔任高公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副分局長,109年1月至111年4月擔任高公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下稱南分局)分局長(112年7月10日辭職)。任職期間,對於所屬機關之工程標案,從預算編製、採購、發包、施工、履約管理至驗收結算等各個環節,有實質之督導、核章、決策或協助承攬廠商之法定職務權限及實質影響力,竟利用職務之便,為下列違失行為:

㈠被付懲戒人明知廠商聖騏集團之實際負責人即案外人黃閎睿

交付現金,係冀求其利用職權協助解決黃閎睿工程標案各類疑難雜症、行政程序及工法技術問題之對價,竟連續8年於農曆春節前收受賄賂:⑴103年:黃閎睿為感謝被付懲戒人於102年度大甲工務段標案之協助,於103年農曆春節前,在大甲工務段辦公室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收受後,將該筆賄款交由不知情之廠商(聖騏營造有限公司)派駐人員即案外人廖嵐卿,以臨櫃匯款方式存入被付懲戒人配偶即案外人江幸鍾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⑵104年:黃閎睿為感謝被付懲戒人於103年度標案之協助,於104年農曆春節前,交付現金50萬元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收受後,交由廖嵐卿存入江幸鍾帳戶。⑶105年:黃閎睿因承攬「國道3號清水至龍井路段滯洪設施工程」遭遇廢棄物及汛期導致施工困難,被付懲戒人利用職權協助刪除契約中對廠商不利之「里程碑條款」,使廠商免受逾期罰款。黃閎睿為表感謝,於105年農曆春節前交付現金40萬元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收受並交由廖嵐卿存入江幸鍾帳戶。⑷106年:黃閎睿為感謝被付懲戒人於105年度標案(如大甲段景觀美化、植栽工程等)之協助,於106年農曆春節前交付現金60萬元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收受後,交由廖嵐卿存入江幸鍾帳戶。⑸107年:針對「105年大甲段景觀加強美化工程」植栽存活認定爭議,被付懲戒人召集下屬討論延後驗收,協助廠商免遭罰款。黃閎睿於107年農曆春節前交付現金60萬元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收受後分次交由廖嵐卿存入江幸鍾帳戶。⑹108年:被付懲戒人持續就各項工程提供工法建議(如地錨工法)及協助。黃閎睿於108年農曆春節前交付現金110萬元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收受後,分批交由廖嵐卿存入江幸鍾之銀行帳戶。⑺109年:針對「泰安服務區北站加油站整建工程」契約價金爭議,被付懲戒人指示下屬提出內部敏感之「單價分析表」供黃閎睿檢視。黃閎睿於109年農曆春節前,在苗栗通霄辦公室交付現金173萬元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收受後,分批交由江幸鍾存入帳戶或自行存入己有郵局帳戶。⑻110年:被付懲戒人於109年1月調任南分局分局長後,為協助黃閎睿順利標得「國道3號田寮交流道南下出口匝道邊坡修復工程」及「國道3號南下380k」等標案,竟違背職務主動指示並授意設計監造廠商即案外人石健裕,於標案公告前,將應秘密之工法(如加勁格網、噴凝工法)、預算書、設計圖說及施工地點等核心資訊,全數洩漏予黃閎睿知悉。被付懲戒人甚至在公告前即親自帶同黃閎睿至現場探勘,確認施工「腳路」,並應允廠商提出之「自由型格樑(噴凝)」工法建議,完全依照廠商需求量身打造,致使其他廠商處於絕對不公平之競爭地位。黃閎睿為感謝被付懲戒人協助其得標,並期約被付懲戒人於後續現勘、估驗、驗收及請款流程中繼續給予違法協助,於110年8月10日下午,在被付懲戒人經過其苗栗縣通霄鎮辦公室時,將現金200萬元置於手提袋內,當面交被付懲戒人收受。

㈡利用「國10東向15K標案」履約爭議,收受廠商即案外人柳政

男賄賂100萬元:南分局於109年10月16日辦理「國10東向15k+214~15k+346邊坡改善工程(109)」採購標案(下稱國10東向15K標案),由黃閎睿實際負責之東茂錤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東茂錤營造)得標。黃閎睿透過盟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盟鑫公司)前業務經理柳政男向盟鑫公司採購加勁格網、抗沖蝕土包袋等材料,金額合計488萬餘元。嗣因南分局委外工程師認為盟鑫公司檢附之材料資料中,關於「耐化學性試驗」等項目應重新試驗並出具報告。柳政男評估若重做試驗,不僅需額外負擔試驗費用約44萬5,000元,且依規範需浸泡120天,勢必導致工程逾期,將面臨每日按契約總價1%計算之鉅額逾期違約金求償,嚴重影響其業務獎金及與黃閎睿之合作關係。被付懲戒人於110年4月19日上午某時,在南分局分局長辦公室內,會見柳政男偕同黃閎睿及盟鑫公司南區經理即案外人楊子阜。柳政男在被付懲戒人辦公室內,將藏匿現金100萬元之「榮貴糕餅(山腳傳奇鳳梨酥)」禮盒交付被付懲戒人,並當場請託被付懲戒人協助解決國10東向15K標案之試驗報告爭議,暗示改以「出廠報告」代替「重做試驗報告」,同時請被付懲戒人務必「享用」該禮盒。被付懲戒人發現禮盒內藏有鉅款後,明知此為柳政男冀求其利用分局長職權協助免除重做試驗報告及後續推廣「加勁格網」工法之賄賂,仍予以收受。被付懲戒人收受賄賂後,旋於當日指示、過問南分局岡山工務段段長即案外人陳素娥關於該案試驗報告之處理方式。嗣東茂錤營造果然僅需出具試驗合格證明書,而無須耗時重做試驗報告,順利解決履約危機。

㈢濫用廠商派駐人員處理私務及財產申報不實:⑴被付懲戒人利

用契約中「工務作業費」所提供之廠商派駐人員廖嵐卿,視其為私人秘書及帳房。廖嵐卿雖領取廠商薪資,卻長期於上班時間受被付懲戒人指揮,協助處理其私人及配偶之存款、匯款11次,金額高達479萬元(含上述黃閎睿之賄款368萬元)。被付懲戒人利用職務權力將公務與私務混淆,甚至利用下屬替其將現金存款或匯款至其他人帳戶作為斷點。⑵被付懲戒人於109年及110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中,故意隱匿現金及存款,經法務部查核認定申報不實,分別處以26萬元及30萬元罰鍰,兩年度合計罰鍰56萬元,誠信破產。

㈣綜上,被付懲戒人於擔任高公局高階職務期間,未能廉潔自

持,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洩漏機密、濫用派駐人力並隱匿財產,違失情節重大,嚴重敗壞官箴。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政府採購法第34條等規定,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應受懲戒之情事。依刑懲併行原則及確保懲戒實益,仍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送審理。

三、查移送意旨二㈠至㈢所指被付懲戒人各違失(法)行為,於時間及事務本質上具關聯性,應綜併觀察及評價,惟被付懲戒人就移送意旨二㈠部分所涉刑事案件,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ll1年度訴字第477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審理中,有該院l15年3月19日彰院國刑蓮lll訴477字第Z000000000號函可稽,而此部分應否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以所涉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是本院認本件有於該案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

四、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吳光釗法 官 周玫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品文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