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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5 年澄字第 9 號懲戒裁定

懲戒法院裁定115年度澄字第9號移 送 機 關 監察院代 表 人 李鴻鈞被 付懲戒 人 蔡碩任 彰化縣竹塘鄉鄉長

紀松村 彰化縣竹塘鄉公所民政課課長

鍾東榮 雲林縣二崙鄉鄉長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甚明。

二、本件移送意旨略以:㈠被付懲戒人蔡碩任係彰化縣竹塘鄉第17、18屆鄉長,任期自

民國(下同)107年12月25日起迄今;被付懲戒人紀松村係竹塘鄉公所民政課課長;被付懲戒人鍾東榮係雲林縣二崙鄉第19屆鄉長,任期自ll1年12月25日起迄今;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㈡蔡碩任於任職鄉長期間,在「彰化縣竹塘鄉第二、第六公墓

及幼兒園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糸統暨遷葬整地計畫」太陽能光電標租案(下稱竹塘公墓標租案)上網公告前,即已多次與業者江信杰見面討論該標租案之詳細情況,並於標租案招標前,將竹塘鄉公所民政課內簽暨附件招標公告稿影本及該標租案底價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洩漏給業者江信杰。紀松村曲從蔡碩任指示,在竹塘公墓標租案招標公告前,將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實際與業者江信杰討論,使蔡碩任屬意之光電廠商取得標案,從而圖利光電廠商,渠等2人明顯有虧公務員之職責,損害公務員之廉潔性;而在「竹塘鄉公有零售市場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租賃案」及「竹塘公園風雨球場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租賃案」,蔡碩任事先將標案交由業者許進宏評估及規劃,並刻意將同性質同場域之標案,拆分為2件太陽能光電招租案,將每件招租案之年租金壓低在10萬元以下,據以辦理標租作業,利用小額採購不需上網公告即可逕與業者許進宏議價之規定,讓業者許進宏得以順利得標承攬。

㈢鍾東榮於任職鄉長期間,利用職務上辦理公有不動產標租案機

會,勾串光電開發商,將「雲林縣二崙鄉公所自強果菜市場及垃圾掩埋場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案」之契約條件、回饋項目等,於招租公告前應保密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內容洩漏予楊世彬、蔡岳陽掮客集團,並達成自強市場標租案賄賂之期約,使其屬意之光電廠商取得標案,因而獲得廠商交付之賄款920萬元,並圖利光電廠商。

三、被付懲戒人等人上開違失行為,蔡碩任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紀松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鍾東榮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違失行為足堪認定。且渠等所為亦違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等規定,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違失情節重大,核已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為整飭公務紀律,及落實「刑懲併行」之懲戒法制,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四、查被付懲戒人等人所涉上開刑事案件,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95號案件審理中,有該院115年4月22日彰院國刑午113訴995字第Z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387頁)。本院認為被付懲戒人等人應否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牽涉其被訴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應認本件有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

五、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許金釵法 官 黃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詠婷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