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115年度清字第1號移 送機 關 海洋委員會代 表 人 管碧玲代 理 人 張俊華代 理 人 陳俊元被付懲戒人 林明毅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隊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海洋委員會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明毅休職,期間壹年陸月。
事 實
一、海洋委員會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林明毅自民國107年10月19日起任職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下稱艦隊分署)第十六(澳底)海巡隊(下稱第十六海巡隊)隊員(114年11月12日起停職),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逐年持醫療證明文件向艦隊分署申請延長病假3次獲准。被付懲戒人明知其於延長病假期間,仍具現職公務人員身分,不得經營商業,竟與案外人林桄弘商定共同開店,且開始籌劃開店事宜,並自114年1月26日起在新竹市○○路○段000號開設滾三圈海鮮燒烤店,以五五分帳方式,共同經營海鮮餐飲販售事業。被付懲戒人另尚於社群軟體Line(下稱Line)「滾三圈海鮮燒烤」等群組,經營海鮮販售業務。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且經鏡週刊於114年10月15日報導,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應受懲戒。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第1項但書,移請審理。
二、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並未於擔任公務員期間經營商業,移送機關僅因新聞媒體報導就間接推斷其有經營商業行為,實則滾三圈海鮮燒烤店商業登記非其本人,其僅是協助角色,其出現在滾三圈燒烤店確有思慮不周之處,但此係因醫生建議其接觸人群,才去該店幫忙。被付懲戒人並未觸犯刑法,遭免職後,已與林桄弘切割,不再幫他,且持續向他求償代墊款項,非無悔意,艦隊分署已對其作成1次記2大過免職之懲處處分,造成其無收入來源,嚴重影響其生活,有違比例原則,請從輕量處。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自107年10月19日起任艦隊分署第十六海巡隊隊員,113年11月22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先後持醫療證明文件申請延長病假3次,分別經艦隊分署於113年11月21日、114年3月24日、114年5月26日函准,並揭示被付懲戒人「於延長病假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將依前開規定辦理。」嗣被付懲戒人自114年11月12日起遭停職。
二、被付懲戒人明知請假期間,仍具公務員身分,不得經營商業,竟以營利為目的,於113年間與林桄弘合意共同出資經營商業,並開始進行營業籌備事宜(含覓租營業場所、裝潢店面、購置相關營業設備及餐飲用具、辦理營業登記及聘僱員工等),嗣於114年1月26日與林桄弘在新竹市○○路○段000號開設滾三圈海鮮燒烤店,以五五分帳方式,經營海鮮餐飲販售事業。該店實際資本約新臺幣(下同)300多萬元,被付懲戒人除出資150萬元外,另支付購買該店所用海鮮苗種貨款93萬元(海膽苗33萬元、鮑魚苗60萬元)。營運分工由林桄弘負責該店海鮮(鮑魚、海膽等)之飼養供應,被付懲戒人則負責該店實際營運相關業務,包括外場接待、內場烹飪、收款、員工招募及薪資給付、海鮮食材進貨、銷售貨品之寄送等。該店對外營業事務(含海鮮餐飲行銷販售、員工招聘等),均由被付懲戒人以其行動電話0000-000-000為聯絡窗口處理之,銷售貨款則以被付懲戒人之郵局存款帳戶000-0000000-0000000為收款帳戶。被付懲戒人並透過社群媒體Facebook(下稱Fb)「滾三圈海鮮燒烤」及Line「滾三圈海鮮燒烤」(嗣更名為「新竹活鮑魚/活紫海膽/透抽/脆捲/生魚片專屬區」、「新竹棕熊們小天地🐻生魚片/鮭魚/鮭魚麵/鮭魚蛋糕/鮭魚禮盒」)等群組(成員約5千人左右),行銷販售該店海鮮商品,該店1日營業額約4萬元,迄未歇業或解散。被付懲戒人所為嗣經鏡報新聞網於114年10月15日報導後,艦隊分署始悉上情。
三、經查:
(一)上開理由欄一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5年2月10日公保字第1140022197號函及檢附115公審決字第70號復審決定書、艦隊分署114年11月5日艦人事字第1140027577號令、艦隊分署函(113年11月21日艦人事字第1130026790號、114年3月24日艦人事字第1140006597號、114年5月26日艦人事字第1140011944號、115年1月21日艦人事字第1150001830號)、第十六海巡隊函(113年11月15日艦第十六隊字第1132603028號、114年3月14日艦第十六隊字第1142600641號、同年3月19日艦第十六隊字第1142600731號、同年5月19日艦第十六隊字第1142601318號)、被付懲戒人報告(113年11月11日、114年3月3日)、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113年9月26日、113年10月1日、113年10月8日、113年10月9日)、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114年3月13日、同年5月13日)、艦隊分署及第十六海巡隊巡防艇請假資料表、人員差勤統計等件附卷〔本院卷(下同)一第31至49、59至67、115至141、281至287頁,卷二第15至20頁〕可稽,足堪認定。
(二)上開理由欄二之事實,業據證人林桄弘證稱:伊與被付懲戒人在113年10月20日簽訂位於新竹市○區○○路○段000號滾三圈海鮮燒烤店面租約前,就說好合夥,盈虧各半。被付懲戒人說其因時間及身分關係不適合,主動要求伊用獨資方式辦商業登記,店面簽約也是以伊名字簽約。該店從籌劃設立、店內設備及裝潢,都是2人一起討論決定,費用亦共同分擔,實際資本約300多萬元,被付懲戒人出資150萬元,2人各司其職,伊負責供應海鮮,被付懲戒人負責店內的營運。另營業公基金200萬元部分,被付懲戒人則於開店前給付93萬元(用於購買海鮮苗種,其中海膽苗33萬元、鮑魚苗60萬元),餘飼料費用、師傅工資、載苗與海水運費及雜支費用等,由伊負擔共約100多萬元。滾三圈海鮮燒烤店自114年1月26日起營業,實際均由被付懲戒人經營,有關該店員工招募、解聘及薪資給付事宜,均由其負責,並用該店盈餘支付營運支出,如水費、電費、租金及員工薪資等,開店第1個月,被付懲戒人稱虧3萬元,要求伊分擔,伊有給付被付懲戒人1萬5千元。這家店由被付懲戒人經營,實際營運情況伊不清楚,迄仍營業中,未歇業或解散。另被付懲戒人於社群媒體經營滾三圈燒烤的群組,成員多達5千多人,其自稱「滾∞圈闆闆」,完全不讓伊知道,還說沒有賺錢等語,被付懲戒人114年7月16日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調查中自稱: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即滾三圈海鮮燒烤店)係其店面,無法照常營業,1日營業損失約4萬元等語,且有兩造不爭執其真正之台灣公司網之滾三圈燒烤、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卷一第11、83頁)、林桄弘訪談紀錄表(114年10月16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27日)(卷一第13至22頁)、被付懲戒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卷一第25頁)、Line「新竹活鮑魚/活紫海膽/透抽/脆捲/生魚片專屬區」及「滾三圈海鮮燒烤」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被付懲戒人受訪影片截圖、客人用餐評論照片(卷一第99至103、239頁、卷三第113頁)、鏡報新聞網114年10月15日報導、鏡報新聞網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23日115鏡報文字第0002號函檢附光碟(外置)、光碟內容照片〔含該店於Line販售生魚片及提供被付懲戒人郵局匯款帳號、宅急便寄貨單、林明毅照片、包裹寄貨單、保麗龍箱盒(含貨物收寄相關資訊)、店面內外及相關人員在店內工作相關照片、被付懲戒人烹飪影片截圖等(卷一第181至2
27、235至267頁)〕、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卷一第27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15年3月17日高營字第1159600714號函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戶名:林明毅)(卷二第45至93頁)、林桄弘與林明毅於Line對話資料(含記事本截圖、記帳筆記、數據機安裝費用等)及本院115年3月25日電話查詢紀錄單(本院卷二第119至251頁、卷三第5至52頁)、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房租匯款資料截圖(卷二第253至281頁)、滾三圈燒烤試營運及剛開幕照片(卷二第283至295頁)、滾三圈海鮮燒烤店Line對話截圖(卷二第297至419頁)、114年間「滾三圈海鮮燒烤」於Fb、Line、Instagra
m、Threads及GoogleMap網頁截圖(卷三第55至171頁)、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4年7月16日調查筆錄(林明毅)(卷三第187至191頁)在卷足憑,另鑑隊分署所提之被付懲戒人影像檔、媒體採訪檔案及林桄弘與林明毅於113年10月3日至113年12月29日期間之Line對話紀錄檔案(外置)部分,亦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勘驗內容如本院115年3月18日、115年3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附件所載(卷二第21至41、119至251頁參照),互核相符,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有為前揭違法行為,洵堪認定。
(三)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依其立法理由所示,該法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目的係為避免公務員官商兩棲,或因求私利而影響公務之情事發生。所稱「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並以營利為目的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事業。又所稱「經營商業」,除前開依法令規定之職務予以例示規定外,以現今營利事業經營型態多元,非所有型態均有法規以資規範,公務員倘以營利為目的經營事業,無論以何種型態(例如獨資、合夥等)為之均屬之。為期公務員戮力從公,關於「不得經營商業」之認定標準,自不以形式認定法則為限,亦包括實際參與營業之行為。公務員無論以何種方式經營商業,如係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之,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本件被付懲戒人明知請假期間,仍具公務員身分,不得經營商業,竟以營利為目的,與林桄弘共同出資長期經營海鮮餐飲販售事業,已如前述,另參諸被付懲戒人於114年7月16日曾以其為滾三圈海鮮燒烤業主之身分,向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報案,聲稱其位於新竹市○區○○路○段000號之店面鐵捲門遭人噴漆、遭人恐嚇撞爛其店面及在店門口撒冥紙,使其無法正常營業,造成1日營業損失約4萬元等語(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5年3月20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15000351l號函附林明毅所報遭妨害自由案卷附本院卷三第173至219頁參照),益徵其亦為滾三圈海鮮燒烤之實際經營者無訛,要不因滾三圈海鮮燒烤店負責人僅以林桄弘名義為商業登記而有不同。是被付懲戒人辯稱:滾三圈海鮮燒烤店商業登記非其本人,僅偶受林桄弘之請,協助處理該店業務云云,核與前揭卷證不符,應屬事後卸責之詞,要無可採。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以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業務,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被付懲戒人之答辯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為判決。茲審酌被付懲戒人任職於艦隊分署第十六海巡隊隊員,本應奉公守法,竟知法犯法為上開違法行為,遭新聞媒體報導,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而嚴重損害機關形象及政府信譽之程度,兼衡被付懲戒人與林桄弘共同出資長期經營海鮮餐飲販售、2人實際分工及經營商業情形、用以行銷滾三圈海鮮燒烤店海鮮商品之Line群組成員約5千人左右、該店1日營業額約4萬元,規模甚鉅,迄未歇業或解散、被付懲戒人行為後否認違法行為之態度,以及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載敘其在職期間獎懲等職務表現情形,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吳光釗法 官 周玫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