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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5 年清字第 12 號懲戒判決

懲戒法院判決115年度清字第12號移 送 機 關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被 付懲戒 人 歐文彬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巡佐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歐文彬休職,期間壹年。

事 實

壹、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歐文彬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有如本判決理由欄一所示之犯行,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新北地院)以114年度審易字第2022號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以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十五萬元確定。

二、被付懲戒人嗣於民國115年1月9日,業向公庫繳納十五萬元完畢。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重大,爰依相關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㈠、被付懲戒人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

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3384號起訴書。

㈢、新北地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022號刑事判決。

㈣、新北地院114年11月17日新北院胤刑順114審易2022字第41217號函。

㈤、新北地檢署元大銀行專戶匯款申請書。

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5年1月30日簽准案。

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5年1月5日新北警板人字第1143895539號函。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偵審中已坦承確有移送意旨所載犯行,對於移送機關所移送之違法事實,被付懲戒人亦向貴院承認確有為該不法行為,對移送機關移送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均不爭執。

二、被付懲戒人為上述違法行為之動機,係因被付懲戒人於本件槍擊案發生時,擔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下稱新海派出所)巡佐,因槍擊案有部分事實發生在轄區內,以及被付懲戒人認識林仁祥、簡維佑等因素,被付懲戒人認為可透過上開二人查訪,進而查悉究係何人涉及該案,企能因此獲得長官之肯定,而在一時未考慮到簡維佑有可能涉案之情形下,為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行。新北地院採信被付懲戒人上述辯解內容,因而判處被付懲戒人如本判決事實欄壹之一所載之罪刑,並對被付懲戒人為緩刑之諭知,給予被付懲戒人有自新之機會。

三、請鈞院審酌上情,以及被付懲戒人無何刑事前科資料,本案發生前18年之考績均為甲等,平日工作認真無何劣跡等一切情狀,對被付懲戒人從輕懲處。

參、本院依職權調取刑事案件電子卷證、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歷年獎懲紀錄、考績等相關資料。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於擔任新海派出所警員期間,發生竹聯幫仁堂弘仁會弘生組(下稱弘生組)之成員少年劉○均(詳細姓名及年籍資料等詳刑事案件卷宗),於民國112年4月20日8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持衝鋒槍掃射該址巨新當鋪鐵門事件(下稱土城槍擊案)。該案於同日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下稱板橋分局),報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查,土城槍擊案之相關承辦警員並建置通訊軟體line群組以利匯報案件資訊。被付懲戒人以不詳方式知悉土城槍擊案偵查內容及案件摘要後,明知其所獲知之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112年4月20日至112年4月25日,接續為下列犯行:

㈠、被付懲戒人於112年4月20日16時許,以不詳方式接獲如附表一所示土城槍擊案之摘要,其明知該案件摘要應予以保密,仍於同日稍晚,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附表一所示之案件摘要洩漏予與該案無關暱稱「林仁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另由「林仁祥」於112年4月20日16時14分許,將之轉傳予弘生組組長簡維佑。

㈡、被付懲戒人又於112年4月20日16時許,以不詳方式知悉土城槍擊案中少年劉○均在板橋分局之陳述內容,其明知上開陳述為偵查中之秘密,仍於同日16時7分許,傳送訊息給簡維佑稱:「幹!早上四川路持衝鋒槍掃射的槍手,說槍是柏陽的」等語,而以此方式洩漏偵查中之秘密。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協辦單位,於112年4月24日、25日,就土城槍擊案之弘生組涉案共犯楊承翰、鄭棋杰等人進行搜索、拘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並於112年4月24日20時36分許,持新北地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弘生組成員之據點(即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進行搜索;另於同日23時許,持搜索票再前往弘生組據點(即新北市○○區○○段○0000○000地號之停車場)搜索,並在上開停車場扣得弘生組成員用以藏匿作案衝鋒槍所用之獅頭1個。共犯楊承翰並於112年4月25日10時30分至13時37分,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製作筆錄,說明土城槍擊案犯案過程及以獅頭藏匿槍枝等犯案細節。被付懲戒人明知上述搜索過程、扣案物品及共犯供述均為偵查中之秘密,不得公開,竟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與簡維佑,以此方式洩漏偵查中之秘密。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刑事案件警詢、偵查及新北地院審理中自白甚詳,並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承認其確有移送機關所移送之前揭犯行,核與新北地院刑事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相符。又被付懲戒人因上述犯行,經新北地院判處如本判決事實欄壹之一所載之罪刑確定,有刑事判決及新北地院函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上述違法行為,其事證已臻明確。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規定。又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上述相關規定,均係法律特別加諸公務員職務上不作為之義務,被付懲戒人所為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其他失職行為。其行為嚴重影響警察機關紀律之形象,損害政府機關信譽甚鉅,且將導致公眾喪失對警察機關之尊重與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本判決理由欄二所載之證據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擔任警察人員,查緝犯罪及維持社會治安為其職責,竟將上述偵查中之相關秘密,洩漏予與持衝鋒槍掃射少年劉○均關聯甚深之簡維佑(簡維佑、少年劉○均分別係弘生組之組長、成員),足以影響檢警對土城槍擊案之偵辦,其違反義務之程度非輕;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偵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對前述犯行坦承不諱,行為後之態度良好;被付懲戒人86年迄113年間之考績及獎懲紀錄良好,有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歷年考績及獎懲紀錄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見被付懲戒人品行及服勤狀況尚佳,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祺祥

法 官 周占春法 官 黃麟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于耀文附表一案摘內容 備註 時搭計程車000-00至所自首,稱於112年4月20日8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巨新當鋪),因為前員工遭公司欺壓,一時氣憤,飲酒後(經酒測值為0)後持槍(疑改造衝鋒槍)射擊,後至大觀派出所自首警方現場控制並查扣槍枝1把、空彈夾2個、無子彈。三、劉嫌表示該槍枝為陣頭大哥陳柏陽(稱已過世,年籍不詳)待查證。 「林仁祥」收到被付懲戒人所轉傳之左列案件摘要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與簡維佑。附表二編號 傳送時間 被告傳送訊息內容 備註 1 112年4月25日13時34分許至39分許 歐:(傳送多張內容不詳之照片) 歐:說還有鋪軍毯 歐:搞得好像職業場,上面不高興了 歐:我等一下去看看 被付懲戒人指涉之事為弘生組據點即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遭搜索現場情形 2 112年4月25日13時55分許至14時38分許 歐:(傳送照片數張) 歐:難怪會不高興 歐:我先抬到廚房 歐:回來把軍毯拆掉,桌子還可以用 (傳送影片) 歐:3線3星的局長來搜ㄟ,給足你面子了 歐:幹!硬翹,難怪門那麼難開 簡維佑:彬哥..不要虧我了哈哈哈,我頭很痛,好像抓好幾個去了 3 112年4月25日16時24分至28分許 歐:筆錄指證槍是柏陽給的,平時都藏在獅頭裡面,所以就扣一個獅頭回去 簡維佑:靠北... 歐:這獅頭你認得嗎? 簡維佑:這顆我知道啊,我們的... 歐:對阿!說槍平時都藏在裡面啊! 簡維佑:幹被他們搞到頭很痛... 歐:那個槍手你認識嗎? 簡維佑:認識... 歐:不知道有沒有咬你 簡維佑:我頭殼巴巴叫 歐:(傳送一張照片) 歐:怎麼會有這些? 簡維佑:我也不知道欸... 被付懲戒人指涉者為少年劉○均與土城槍擊案共犯楊承翰之供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之停車場之扣押物品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