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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5 年聲再字第 1 號懲戒裁定

懲戒法院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勝男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專業總

工程師上列聲請人因懲戒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5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8條第3款之規定,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其聲請即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90條第1項規定參照)。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同法第85條第1項所列各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林勝男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第1項第8款所定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係以:伊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再審之訴狀(下稱系爭再審訴狀)及113年9月16日抗告狀已說明移送機關監察院原彈劾理由之無理與無據,並於前開抗告狀第4頁之二至第9頁之四及系爭再審之訴狀第3頁「具體指明應變更原確定裁定之新證據、證據項一、二、三」敘明原彈劾理由是捏造的,與729大停電毫無因果關係,將土壤基礎改為深基礎不能防止中寮~龍崎#326鐵塔之倒塌;該鐵塔倒塌後觸發大停電的原因是電力系統呈不穩定狀態所致。時原規劃南北需三路之超高壓線,僅完成第一、二路,第三路則在趕工中,前開鐵塔倒塌後,僅剩南北二路,頓時無法將龐大電力北送而引起,把大停電事故歸因於取消山上計畫沒有配套措施及有行政程序不完備之違失,便是錯誤,原確定裁定駁回伊之再審聲請,為無理之駁回云云,為其論據。

三、查原確定裁定係以:書狀陳述並非提出證據,本件聲請人書狀所述,無非一再重述不服移送機關監察院原彈劾理由,其僅空言已提報清楚及完整之新證據證明「原彈劾」理由為無理及無據,而未具體指明究發現何確實之「新證據」或有何漏未審酌足以影響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號確定裁定之「重要證據」,進而認聲請人指稱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號確定裁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第1項第7款、第8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而聲明再審,並非合法,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仍執陳詞,爭執移送機關原彈劾理由無理無據,而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漏未審酌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例如:人證、物證等)為何,逕稱原確定裁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本次再審聲請既不合法,則其就本院關於本事件之歷次裁判所為指摘,亦無從審究,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5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陳駿璧法 官 周玫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怡孜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