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2730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號

上訴人 甲○○右上訴人因盜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三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八四、一一四七、一四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盜匪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覊押於台灣台南看守所,無在途期間之可言,截至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月二十四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法官 楊 商 江法官 賴 忠 星法官 林 增 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罪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