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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4376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七六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 丙○○

戊○○被 告 甲○○

丁○○乙○○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同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六八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戊○○之上訴駁回。

理 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丙○○曾犯恐嚇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於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七日執行完畢,被告丁○○於七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因犯恐嚇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於七十九年七月三十日確定、七十九年十月二日執行、八十一年四月一日假釋出獄仍在假釋期間,均不知悔改。緣有許昭男者因積欠被告甲○○鋁門窗之工程款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久未清償,甲○○竟於八十二年四月間,商請丙○○夥同上訴人即被告戊○○、被告丁○○、乙○○出面索取,共同基於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二年四月九日下午一時許,丙○○更與戊○○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共同未經許可,由丙○○無故持有中共黑星手槍一把、子彈五發以及澳大利亞製手槍一把子彈九發,將之交與戊○○以皮包裝妥置放在MU-一一一六號小客車座椅下,而共同持有。嗣夥同不知其等帶有槍、彈之丁○○、乙○○共四人,乘坐由丙○○駕駛之MU-一一一六號自用小客車,同往台北市○○○路○段○○○巷○○○號許昭男之麵攤,四人要求許昭男與渠等同至台北市○○路二一之一號甲○○住處,解決債務,許昭男表示車子擠不下,其騎機車好了。丙○○更對許昭男稱:「也好,你敢跑掉,我開車把你撞死」等語,脅迫許昭男騎機車隨同丙○○等四人赴上開甲○○住處,以解決債務問題,使許昭男行無義務之事,抵達甲○○住處後,適甲○○不在,其間丙○○並對許昭男恐嚇稱:「如不給錢,三天後要其家人準備棺材收屍」等語,致許昭男心生畏懼,嗣經聯絡甲○○趕回住處,許昭男因受恐嚇,遂承諾先付現金五十萬元,再簽發三天後兌現,由許某姊夫林德權背書面額一百萬元之支票一紙交付甲○○。嗣丙○○等四人隨許昭男返家取款,途經台北市○○○路○段○○○巷○○○號前,為警當場查獲,並於前述小客車右前座椅下扣押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中共製黑星手槍一支、子彈五發、澳大利亞製手槍一支、子彈九發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即被告丙○○、戊○○共同未經許可無故持有手槍罪刑(丙○○為累犯);被告甲○○、丁○○、乙○○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理由謂許昭男在偵查中之指訴與事實相符,為可信而採為被告等不利之證據,然許昭男在偵查曾供證:「……到丁家以後,等了二小時,甲○○才回來,在這期間,他們看住我,甚至不讓我上廁所,……之後武(指丁武義)向我說,要押我回去拿錢。」,「他們押我回家,剛到我家附近,警察在路旁臨檢,丁武義把車停下來,身分證交給警察後,就跑掉了,其他三人就被警察抓到。」云云(見偵查卷第五十九頁以下、第一○五頁背面)。乙○○在警訊亦供稱:「……我們將許昭男押到永吉路甲○○店裡,到了甲○○店裡我們四個人下來一起談,談妥了,我們又將許昭男押回民權東路三段一九一巷八九號等候取錢,結果被警方查獲」(見偵查卷第十一頁背面)。上開各供證,倘若無訛,則許昭男之行動自由顯已遭剝奪,被告等此部分行為似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名,原判決依同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論擬,其適用法則似有可議。㈡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係屬概括補充性之規定,屬廣義法之一種,本法以恐嚇為犯罪構成要素者頗多,如其行為含有其他目的,合於其他特別規定者,則應依各該規定處斷,不能另論以本罪。本件原判決事實認定被告等在妨害自由行為中,丙○○先後對許昭男恐嚇稱:「你敢跑掉,我開車把你撞死」,「如不給錢(意在還債)三天後要家人準備棺材收屍」云云。顯然含有逼債之目的,並非單純恐嚇,自屬包含於妨害自由之同一意念之中,縱合於第三百零五條之要件,仍應視為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或其他罪名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立單純恐嚇罪名。原判決理由載稱應另牽連犯第三百零五條之罪,立論尚有可議。綜上所述,應認檢察官及丙○○之上訴為有理由。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至上訴人即被告戊○○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法官 鄭 三 源法官 洪 明 輝法官 蔡 清 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6-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