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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5 年台抗字第 33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三○號

抗告人 甲○○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查本件原裁定以:當事人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聲請法官廻避,須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始可。而所謂有偏頗之虞,則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僅因台灣高等法院承辦法官蕭仰歸拒絕抗告人所為開庭日期改在民事判決後之八十五年十月底之聲請,竟搶先於同年八月八日辯論終結,打算提前將抗告人之上訴駁回等情,認該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其廻避,與法定條件不合,予以駁回,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並未表明首揭之具體事實,仍本個人主觀臆測,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法官 吳 昭 瑩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6-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