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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5 年台抗字第 42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二八號

抗告人 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日駁回聲請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之情形,而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在案。抗告人以其無逃亡之必要,且僅就他人買賣槍枝之糾紛居中調解而已,並未涉及販賣槍枝情事。又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且家中子女亦需抗告人照顧等情聲請具保停止覊押。原裁定以抗告人覊押原因尚未消滅,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就實體上之事實爭執,及原審法院斟酌裁量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自非有理由,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法官 洪 清 江法官 李 璋 鵬法官 吳 昆 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