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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5 年台聲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即上訴人 甲○○被 告 李文慶

陳貴玉右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背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三號),聲請補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背信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檢附有關資料聲請補正,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如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可依法聲請再審,併此敍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法官 謝 俊 雄法官 林 永 茂法官 白 文 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裁判案由:背信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