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即上訴人 甲○○被 告 李文慶
陳貴玉右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背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三號),聲請補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背信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檢附有關資料聲請補正,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如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可依法聲請再審,併此敍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法官 謝 俊 雄法官 林 永 茂法官 白 文 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