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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5 年台聲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 甲○○右聲請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聲請人甲○○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現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中;另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現繫屬於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而聲請人現押於台灣花蓮看守所,為免東西部往返借提不便,故聲請指定將上開兩案件合併由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審理云云。經查,一人犯數罪,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同級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即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始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所犯上開兩案,既已繫屬於同級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即應先行聲請各該法院同意由其中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如有不同意者,始聲請由本院裁定之,方為適法。聲請人竟逕向本院聲請裁定,自屬不合。本件之聲請,難予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池 啟 明法官 陳 宗 鎮法官 石 木 欽法官 吳 火 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