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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5 年台職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二號

抗告人 甲○○右抗告人因恐嚇取財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一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更正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日所為之裁定主文記載「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應更正為「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法官 謝 俊 雄法官 林 永 茂法官 白 文 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6-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