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七一號
被 告 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盜匪等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伍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乙○○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伍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等因盜匪等罪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分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各延長其覊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法官 陳 正 庸法官 陳 炳 煌法官 白 文 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