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五八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高銘陞律師被 上訴 人 乙○○
丙○○陳春花陳春美陳金英右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過失致人於死案件)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法官 林 文 豐法官 邵 燕 玲法官 丁 錦 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