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二七號
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本件不受理。
理 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被告在第二審法院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法院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七條之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應有上開條款之適用。本件上訴人(被告)甲○○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未經許可無故寄藏制式手槍(累犯)罪刑,上訴人不服,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提起上訴本院後,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死亡,有台南市南區戶政事務所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南南戶孔字第一○七七七號簡便行文表附上訴人戶籍謄本可稽,依上揭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改判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法官 陳 正 庸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林 錦 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