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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6 年台抗字第 17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五號

再抗告人 甲○○右再抗告人因叛亂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叛亂聲請再審一案,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竟復提起再抗告,依首開說明,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法官 賴 忠 星法官 林 茂 雄法官 洪 耀 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 日

裁判案由:叛亂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7-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