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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6 年台抗字第 25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九號

抗告人 甲○○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八二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盜匪案件,前經原審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情形,而有覊押必要,執行覊押。抗告人以其上有老母,此次因被覊押,其妻訴請確認婚姻無效,抗告人又敗訴,幼兒已無人照料,為此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云云。原審以抗告人覊押之原因,尚未消滅,雖有老母,妻又訴請確認婚姻無效,惟其幼子仍可由其生母照料,尚難因有幼子而認為已有停止覊押之正當理由,乃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法官 莊 登 照法官 洪 明 輝法官 蔡 清 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7-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