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 甲○○右聲請人因盜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三審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聲請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本件聲請人因盜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一案,經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後,提起再抗告,亦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茲聲請人又具狀聲請更為裁定准予停止羈押,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法官 李 璋 鵬法官 吳 昆 仁法官 劉 介 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