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86 年台聲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第三審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八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甲○○因盜匪等罪案件,以其連續輪姦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確定,聲請再審,依前開說明,應向第二審法院為之,其竟具狀向本院聲請,殊為法所不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法官 賴 忠 星法官 林 茂 雄法官 王 居 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廿六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