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 甲○○右上訴人因盜匪等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六日所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四五號判決,姓名欄所列上訴人甲○○出生年月日更正為五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六日所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四五號判決,上訴人甲○○之出生年月日「十日」,誤寫為「十一日」,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誤寫為「000000000號」,依上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法官 王 德 雲法官 謝 俊 雄法官 林 永 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