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86 年台職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 黃興木律師右聲請人因甲○○等貪污案件,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五六號貪汚案件,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甲○○之「選任辯護人黃興木律師」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查本件上訴人甲○○原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具狀選任聲請人為第三審辯護人,旋由聲請人於同年八月十三日具狀解除委任,是聲請人之選任辯護人資格已經喪失。本件判決仍列其為該上訴人之選任辯護人,為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將之刪除,核無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法官 吳 昭 瑩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八 日

裁判案由:貪污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7-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