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二二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江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被 上訴 人 謝灌琳
黃牽治甲○○丙○○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一號、八十六年重附民更㈠字第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因貪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法官 王 德 雲法官 謝 俊 雄法官 林 永 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 日